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 以案釋法| 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9日,天津市南開區綠之源大藥房張貼的宣傳海報中將普通藥品“抗病毒丸”和“清熱解毒膠囊”虛假宣傳成“抗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感,預防和治療良藥抗病毒丸清熱解毒膠囊”的特效藥。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經調查核實,截至檢查之時,該藥店共計銷售“抗病毒丸”和“清熱解毒膠囊”3584盒。該店對其銷售的藥品作虛假宣傳,欺騙、誘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行為。

【處理依據及結果】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1月31日,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對天津市綠之源大藥房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處以200萬元罰款,並將該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指導意義】

依法查處虛假宣傳行為,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市場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特別是在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打擊虛假宣傳行為,維護好市場經營秩序顯得尤為重要,它有利於減少群眾不必要的恐慌,增強人民群眾戰勝疫情的信心;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競爭機制的功能得到充分的發揮,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要嚴厲打擊對各種虛假宣傳的行為,維護市場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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