處罰“進六毛賣一塊”何以引發爭議

據湖北洪湖市委宣傳部微信公眾號“今日洪湖”2月9日消息,為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加強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的價格監管,從快從嚴查處哄抬物價、違規銷售等違法行為。其中,調查到該市華康大藥房銷售一次性口罩38000個,

購進價格0.6元/只,銷售價格1元/只,因購銷差價高於15%標準,涉嫌哄抬價格,沒收違法所得14210元,罰款42630元。

处罚“进六毛卖一块”何以引发争议

疫情突然暴發使得口罩成為不可缺少的防疫必需品,一些不良經營者則趁機哄抬物價、大發國難財。比如,天津津南某藥房,N95口罩進價12元/袋,售價高達128元/袋;濟南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價2.7元/只的口罩銷售12元/只,進價4.5元/只的口罩銷售38元/只……這不免引起大家譴責,人們也希望執法部門嚴加治理,有效打擊這種不良行為。

然而,該事件則不同,網友不是對執法部門的處罰行為予以支持,而是紛紛進行質疑。也確實,如果按照當地《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購銷差價不得超過15%、否則視為哄抬物價規定的話,賣一個口罩毛利潤不得超過9分錢(0.6元×15%),就可能因為利潤微薄甚至得不償失,沒有人願意做這樣的買賣,最終使老百姓受害。

而且,作為普通經營者而非慈善組織、政府補貼的公益機構或公用事業部門,利潤追求才是經營動力,正當經營、在滿足消費者與社會需要的同時賺取相應的利潤,也是應當的。特別是在當前嚴峻的疫情形勢下,接觸人就有被感染的風險,員工冒著風險工作也需要支付比平時要高的工資,必然增加經營成本。鑑於這種特殊情勢,應該允許經營者適當提價。不管單價多少的物品,一律規定購銷差價不得超過15%無疑是不合理的。

事實上,2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下發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也沒有就利潤幅度進行規定,只是規定“經營者銷售同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或者“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可認定為哄抬物價行為。

一方面,如果平時的口罩購銷差價就超過15%,現行差價仍然與19日前一致,不應因為一個貿然的15%標準就認定為哄抬物價;另一方面,哄抬物價是指幅度過高的不合理提價,後一條也針對的是大幅度提高銷售價格,如果在正常價格基礎上適當、合理地提價則並不屬於哄抬物價。為了一視同仁,也為了鼓勵經營者誠實、避免故意滅失19日前的交易情況,即使保存交易記錄者,只要不是不合理地提價,也不應認為是哄抬物價。

還望各地在治理哄抬物價行為時,提高執法水平,注意區分哄抬價格與適當提價這兩種行為,別誤傷了正當經營行為。對於進價0.6元賣1元這樣的網友都認為合理、從常識上算不上哄抬物價的行為,不應輕易認為違法。退一步說,

即使就合理提價難以掌握,對於小幅度提價甚至原本就進0.6元賣1元之類的行為,而不是成倍、成十倍地提價行為,也應當先予告誡,不應動不動就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大額罰款。千萬別因不當執法挫傷了經營者積極進貨、設法緩解急需品、必需品短缺以滿足當地供應的熱情。□吳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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