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人,關於違反疫情防控措施行為法律責任的風險提示

@西充人,關於違反疫情防控措施行為法律責任的風險提示

為全面落實依法防疫,為我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堅強法治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現將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反疫情防控措施行為的法律責任風險提示如下:

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職務犯罪的法律責任

(一)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二)具有疫情防控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四)貪汙、侵佔、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疫情款物的,構成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按相關罪名依法從重處罰。

二、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涉醫犯罪的法律責任

(一)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或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的,致人重傷、死亡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屍體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後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五)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佔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鬨鬧事、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三、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擾亂市場秩序犯罪的法律責任

(一)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從重處罰,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後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購買並有償使用前述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可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假借預防、控制疫情的名義,作虛假廣告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構成虛假廣告罪的,最高可判處二年有期徒刑。

四、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犯罪的法律責任

(一)明知自己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人員,故意或者過失傳播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致人重傷、死亡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令,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構成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後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三)非法行醫,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構成非法行醫罪的,依法從重處罰,造成就診人死亡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編造、故意傳播與疫情有關的信息、恐怖信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編造、故意傳播信息罪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五、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暴力、侵財犯罪的法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傳染病疫情職責,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聚眾“打砸搶”,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的,按照相關罪名從重處罰。

(三)虛構研製、生產、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事由,詐騙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六、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法律責任

(一)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構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的,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七、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上述危害疫情防控行為,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對其依法從快從重處罰。

八、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上述危害疫情防控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望全縣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群眾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防控指揮部公告等規定,人人守法,合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西充縣人民法院 西充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2月10日


來源:西充縣人民法院 西充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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