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違反疫情防控措施依法應當承擔哪些民事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普通群眾都有哪些法律義務?個人違反疫情防控措施,依法應當承擔哪些民事法律責任?發生新冠肺炎之情形能否作為不可抗力主張免責?“龍江檢察”為您解答→

問題1.普通群眾對疫情防控有沒有法律義務?

解答:普通群眾對疫情防控當然有一定的法律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先後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為全國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普通老百姓和一切單位均有法定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相關工作。比如,各地群眾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的臨時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嚴格遵守車輛限行規定。


問題2.當前,普通群眾應當承擔哪些疫情防控義務?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同時,該法第三十一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普通群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配合相關部門採取的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如儘量減少不必要的外出,外出時要佩戴口罩,不參加聚集活動,遵守出行規定。如果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問題3.個人違反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活動;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同時,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那麼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應當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呢?我們可以舉例說明。某地的陸某拒不佩戴口罩,強行進入某廣場,在廣場工作人員對陸某進行勸阻時,陸某大吵大鬧,拒不聽從管理,並辱罵工作人員,與工作人員發生近距離衝突。我們可以對陸某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進行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因此,如陸某對工作人員實施吐唾液、撕扯防護裝備等行為,則應當賠償口罩、防護裝備等損失以及必要的檢查、診斷等費用。如果因陸某的行為造成他人受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傷害,則陸某還應當賠償他人因此發生的救治醫療、隔離誤工等損失。

如果陸某是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故意進行疾病傳播並造成他人受到感染或者死亡的,則根據上述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受害人或者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發布《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明確對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實施綜合保障,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因此,如果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故意進行傳播致人感染或者醫治無效死亡的,受害人或者相關單位作為被侵權人醫療費支付者,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另外,被侵權人家屬支付的喪葬費等合理費用也應當由侵權人支付。


問題4.因執行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時開業復工導致生產任務不能完成,是否要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不可抗力是獨立於當事人意志和行為以外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火災、旱災、雪災等)和社會現象(如戰爭、罷工等)。一般認為,突然傳染性疾病屬於自然現象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司法實踐中,通常根據客觀性、外在性、關聯性等因素認定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發生新冠肺炎之情形(包括因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而被隔離致使行動受限,或者因發生新冠肺炎而由政府採取封城、限行等緊急措施而行動受限)而無法履行義務或者造成他人損害,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依法可以主張具有不可抗力的事由。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此,因執行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時開業復工導致生產任務不能完成時,違約方可以主張因發生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違約責任,但是應當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儘可能減少相對方的損失。


問題5.如何判定以發生新冠肺炎之情形為由主張具有不可抗力的事由是否成立?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發生新冠肺炎之情形而主張具有不可抗力的事由的,並非當然地全部免除責任,而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發生新冠肺炎之情形作為一種不可抗力的事由,必須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後、合同履行之前。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之前即已發生新冠肺炎之情形的,或者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發生新冠肺炎之情形,但並未導致不能履行的,則不能認定其關於具有不可抗力事由的主張成立。如果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義務後才發生新冠肺炎之情形的,則也不能認定其關於具有不可抗力事由的主張成立。此外,還需注意的是,主張因發生新冠肺炎之情形而具有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當事人,還應當履行通知義務以及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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