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⑦炒作“疫情概念股”


【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⑦炒作“疫情概念股”

年后股市开盘,众多医药股实现了逆势上涨。部分人利用普通民众的信息不对称及恐慌心理,编造虚假信息,疯狂炒作所谓的“疫情概念股”。这样做可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去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违法编造虚假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对3月1日前的相关行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违法编造虚假信息的处罚还要参考修订前的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

若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⑦炒作“疫情概念股”


【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⑦炒作“疫情概念股”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战“疫”前线,逆行而上的勇士为我们筑起疫情防护网,被保护在后方的我们,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对他们最好的致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