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 須加強供應鏈風險研判

對企業而言,供給側穩定和交付準時是供應鏈最重要的兩個環節。作為世界工廠,中國因疫情所受到的衝擊影響到多種產品的全球供應鏈安排。“疫情給供應鏈帶來的風險來自多個方面。”金杜律師事務所海關與貿易合規團隊合夥人王峰及團隊資深律師戴夢皓日前撰文指出,此次疫情可能影響供應商供給能力和生產計劃,並對交付、外匯支付和物流等方面造成影響,需要企業重點跟進確認。

供應商供給能力的不確定性。鑑於中國各地均出臺了限制人員流動、延遲復工復產的政策,目前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因防疫需要無法正常返崗,從而給供給能力的保障帶來隱患。文章提醒,供應鏈環環相扣,企業在審核供應商供給能力時,需要對二級供應情況作出預判,即要預判給供應商提供供應的企業供給能力是否正常,以更精準地把控供應穩定性。

生產計劃的調整和監控。在供應鏈管理方面,多數企業實行可視化的管理方法,如制定產品生產計劃。在抗疫的特殊時期,企業需要重點關注生產計劃的調整和監控,可適當增加對生產計劃的監控。為提高生產能力,企業可採取增加班次、借調員工或安排志願者夜間加班等臨時措施。

交付問題。面對疫情,交付問題不再只是簡單的依約執行,需要通盤考慮。當下,是否可援引“不可抗力”就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進行免責成為熱門話題。對此,王峰結合國際供應鏈安排慣例給出兩點提示。一是目前貿促會出具的疫情不可抗力證明的核心在於證明延期復工等目前疫情發生情況下的一系列客觀事實。不可抗力主張是否可以被接受必須結合合同標的、交付期限、交付方式、適用法律等合同具體內容綜合判斷證明所述客觀事實是否足以影響合同履行。需要提醒的是,涉及能源類大宗貨物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往往設有照付不議條款,以疫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市場和供需波動為由,要求免除或暫緩付款義務在此類合同中往往不會被接受。

二是貿促會不可抗力證明所列明的客觀事實所實際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不同準據法在不同的爭議解決機構處理下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在普通法系下,與不可抗力近似的概念是“合同受挫”或“履行不能”,但相比中國《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定義,兩者的適用情形、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在履行不能的判定上,普通法系下需要評估客觀事件所造成的履行不能是否具有實質性影響。國際貿易合同約定的準據法常為普通法系法律,約定的爭議解決機構多是境外仲裁機構和法院。在此情況下,企業需要慎重對待因疫情引發的合同履行爭議。

外匯支付和物流問題。在國際貿易交付可能被延時的情況下,支付也常受到連帶影響。根據有關規定,作為貨物貿易信貸的重要監測項目,對於超過規定期限的預收付貨款和延期收付貨款,相關企業均有義務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向外匯管理局進行報送。未履行相應報告義務及無法對貿易信貸指標較嚴重偏離進行合理解釋的,外匯管理局可以調整企業的外匯管理登記,並對其進行嚴格的外匯監管。為避免相關風險,企業應做好提前預判並與主管部門協商。在物流方面,受疫情影響,途經中國的人員、運輸工具和貨物根據疾病的傳播方式不同,很可能需要接受額外的檢驗檢疫要求,從而增加企業成本,企業有必要重新考慮物流在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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