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第5期」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法律條文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此外,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包括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以及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等行為。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價格法》第六章、《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五條詳細規定了各項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例如,對“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以案釋法

案例1 口罩進價不到2毛賣5元,嚴處!

江蘇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常熟市榮壽堂藥房進行調查。經查,榮壽堂藥房2019年12月6日以0.195元/只的價格購進一次性醫用口罩,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間,以每隻0.5元的價格對外出售。1月24日起,榮壽堂藥房將上述口罩銷售價格調高到1元/只。1月26日起,榮壽堂藥房再次將上述口罩銷售價格調高到5元/只,價格漲幅達100%-900%,進銷價差率最高2464%。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認為,榮壽堂藥房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囤積居奇、哄抬物價 頂格罰款

1月29日,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進賢縣益民堂大藥房有限公司開具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對其囤積口罩等疫情防控用品、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做出頂格罰款300萬元。

根據舉報線索,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5日對進賢縣益民堂大藥房進行突擊檢查,經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該案共查獲脫脂紗布口罩224件,消毒液320瓶。經查明,當事人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在進貨成本無明顯變化的前提下,於22日始,在之前售價的基礎上分別加價0.5倍至13倍不等,對外銷售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商品。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3 一顆菜花53塊6毛8,罰款200萬!

河北省保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月29日,對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部分蔬菜價格過高、過快上漲”的河北保百集團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處以200萬元人民幣罰款。

來源 | 全國普法辦

審核 | 唐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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