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早的商標註冊還是海關的事?


光緒三十年(1904年8月21日)在天津和上海的各大報紙刊登了一則政府公告——大清《商標註冊試辦章程》。

中國最早的商標註冊還是海關的事?

該章程規定:(1)商部所設註冊局專門管理商標註冊事務,津滬兩關設商標掛號分局,專門負責受理商標的掛號、收發、寄遞等。(2)華、洋商人若申請商標註冊,須將書面申請事先送交津滬分局,由其審核無誤後即轉遞商部註冊局辦理商標核發手續。(3)書面申請須詳細記載商品的類別並附一式三份商標式樣,若需通過津滬分局轉遞,則須遞交正、副本申請各1份。(4)若申請人申請註冊相同或相似商標,則津滬分局應按最先註冊原則辦理;若於同日同時申請註冊,則一併辦理。(6)對屬在國外已註冊的商標,申請人若在其註冊之日起4個月內向津滬分局申請註冊的,有效期可從原註冊之時日起算。(7)凡有違國情、民風的商標,或以國家專用印信字樣製成的商標,或套用國旗、軍旗、勳章等圖案摹繪而成的商標,或使用他人已註冊並使用兩年及以上的商標,或已在中國公開使用的同類商品的商標,津滬分局一律不予受理。(8)華、洋商標一經註冊,其使用期限即為20年;對屬在國外註冊的商標,則其使用年限從其原註冊之日起為20年或以下;若商標使用期滿需繼續註冊的,則須在期滿前6個月內辦理展期手續。(9)若申請人將其商標的使用權轉授他人,則須重新辦3使用的商標被冒用,則其有權控告並責令侵權人賠償。(11)若違反《商標註冊試辦章程》,則當事人須負刑事責任,一旦被侵權者控告,則侵權者被處1年以下監禁並300兩以下罰款。


中國最早的商標註冊還是海關的事?


中國最早的商標註冊還是海關的事?

商標註冊在大清可是新鮮事兒,這還要和開埠通商說起,光緒二十八年八月初四日(1902年9月5日),中英簽訂《續議通商行船條約》,規定中國應保護英商貿商標,防止假冒;

中國最早的商標註冊還是海關的事?

南洋、北洋大臣應在其管轄境內設立商標註冊局(所),並委派海關管理商標註冊事宜;各廠商須將貿易牌號進行登記註冊,並繳納規費;商標一經註冊,不得借予他人使用。翌年八月十八日(10月8日),中美、中日分別簽訂《通商行船續訂條約》和《通商行船續約》,規定中國應設立商標註冊局(所),凡洋商所使用的產品商標一經登記註冊,即禁止華商仿製、冒用以及銷售仿冒商標貨物等。光緒二十九年(1902年),大清設立商部,並根據條約規定在商部內設立商標註冊局,負責商標備案及商標證照的核發,具體由海關總稅務司署在津滬兩地各設一個商標掛號分局。

赫德得令後立刻動手,光緒三十年(1903年),總稅務司赫德告訴副總稅務司裴式楷,趕快起草個商標註冊章程,並具體提出要求:簡練清晰、便於操作。之所以這麼著急也是有原因的,庚子事變以後,大清被打服了,這次是徹底的對外開放了,英、美、法等國廠商紛紛湧入中國,像我們熟悉的美孚火油公司、英美煙公司、英商亞細亞石油公司等等,其生產的產品因質量較好而暢銷中國市場。國內的一些廠商看著眼饞,但終歸和歐洲人沒法比,也只好走山寨的路,由此引起因產品暢銷而導致的商標仿冒事件。

雖說這裴式楷既是赫德的妻弟,又是長期追隨在赫德身邊的高級職員,水平卻差了許多。他草擬的方案中只顧保護洋商的利益,根本不提保護中國商標、牌號的事,一出臺就遭到朝廷內外的反對。後經總稅務司赫德主持修改,增加了保護華商和華商牌號的條文,大清商部又在赫德本基礎上再次進行了補充,這才形成了中國第一部商標註冊和保護的法律法規——《商標註冊試辦章程》。

根據總稅務司的訓令,當時全國兩個最大的海關,津海關、江海關分別在一北一南開始辦理民商企業的商標註冊工作。10月13號,津海關“天津掛號分局”正式對外掛牌辦公。從當時留下的工作照片來看,津海關是由內班華職員負責此項工作的。

直到1923年11月28日,已經改朝換代的國民政府稅務處訓令,農商部設置新的商標局,上海天津兩地海關要把申請註冊的商標極其工作連同檔案一併移交該局,這才算結束了這項差事。但津海關還是留下了商標註冊的工作照,極其珍貴。

光緒三十一年九月(1904年10月),津滬掛號分局開門納客了,費用挺高,申請登記關平銀5兩;註冊費30兩;核發照費為30兩;補照費10兩;合用及轉授商標費為20兩;展期註冊費25兩;抄錄註冊商標還要2兩一件。 掛號分局受理後,寄送商部備案,由商部核准後頒發商標印照。

中國最早的商標註冊還是海關的事?


光緒三十三年二月十六日(1907年3月29日),津海關停止受理商標註冊,其轄區內華、洋廠商商標註冊改由北京商標局辦理。

中國最早的商標註冊還是海關的事?


此後,中國華、洋各商為維護各自商標權益,紛紛申請將產品商標進行註冊。有註冊升官、發財的,有註冊兵船兵艦的,還有註冊飛馬、飛艇的,總之五花八門。民國12年(1923年)5月,北洋政府成立農商部商標局,正式公佈施行《商標法》。同月,江海關掛號分局撤銷,其商標註冊業務隨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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