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天業會計所吃警示函 審計未識別ST遠程年報舞弊風險

中國網財經2月14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近日,江蘇證監局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對遠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ST遠程” 證券代碼:002692)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所作為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對總體審計策略及具體審計計劃進行更新和修改

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未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公司違規對外擔保、資金佔用、重大訴訟等重大事項對審計計劃進行及時更新和修改,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十條、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二、舞弊風險評估與應對程序執行不到位

公司2017年年報披露的違規對外借款,2018年年報披露的違規對外擔保、資金佔用等事項已充分說明公司管理層和治理層已經存在舞弊行為。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未實施充分審計程序以獲得用以識別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所需的信息記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七條的規定。

三、預計負債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未根據律師回函與管理層討論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對預計負債計提的合理性作出判斷;未對公司預計負債計提方法和過程進行復核;營業外支出、預計負債科目的審計結論與審計意見的表述明顯不一致。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九條、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九條的規定。

四、銀行函證程序不到位

2017年年審時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對孫公司上海睿禧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開立在九江銀行合肥金潛支行賬號為617076100047141賬戶進行過函證,2018年年審中未對該銀行賬戶函證,亦未在工作底稿中說明是否有充分證據表明該銀行存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從而不予函證的理由。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 號——函證》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收入、費用分析性複核、細節測試等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將收入確認確定為關鍵審計事項,但收入底稿中未針對毛利率異常客戶進行充分的分析複核,未對多項產品毛利變動異常進行相關分析,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結合公司業務規模考量,營業收入審計抽樣比例偏低。收入截止測試底稿中,截止測試時間設置不合理。公司銷售費用、管理費用中的差旅費同比大幅增長,各月發生額波動不均衡、發生時間較集中。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底稿中未針對差旅費等異常變動項目進行分析複核,僅進行抽樣檢查,且抽樣比例較低。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第三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採取出示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為了獲取合理保證,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夠得出合理的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九條: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通過恰當的方式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近日,我局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對遠程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睿康文遠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你所作為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對總體審計策略及具體審計計劃進行更新和修改

你所會計師未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公司違規對外擔保、資金佔用、重大訴訟等重大事項對審計計劃進行及時更新和修改,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十條、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二、舞弊風險評估與應對程序執行不到位

公司2017年年報披露的違規對外借款,2018年年報披露的違規對外擔保、資金佔用等事項已充分說明公司管理層和治理層已經存在舞弊行為。你所未實施充分審計程序以獲得用以識別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所需的信息記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七條的規定。

三、預計負債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所未根據律師回函與管理層討論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對預計負債計提的合理性作出判斷;未對公司預計負債計提方法和過程進行復核;營業外支出、預計負債科目的審計結論與審計意見的表述明顯不一致。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九條、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九條的規定。

四、銀行函證程序不到位

2017年年審時你所會計師對孫公司上海睿禧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開立在九江銀行合肥金潛支行賬號為617076100047141賬戶進行過函證,2018年年審中未對該銀行賬戶函證,亦未在工作底稿中說明是否有充分證據表明該銀行存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從而不予函證的理由。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 號——函證》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收入、費用分析性複核、細節測試等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所會計師將收入確認確定為關鍵審計事項,但收入底稿中未針對毛利率異常客戶進行充分的分析複核,未對多項產品毛利變動異常進行相關分析,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結合公司業務規模考量,營業收入審計抽樣比例偏低。收入截止測試底稿中,截止測試時間設置不合理。公司銷售費用、管理費用中的差旅費同比大幅增長,各月發生額波動不均衡、發生時間較集中。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底稿中未針對差旅費等異常變動項目進行分析複核,僅進行抽樣檢查,且抽樣比例較低。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第三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你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採取出示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你所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審計相關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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