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一確診患者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偵查

2月12日我區一男子葉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興慶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

經查,1月22日,葉某在工作中與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1月26日確診)有密切接觸,衛生防疫部門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發現葉某系密切接觸者,於1月27日15時許聯繫葉某,告知其系確診新型冠狀病毒病人的密切接觸者,要求葉某按照政府的要求居家隔離,不得外出活動,葉某表示同意。但葉某無視衛生防疫部門的告知,於1月27日21時30分開中型客車前往河東機場接機,將24名旅客於1月28日凌晨2點送至同心縣,期間又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告知應居家隔離。

1月28日早6時,葉某開車返回銀川,9時許到達家中,當日下午葉某身體不適,由社區工作人員送往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發現高度疑似後被隔離,1月29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與其密切接觸的24名旅客被衛生防疫部門採取隔離措施。

寧夏一確診患者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偵查

相關法律條例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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