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光:健康权的源流、理论与制度

王晨光:健康权的源流、理论与制度 | 新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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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家里没有个病人?——电影《我不是药神》里的一句经典对白,以最通俗的语言直击每个人乃至全社会的痛点。

可以说,健康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如此强烈地牵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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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奔向小康的路上,“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已经或正在击碎多少人及其家庭的梦想?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

面对理想与现实,不能不说,健康就是民众的追求,就是社会的福祉,就是事关大局的国家战略。这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还是社会发展和民族复兴的大事。

健康事大,保障健康的健康法治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如此突出地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领域之一。长期以来,政策主导、政府推动、各显神通,成为健康领域发展和改革的主要模式。这种现状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法律和制度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更遑论健康法治。如果法律不主动介入如健康、环境、社会保障等重大社会领域,法律人的职责何在?法治的全面推进何如?

尽管医学、法学和哲学是大学教育最古老的三个学科领域,但三者间的交融贯通却很少。这种现象极大制约了学科交叉的深入,制约了与“健康中国”战略相关的健康法治的发展。法律人大多不懂医,进入医学和健康领域后,照搬一些法律概念或原理又往往令人有隔靴搔痒之感;医学家大多不懂法,往往简单地把法律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手段,忽略法律推动医疗改革、建章立制、规范各类主体权利义务和运作程序的作用。这些陈章旧习限制了人们的视野,使得健康法治建构屡番延迟,相关健康法理论也难以推动。

在“基本医疗卫生法”2014年被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局面已大有改观。

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终于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并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尽管其中不少关键问题仍有较大争论,社会各界对此也持有不同观点,但是通过制定该法,建构健康法治的趋势已然形成。坚冰已然打破,航道正在开拓。

不能不看到,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面对的问题纷乱复杂,健康法需要调整从政府部门、医疗保险机构、医院、药企到患者、医护人员等多层次、多领域的众多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利益多元、缺乏共识是一个普遍现象和关键症结。

比如,并非少见的“伤医”甚至是“杀医”案件把医患关系推向前所未有的紧张对立,本应是共同对付疾病的“战友”被割裂成相互猜忌防范的对手;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出租公立医院科室、“过度医疗”和“药品回扣”等现象严重侵蚀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天使形象;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可及性被不断冒出的“齐二药”“山东疫苗”以及“长生疫苗”等药害事件践踏;陆勇从印度购买“低价救命药”案件以及以此为蓝本拍摄的电影《我不是药神》,更是把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商与患者、医保及执法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得淋漓尽致(尽管并非公平公允)。

这些现象背后是基于各种不同利益基础上的诉求纷争。利益不同,诉求不同,利益冲突严重销蚀了“健康中国”和健康法治所赖以为基础的社会共识。剪不断,理还乱,这似乎成为医疗改革的一个“死结”。

然而,结论暂且缓下,“死结”未必无解。所谓“死结”不过是由于眼界狭隘,格局窘迫所致。

尽管医疗服务、药品研发、公共卫生、医疗保险、监管部门、患者及其家属等主体的特定的地位、角色和作用各异,面对不同的挑战和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甚至利益冲突,但是如果可以超脱各自的固有窠臼,站在公众福祉、社会发展和民族昌盛这一利益共同体的高度,寻找出所有主体都能够且应当接受的最大公约数,虽难保问题迎刃而解,但至少可以把“死结”变为“活结”。

那什么是健康领域中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呢?什么是所有主体都誓言要实现的目标呢?

只要超脱固有本位利益的羁绊,就不难发现:保障公民健康是所有与健康服务、健康产业和健康管理相关的参与者和患者乃至全社会都致力于实现的最高目标。

这一目标就是健康领域所有从业者、管理者和公众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就是最大的社会共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建设我们共同的健康家园。

法律的坚实基础在于社会,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灵魂则根植于社会共识。如果我国健康事业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最高目标和社会共识是保障公众健康,那么与之相应的健康法治建构也应该以保障公民健康权为其法理基础和运行宗旨。

在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的阶段,现实医药卫生领域中出现的诸多重大问题使得建立相应的健康法体系和健康法治迫在眉睫。行政主管部门零打碎敲式的卫生立法已经无法应对现实问题,更无法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清晰的法律引导和依据;以政策或部门意见为主的规制框架也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而健康立法和健康法治就需要从理论上回答健康领域的核心权益是什么,如何以核心权益为基石建构健康法律体系和健康法治等基本问题。

例如,在一定意义上讲,健康服务是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分配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何在健康服务中体现出来?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

尽管我们不能否定医疗服务的市场运作,但也不能完全使用市场环境中的商业或民事交易规则来界定医疗服务。因此,健康服务的法律性质就不能不以健康权为核心,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的法律关系。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是以保障公民健康权和推动健康 中国建设为宗旨,以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促进为主线,对所有相关的医疗卫生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体制、医疗服务类型、医疗保险及相关程序和基本原则进行规范的基础性法律。该法不可能完全取代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而应当是处于基础性地位的宏观框架式法律,对于形成我国医药卫生法治体系应起到统领性作用。

健康权属于“积极人权”,需要通过政府、社会、其他组织和专业人员的帮助才能获得最大程度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把公民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在保障公民健康权方面的职责。

权利与义务和职责密不可分,共生共存,共荣共衰。因此大可不必担心健康权的彰显会遮蔽政府在健康领域的积极甚至是主导的作用,也不必焦虑政府的作用会消减健康权的保障。

在建构医药卫生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健康权的特点,明确国家负有促进公民健康和提供尽可能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的法律责任,围绕健康权保障,建构我国的医药卫生法治体系。

首先,国家、社会和所有人都要尊重公民健康权,确保所有从事健康服务和健康产品行业的机构和人员不能用经济效益或产业利益来侵害或取代公民健康权。

其次,建立科学的医疗服务法制体系,明确医疗卫生领域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有序可行的分级诊疗和转诊制度,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最后,国家应制定发展健康事业的规划、推动医药科学和产业发展的规划等,并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此外,国家还要建立公民和社会组织参加医疗卫生立法及相关法律的决策和运行的参与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医疗机构和人员承担、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的,服务“健康中国”的医药卫生体制。

政府主导不意味着政府包揽一切,也不意味着其他参与主体的退出或弱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应主要表现在规则制定、制度设立、规划组织、投入保障、管理监督、危机应对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专业机构和人员是医药卫生服务的主体,承担着医药卫生服务的专业工作。相关立法应当确立其在医药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其专业知识和职业尊严,提高其待遇,调动其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公民提供尽可能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新的医药卫生体制还应当为各种专业和行业组织参与医药卫生服务的组织、运行、监督和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和发挥作用的空间。政府、医疗机构和人员、专业社会组织应各司其职,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的做法。医药服务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健康和打造“健康中国”,因此医药卫生立法必须以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患者为中心,以健康权为基础,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建立符合社会规律和百姓需求的医药卫生体制,构建相应的健康法治。

显而易见,健康权将对“健康中国”和健康法治构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如此关键的人权却尚未得到法学界、医学界乃至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系统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制度设计也寥若星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交立法部门时,法学界不少专家和立法部门专家提出的首要问题就是我国《宪法》有没有健康权。健康权概念的现状可见一斑。健康权不兴,健康法理论研究就无法深入,健康法治也就失去了基础。

有感于此,笔者组织了一些专家和研究人员,以健康权的来龙去脉、理论内涵、制度设计为内容,试图从源流、理论和制度三个维度,基于境内外两类资料,以中国健康法治构建为导向,对健康权进行全方位的系统研究,以微薄之力,弥补理论空缺,助推健康权立法。

导论“健康权:当代卫生法的基石”由笔者自己撰写,主要分析了健康权的产生与健康权的特点,揭示健康权对于健康法治的至关重要性。

第一章 “健康权的历史建构”由刘碧波撰写,对健康权与生俱来的内在张力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引申出健康权在实践中无可避免地展现出不同的趋向,以及如何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以消弭这种内在张力。

第二章“健康权的价值基础:以健康正义为核心”由柴月撰写,把健康正义作为健康权运行的价值取向,从理论高度出发,分析了健康权的法哲学基础。

第三章“健康权的政府保障职责”由梁晨完成,针对健康权实现中的政府职责,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健康权的实现需要政府承担起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职责与公民健康权的关系是相依相存的。

第四章“我国落实健康权国际法义务的制度安排”由饶浩撰写,从国际人权法的历史演进和规范构建等角度对健康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落实健康权的国家义务作出了制度设计和安排上的建议。

第五章“健康权保障的历史沿革与借鉴”由乔宁撰写,广泛运用比较法的方法,研究和分析了西方主要国家健康权立法和实践,为健康权的比较研究提供了可贵的成果。

第六章“‘健康中国’战略的法治建构”亦由笔者撰写,把健康权研究与中国 健康法治构建结合在一起,提出在“健康中国”战略指引下,以健康权为基石,构建中国的健康法治框架。

此外,本书将由李广德和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陈明慧整理、翻译、编辑的世界各国宪法健康权条文作为不可多得的资料附录在后。

由于健康权的研究是一个新的课题,笔者的研究水平和能力也有局限,难免力有不逮,留下一些不足和遗憾。如果这一研究成果能够引起更多业内人士、政府部门专家和广大读者对健康权研究的兴趣,能够有助于我国的健康立法和健康法治建构,就实现了本书的初衷。同时,我们也期待着专家和读者的批评和建议,共同深化这一课题的研究及其现实应用。

最后,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以及副总编辑蒋浩先生的大力支持,感谢杨玉洁编辑、靳振国编辑勤奋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没有他们的全力协助和编审,本书也不可能这样快地与读者见面。当然,本书中的任何错误都应由作者承担。

王晨光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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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于「健康法治的基石:健康权的源流、理论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作者王晨光

王晨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本医疗卫生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律顾问,兼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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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法治的基石:健康权的源流、理论与制度

王晨光 等/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

本书聚焦于健康权的基础理论问题,系统阐述了健康权的重要作用、健康权的历史演进、健康权的价值基础、健康权的的国家义务与政府责任、我国落实健康权的国际义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健康权法律化和司法化的基本概况,最后对国外主要国家的健康权法律保障情况进行了详细描述和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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