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法律知識問答之三

3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職工在隔離期、治療期、觀察期不能正常上班的,是否發放工資?、

因人社廳明電【2020】5號文件未對具體應支付工作報酬即工資的標準予以明確規定,由於疫情特殊期間員工未提供勞動,企業生產經營也受到一定影響,目前企業可與員工協商確定工資支付標準。如後期國家或相關部門就該特殊時期的工資支付標準予以明確規定,再按規定執行,如未足額支付的予以補足。

33、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四川地區)。

34、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被隔離期間或觀察期間,能否計算在醫療期內?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若勞動者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人,處於隔離期間或觀察期間內,尚未被確診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該勞動者不能被確定為患病,不應當計算在醫療期內。

35、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被隔離期間或觀察期間,醫療期的工資標準如何認定?

若勞動者是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其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規定,職工醫療期病假工資可根據單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資標準予以發放,如果單位未制定病假工資支付標準的,可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病假工資。

36、受疫情影響,安排年休假和春節假期不能休假的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月24日-26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春節調休假和國家菸草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

37、員工結束隔離措施後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的待遇標準如何認定?

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應當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規定。職工醫療期病假工資可根據單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資標準予以發放,如果單位未制定病假工資支付標準的,可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病假工資,也可在此標準之上發放。

如無醫療機構病假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年休假、加班調休、公司福利假期,安排員工年休假、加班調休、公司福利假期的,不應扣發工資。

員工無醫療機構病休證明,且無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請事假。事假期間原則上應按日扣除工資,但在疫情的特殊背景之下,從員工關係管理的角度,企業亦可給予員工人性化的關懷,給予帶薪事假,具體標準企業可以自主確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