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復工復產及員工返崗有關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關於企業復工復產及員工返崗的公告

2020年第3號

為落實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切實加強疫情科學防控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疫情科學防控推進全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要求,省防控應急指揮部做出如下決定:

一、保障企業有序復工復產

1.疫情防控、能源供應、交通物流、城鄉運行、醫用物資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產、飼料生產、市場流通銷售等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領域,要保障條件立即復工復產。

2.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要儘早開工。

3.有市場訂單、有生產原材料的其他企業應優先安排開工。

4.旅遊、休閒、娛樂、影劇院、博物館等領域,不具備條件的暫不開工營業。

二、保障員工有序返崗

1.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有流行病學史納入醫學觀察的人員暫不返崗。

2.湖北等省外重點疫區員工暫不返崗。

3.本省員工返崗時,必須取得並隨身攜帶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以上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

4.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按照《省防控應急指揮部關於統籌做好春節後錯峰返程疫情防控和道路運輸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返崗員工在途疫情防控工作。

三、復工復產企業和員工的管理

1.復工復產企業要切實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企業所在地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2.返崗人員抵達後,要立即向企業和居住地社區報告,並遵守當地和企業規定,持健康證明做好相關登記。

3.小區和企業居住場所管理者要允許返崗人員持有效證明正常出入。

4.復工復產企業要按照社區防控的相關要求,實行封閉式管理,當地工業園區管委會或工信部門必須安排專人協助企業實行社區式封閉管理,並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江西省衛生健康委發佈的《關於企業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的規定。

江西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應急指揮部

2020年2月9日


關於省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2020年第3號公告的補充通知


對省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關於企業復工復產及員工返崗有關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第3號),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公告中規定的“本省員工返崗時,必須取得並隨身攜帶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以上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健康證明”是指需說明持證人是否曾被列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等情況,以便免除持證人在新的居住地被實施居家隔離觀察。

二、對在公告發布前已上崗的員工,可由用工企業向員工返崗前居住地鄉鎮(街道)核實上崗員工是否曾被列為密切接觸者等情況,作為企業對已上崗員工進行重點管理的依據。

江西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應急指揮部

2020年2月10日


關於企業復工復產及員工返崗有關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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