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增值稅如何開發票?申報納稅期限是否會延長?…22個熱點問答

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

1. 稅務機關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業復產擴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業復產擴能。

(一)不折不扣落實支持疫情防控的稅收優惠政策。堅決扛牢落實支持疫情防控稅收政策的政治責任,對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臺涉及“六稅”“兩費”的十二項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出臺的政策,及時優化調整信息系統,加大內部培訓力度,簡化辦理操作程序,儘量採取網上線上方式向納稅人、繳費人開展政策宣傳輔導,積極加強與發改、工信等部門溝通,確保政策簡明易行好操作,讓納稅人、繳費人及時全面懂政策、會申報,實現應享盡享、應享快享。對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國家實施的更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措施也要進一步落實落細,鞏固和拓展政策實施成效。

(二)編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稅收優惠政策指引。稅務總局編制發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便利納稅人、繳費人更好地瞭解掌握相關政策和徵管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對照政策指引逐項加大落實力度,確保全面精準落地。

(三)切實加強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評估。通過績效考評和專項督查等方式,加強對支持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嚴明紀律要求,確保政策執行不打折扣。加強政策運行情況的統計核算和跟蹤分析,積極研究提出改進完善的意見建議。

2. 稅務機關在深入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切實降低疫情傳播風險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第二條規定:深入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切實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四)明確網上辦稅繳費事項。稅務總局梳理和發佈涉稅事項網上辦理清單。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告知納稅人、繳費人凡是清單之內的事項均可足不出戶、網上辦理,不得自行要求納稅人、繳費人到辦稅服務廳或政務服務大廳辦理清單列明的相關業務。

(五)拓展網上辦稅繳費範圍。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儘可能網上辦”的原則,在稅務總局發佈清單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拓展豐富網上辦稅繳費事項,實現更多業務從辦稅服務廳向網上轉移,進一步提高網上辦理率。

(六)優化網上辦稅繳費平臺。加強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等辦稅繳費平臺的運行維護和應用管理,確保系統安全穩定。優化電子稅務局與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接的相關應用功能,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網上辦理髮票業務。拓展通過電子稅務局移動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繳納稅費業務,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更多的“掌上辦稅”便利。

(七)強化線上稅費諮詢服務。增強12366納稅服務熱線諮詢力量配備,確保接線通暢、解答準確、服務優質。製作疫情防控稅收熱點問題答疑,及時向納稅人、繳費人推送。積極藉助12366納稅服務平臺、主流直播平臺等,通過視頻、語音、文字等形式與納稅人、繳費人進行實時互動交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八)豐富多元化非接觸辦理方式。各地稅務機關在拓展網上線上辦稅繳費服務的同時,要積極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其他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渠道。不斷拓寬“網上申領、郵寄配送”發票、無紙化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以及通過傳真、郵寄、電子方式送達資料等業務範圍,擴大非接觸辦稅繳費覆蓋面。

3.稅務機關採取哪些措施保證納稅人辦稅安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九)確保安全辦理。嚴格做好辦稅繳費服務場所(包括自助辦稅終端區域)的體溫檢測、室內通風、衛生防疫、清潔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線工作人員安全防護的同時,主動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紙巾、洗手液等基本防護用品。科學規劃辦稅服務廳進出路線和功能區域設置,保持人員之間安全距離。積極爭取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的支持,出現緊急情況及時妥善處理。對辦稅繳費服務場所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適當方式明確告知納稅人、繳費人,確保安心放心辦稅繳費。

4.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稅務機關是否會加強引導辦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十)加強引導辦理。增強辦稅服務廳導稅和諮詢力量配置,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進一步做好對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的引導服務,最大限度提高辦理效率、壓縮辦理時間,確保“放心進大廳、事情快捷辦”。

5.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稅務機關是否會為生產、銷售和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納稅人、繳費人開闢辦稅繳費綠色通道?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十一)開闢直通辦理。對生產、銷售和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納稅人、繳費人,提供辦稅繳費綠色通道服務,第一時間為其辦理稅費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穩產保供。

6.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稅務機關是否會拓展預約辦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十二)拓展預約辦理。全面梳理分析轄區內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情況,主動問需,主動對接。對確需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業務的,主動提供預約服務,合理安排辦理時間。辦稅服務廳每天要根據人員流量情況和業務緊急程度,及時加強與納稅人、繳費人的電話、微信聯繫溝通,提示其錯峰辦理,千方百計減少人員集聚。

7.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稅務機關是否會推行容缺辦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十三)推行容缺辦理。對納稅人、繳費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宜,提供的相關資料不齊全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納稅人、繳費人作出書面補正承諾後,可暫緩提交紙質資料,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

8.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申報納稅期限是否會延長?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十四)依法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在延長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的基礎上,對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疫情嚴重地區,對繳納車輛購置稅等按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

9.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十五)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務機關要依法及時核准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積極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壓力。

10.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文件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在什麼時間辦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1. 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優惠是否需要備案?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12. 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免徵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13. 納稅人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但是已經按照徵稅申報應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四條規定: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14. 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是否可以在網上辦理出口退稅相關事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以下簡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變更和相關證明。稅務機關受理上述退(免)稅事項申請後,經核對電子數據無誤的,即可辦理備案、備案變更或者開具相關證明,並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確需到辦稅服務廳現場結清退(免)稅款或者補繳稅款的備案和證明事項,可通過預約辦稅等方式,分時分批前往稅務機關辦理。

六、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的所有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均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後,經審核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並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

七、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辦理退(免)稅。

因疫情影響,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待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八、疫情防控結束後,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出口退(免)稅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表單及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對補報的各項資料進行復核。

15.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稅務機關在保障發票供應上有哪些舉措?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十六)切實保障發票供應。對生產和銷售醫療救治設備、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殺製劑、藥品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以及對此類物資提供運輸服務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發票‘增版’‘增量’的,可暫按需調整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不需事前實地查驗。除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間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降低其增值稅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

16.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指什麼?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二條規定:9號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17.企業和個人應如何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二條規定:9號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企業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適用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18.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報享受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九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19.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文件第四條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需要提交資料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條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20.納稅人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文件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收入,是否免徵一稅兩費?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收入,相應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1.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稅務執法方式上是否會有優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十七)優化稅務執法方式。進一步落實“無風險不檢查、無批准不進戶、無違法不停票”的要求,堅持以案頭分析為主,充分發揮大數據優勢,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在疫情防控期間,減少或推遲直接入戶檢查,對需要到納稅人生產經營所在地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的事項,可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結束後辦理;對確需在辦稅服務廳實名辦稅的人員,通過核驗登記證件、身份證件等方式進行驗證,暫不要求進行“刷臉”驗證;對借疫情防控之機騙取稅收優惠或虛開騙稅等涉稅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

22.對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是否會受到行政處罰,影響納稅信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規定:(十八)依法加強權益保障。對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免予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暫不按現行規定認定非正常戶。對行政複議申請人因受疫情影響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影響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不能參加行政複議聽證等情形,稅務機關依法中止審理,待疫情影響消除後及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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