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疫情期間工資發放、自我隔離是否有工資、企業降薪...” 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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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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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博主,您好,我在一家總部在北京,分公司在吉林省的公司上班,現在春節期間,我到山東濟南過春節,現在馬上要復工上班了,公司要求無論是否接觸湖北相關人員 都要自行隔離7天,請問這7天是否有工資?應該按什麼計算?望幫助 謝謝。

律師意見:綜合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自我隔離時間未超過14天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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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您好 ,感謝您的解答,現在又發生了新的情況,根據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要求,現在由外地返回人員不能進入縣城,也就是說十號上班,我們也沒辦法正常返回,那這樣的話,還會有工資嗎?望解答,謝謝

律師意見:如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的,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先行安排休帶薪年休假(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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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您好,我是一名剛工作不久的普通人,最近我家裡遇見了一件事,我想諮詢一下該怎麼處理,我家在德陽綿竹,我母親是綿竹市劍南社區衛生的副主任,最近綿竹的肺炎也很厲害,我媽媽他們每天都會隨訪那些從武漢回來的人,作為醫務工作者真的很危險很辛苦,但是就在前兩天,醫院的個別人為了拉人上位,用一張照片罷免了我媽媽的所有工作,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麼申述呢

律師意見:建議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訴處理,如申訴處理未能解決問題可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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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你好。本公司主營涉外醫療,今年因新冠,美國封關了 ,公司出了通知:1:按當地最低生活費發放,2:調薪調崗.請問:1和2矛盾嗎?能否要求經濟賠償,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謝謝啦

律師意見: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變更不成進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主張補償金,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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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既然都停工停產了,員工提供正常勞動怎麼解釋?

律師意見: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規定:除文件規定和的幾類特殊行業外,鼓勵企業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方式開展工作。”

所謂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是指能夠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的情況。如上述回覆未能解答您的疑問可撥打四川省職工法律援助電話028-86125947電話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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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記得政策裡面寫的是停工停產的企業才實行給員工發生活費,現在好多都線上辦公,也不叫停工停產吧,這樣的情況應該不能只發生活費吧

律師意見: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號)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且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線上辦公應屬於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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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親,你好,我想跟你諮詢一個問題。1月份武漢肺炎疫情爆發,我們公司的春節假期一開始通知的時間就是1月23日到2月3日,到了3號開始,因為疫情原因,通知公司員工輪流到公司值班,其餘員工在家辦工。

但是昨天突然接到領導通知,說是因為疫情原因,公司業務收到波動,要對我們員工工資做調整,2月的工資在稅前工資的基礎上打6折,相當於直接底薪打6折,無其餘獎金,另外本該在2月18發放的1月工資也只發放底薪,獎金扣除,本該在2月28號發放的19年年終獎金,推後到今年的6月或9月再看當時的公司效益再作發放打算。

本來昨天商量的調整方案僅僅上面3條,今日讓我們籤確認函是,條款直接註明2—6月的工資,除2月打6折以外,3—6月的工資也會一起打8折。

而且說,如果我們不確認,人力就直接讓我們待崗,麻煩問一下,公司這樣強迫我們調整薪資算不算違反勞動法呢?

律師意見: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號)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因此,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的,可與您協商變更薪酬。


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


圖 |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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