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商标注册还是海关的事?


光绪三十年(1904年8月21日)在天津和上海的各大报纸刊登了一则政府公告——大清《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中国最早的商标注册还是海关的事?

该章程规定:(1)商部所设注册局专门管理商标注册事务,津沪两关设商标挂号分局,专门负责受理商标的挂号、收发、寄递等。(2)华、洋商人若申请商标注册,须将书面申请事先送交津沪分局,由其审核无误后即转递商部注册局办理商标核发手续。(3)书面申请须详细记载商品的类别并附一式三份商标式样,若需通过津沪分局转递,则须递交正、副本申请各1份。(4)若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商标,则津沪分局应按最先注册原则办理;若于同日同时申请注册,则一并办理。(6)对属在国外已注册的商标,申请人若在其注册之日起4个月内向津沪分局申请注册的,有效期可从原注册之时日起算。(7)凡有违国情、民风的商标,或以国家专用印信字样制成的商标,或套用国旗、军旗、勋章等图案摹绘而成的商标,或使用他人已注册并使用两年及以上的商标,或已在中国公开使用的同类商品的商标,津沪分局一律不予受理。(8)华、洋商标一经注册,其使用期限即为20年;对属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则其使用年限从其原注册之日起为20年或以下;若商标使用期满需继续注册的,则须在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展期手续。(9)若申请人将其商标的使用权转授他人,则须重新办3使用的商标被冒用,则其有权控告并责令侵权人赔偿。(11)若违反《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则当事人须负刑事责任,一旦被侵权者控告,则侵权者被处1年以下监禁并300两以下罚款。


中国最早的商标注册还是海关的事?


中国最早的商标注册还是海关的事?

商标注册在大清可是新鲜事儿,这还要和开埠通商说起,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四日(1902年9月5日),中英签订《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规定中国应保护英商贸商标,防止假冒;

中国最早的商标注册还是海关的事?

南洋、北洋大臣应在其管辖境内设立商标注册局(所),并委派海关管理商标注册事宜;各厂商须将贸易牌号进行登记注册,并缴纳规费;商标一经注册,不得借予他人使用。翌年八月十八日(10月8日),中美、中日分别签订《通商行船续订条约》和《通商行船续约》,规定中国应设立商标注册局(所),凡洋商所使用的产品商标一经登记注册,即禁止华商仿制、冒用以及销售仿冒商标货物等。光绪二十九年(1902年),大清设立商部,并根据条约规定在商部内设立商标注册局,负责商标备案及商标证照的核发,具体由海关总税务司署在津沪两地各设一个商标挂号分局。

赫德得令后立刻动手,光绪三十年(1903年),总税务司赫德告诉副总税务司裴式楷,赶快起草个商标注册章程,并具体提出要求:简练清晰、便于操作。之所以这么着急也是有原因的,庚子事变以后,大清被打服了,这次是彻底的对外开放了,英、美、法等国厂商纷纷涌入中国,像我们熟悉的美孚火油公司、英美烟公司、英商亚细亚石油公司等等,其生产的产品因质量较好而畅销中国市场。国内的一些厂商看着眼馋,但终归和欧洲人没法比,也只好走山寨的路,由此引起因产品畅销而导致的商标仿冒事件。

虽说这裴式楷既是赫德的妻弟,又是长期追随在赫德身边的高级职员,水平却差了许多。他草拟的方案中只顾保护洋商的利益,根本不提保护中国商标、牌号的事,一出台就遭到朝廷内外的反对。后经总税务司赫德主持修改,增加了保护华商和华商牌号的条文,大清商部又在赫德本基础上再次进行了补充,这才形成了中国第一部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根据总税务司的训令,当时全国两个最大的海关,津海关、江海关分别在一北一南开始办理民商企业的商标注册工作。10月13号,津海关“天津挂号分局”正式对外挂牌办公。从当时留下的工作照片来看,津海关是由内班华职员负责此项工作的。

直到1923年11月28日,已经改朝换代的国民政府税务处训令,农商部设置新的商标局,上海天津两地海关要把申请注册的商标极其工作连同档案一并移交该局,这才算结束了这项差事。但津海关还是留下了商标注册的工作照,极其珍贵。

光绪三十一年九月(1904年10月),津沪挂号分局开门纳客了,费用挺高,申请登记关平银5两;注册费30两;核发照费为30两;补照费10两;合用及转授商标费为20两;展期注册费25两;抄录注册商标还要2两一件。 挂号分局受理后,寄送商部备案,由商部核准后颁发商标印照。

中国最早的商标注册还是海关的事?


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六日(1907年3月29日),津海关停止受理商标注册,其辖区内华、洋厂商商标注册改由北京商标局办理。

中国最早的商标注册还是海关的事?


此后,中国华、洋各商为维护各自商标权益,纷纷申请将产品商标进行注册。有注册升官、发财的,有注册兵船兵舰的,还有注册飞马、飞艇的,总之五花八门。民国12年(1923年)5月,北洋政府成立农商部商标局,正式公布施行《商标法》。同月,江海关挂号分局撤销,其商标注册业务随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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