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單”信息信用修復需滿足五條件

為了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完善信用修復機制,規範信用修復活動,鼓勵和引導失信主體自我糾錯、主動自新,促進誠信社會建設,11月29日,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陝西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各級信用修復認定單位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相關行業或區域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修復受理、確認和異議處理工作。這是我省提高守法誠信意識一大新舉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失信行為不同信用修復“門檻”有區別

  公共信用修復是指本省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門戶網站歸集、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規定的披露期限內,失信主體主動履行法定義務,改正違法失信行為,提高守法誠信意識,經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省市信用建設主管部門核定,不再披露和使用相關信用信息的過程。

  《辦法》圈定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對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失信主體履行法定義務、改正違法失信行為、作出信用修復承諾,經信用修復認定單位確認,可在該信息披露3個月後進行信用修復。對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失信主體履行法定義務、改正違法失信行為、參加信用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信用修復培訓、提交由具備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出信用修復承諾,經信用修復認定單位確認,可在該信息披露6個月後進行信用修復。

  “黑名單”信息信用修復需滿足五條件

  對各行業領域的失信“黑名單”信息,自失信主體履行法定義務、改正違法失信行為後12個月內再未發生失信行為的,需滿足以下條件並經信用修復認定單位確認後申請信用修復:(一)失信主體主要負責人參加信用建設主管部門舉辦的信用修復網絡在線學習或者實地培訓活動,並通過信用法規知識在線測評;(二)主動接受符合要求的信用服務機構對其進行第三方信用監督和信用修復輔導;(三)提交由具備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四)主動參加志願服務和社會公益事業;(五)作出信用修復承諾。

  特定嚴重失信行為不予信用修復

  三大特定嚴重失信行為信息不予信用修復:(一)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二)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製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可修復的嚴重失信行為。

  提供虛假材料三年內不予受理

  各級信用建設主管部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信用修復認定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信用修復或不予信用修復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裁定和處理。失信主體在信用修復活動中有提供虛假材料、違反信用修復承諾等失信行為的,撤銷其信用修復結果,並將該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其信用檔案,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失信主體的信用修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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