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法律問題談——緩報、瞞報、漏報疫情的法律責任


新型肺炎法律問題談——緩報、瞞報、漏報疫情的法律責任


一、如何定責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相關工作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有緩報、瞞報、漏報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 409 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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