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涉嫌銷售偽劣產品、妨害公務……杭州檢察機關公佈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杭州檢察

杭州檢察機關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一批)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杭州檢察機關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高檢院、省檢察院的相關工作意見,強化疫情防控的檢察擔當,積極主動履行檢察職能,依法懲治各類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為,從快從嚴辦理了一系列涉疫情犯罪案件,有力維護了社會秩序,保障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實提升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典型案例目錄

鄔某詐騙案

王某某詐騙案

蔡某、餘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張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張某甲等三人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鄔某詐騙案

【關鍵詞】涉疫電信詐騙 非接觸式 “捕訴一體” 精準量刑

【要 旨】面對涉疫防控犯罪案件,充分運用2019年12月30日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刑訴規則》)“捕訴一體”辦案模式,通過遠程視頻等非接觸式方法,提出精準量刑建議,從快從嚴辦理。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7日至2月4日,被告人鄔某利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民眾迫切需要購買口罩的心理,在無口罩貨源的情況下,通過添加微信好友、在微信朋友圈發佈“正規渠道現貨口罩,口罩有資質”的虛假信息等方式,以支付定金、貨款等名義,騙取3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640元,在收到微信轉賬款後,將被害人微信拉黑。經查,其中一名被害人慾購買口罩緊急供醫院一線醫務人員使用。

被告人鄔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其家屬代為退賠全部贓款。

【案件辦理情況】2020年2月5日,被害人相繼向公安機關報案。2月7日,鄔某被公安機關查獲。2月9日,蕭山區人民檢察院按照“捕訴一體”辦案模式第一時間提前介入,遠程指導公安機關快速收集關鍵證據,加大追贓力度,並向公安機關提出本案可以適用刑拘直訴快速辦理機制的建議。2月10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同日,檢察人員遠程提審鄔某,並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日下午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提出判處被告人鄔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不適用緩刑的確定刑量刑建議。2月12日,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鄔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並採納量刑建議。案件從立案到判決僅用時6天。

【典型意義】1.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充分發揮“捕訴一體”辦案模式優勢。在新《刑訴規則》“捕訴一體”模式下,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關對證據進行全面收集。本案中,檢察人員第一時間提前介入案件,實現了快偵、快訴、快判,體現了“捕訴一體”對辦案效率的極大提升。

2.提出精準量刑建議,依法嚴懲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鑑於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依法在值班律師見證下對其適用確定刑量刑建議。最終,對其提出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不適用緩刑的確定刑量刑建議。經過遠程視頻開庭審理,法院全部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對鄔某的精準量刑,體現了嚴懲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刑事法律政策要求。

3.遠程辦案智慧抗疫,積極開展“互聯網+”辦案模式。在疫情特殊時期,檢察機關要從減少人員聚集,切實保障工作人員和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的角度出發,利用互聯網技術,採用非接觸式的辦案模式,保障案件質量和效率。本案全程採用非接觸式視頻辦案,充分發揮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網上單軌制協同辦案的優勢,實現電子閱卷並通過“三遠一網”遠程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師見證下實現視頻具結量刑,遠程參與庭審。通過這一系列舉措,在保障各方人員健康的同時,充分保障當事人及律師的合法權益,提高辦案質效,將涉疫刑事案件辦成經得起檢驗的鐵案。

(案件承辦人:蕭山區人民檢察院 李佳峰 王婉露)

王某某詐騙案

【關鍵詞】涉疫詐騙 視頻取證 認罪認罰

【要 旨】在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件的辦理中,多維度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採用非接觸方式從快從嚴打擊犯罪,守住法治底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進案件雙方的賠償諒解,修復社會關係,在檢察環節充分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4日至1月31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疫情期間民眾對口罩的迫切需求以及美國籃球巨星科比去世的消息,通過加入“援助武漢群”、“調貨群”等微信群和添加他人為好友的方式,獲取被害人購買需求,並虛構有醫用口罩、鞋子等商品可供出售的事實,從7名被害人處騙取人民幣共計16744元。其中,騙取3名被害人口罩錢款3650元,4名被害人球衣球鞋錢款13094元。

【案件辦理情況】江乾區人民檢察院根據浙江省公檢法聯合制定下發的《關於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辦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積極主動作為,促進偵訴有效銜接。2月7日立案當天即派員提前介入,並向江乾區人民法院通報案件情況。啟動聯合辦案專班,引導公安機關為被害人遠程視頻取證,加快對客觀性證據的提取。2月11日上午,江乾區人民檢察院採用刑拘直訴方式受理此案後,即對被告人進行了遠程提審,並通知見證律師遠程見證具結,當日下午即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12日上午,江乾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案件從立案到判決僅用時6天。

【典型意義】1.多維度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涉疫案件辦理效率。本案被害人遍佈全國各地,短期內無法完成紙質筆錄的製作。為破解難題,江乾區人民檢察院果斷引導公安機關通過微信對被害人進行遠程視頻取證,且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採用視頻光盤與書面記錄相結合的方式固定證據,得到法院認可,為今後類案的辦理提供了現實的可操作模板。與此同時,採用遠程提審、遠程律師見證認罪認罰、遠程開庭、政法一體化單軌制流轉電子卷宗等辦案方式,避免了疫情期間人員的過多接觸,既保障了辦案人員的健康安全,也提高了辦案效率。

2.準確定性精準量刑,確保涉疫案件辦理質量。本案存在電信網絡詐騙與普通詐騙之爭議,檢察官通過審查核實,查清本案系被告人在好友微信群內看到被害人的求購信息後再兜售醫用口罩等物品的事實,是對特定人員實施詐騙,屬於普通詐騙而非電信網絡詐騙。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充分結合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實屬於假借疫情防護物品的名義實施詐騙的從重等情節,及其認罪認罰、退賠全部贓款、被害人出具諒解書的從寬情節,獲法院全部採納,社會關係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修復。

3.堅持辦案與宣傳並重,加大涉疫案件打擊力度。本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編入了案例合集。通過以案釋法,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為營造嚴厲打擊涉疫違法犯罪的良好氛圍起到了添磚加瓦的作用。

(案件承辦人:江乾區人民檢察院 童帆)

蔡某、餘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銷售偽劣產品 涉疫案件 醫療物資

【要 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檢察機關響應國家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要求,主動對接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案件,積極引導偵查。在明確定性和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迅速作出逮捕決定,嚴厲打擊涉疫情犯罪,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案發前,犯罪嫌疑人蔡某所經營的公司主營進口化妝品及母嬰產品業務;犯罪嫌疑人餘某主要經營襪子生意,兩人均無銷售口罩的資質、經歷。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市場口罩緊缺。餘某發現該“商機”後,遂通過網絡搜索,找到一家口罩廠,發現該口罩廠有大量口罩的存貨,無視工廠衛生環境差和所生產口罩沒有任何中文標識、檢驗報告、合格證等情況,馬上以0.3-0.4元/只的進價買下大量口罩,並專門製作虛假廣告,宣稱是“N95升級版,對細菌病菌、飛沫阻隔效率高達99%以上”。蔡某通過其他微商層層聯繫到餘某,並半夜趕至口罩廠。蔡某先後通過餘某同夥、餘某及其他賣家進貨,並以6-9元/只的價格銷售給其他微商。經鑑定,上述口罩的過濾效率均在10%以下,系不合格產品。蔡某明知有愛心人士購買口罩用於捐贈至武漢、寧海抗疫一線,仍予以銷售。

【案件辦理情況】2月1日,犯罪嫌疑人蔡某被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查獲。次日,餘杭區人民檢察院主動對接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該案,並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深挖犯罪。2月4日,犯罪嫌疑人餘某被抓獲到案。2月11日,公安機關將該案提請批准逮捕,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後進行遠程提審,當日即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對犯罪嫌疑人蔡某、餘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典型意義】1.嚴厲打擊銷售偽劣醫護用品犯罪,構築疫情防控法治“隔離帶”。該案發生在重大疫情期間,犯罪嫌疑人銷售偽劣口罩,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本案犯罪嫌疑人頂風作案,其行為客觀上增加了疫情的傳播風險,主觀惡性較大,行為性質惡劣。檢察機關對兩名犯罪嫌疑人從快批准逮捕,震懾了犯罪分子,維護了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避免了更多偽劣口罩流入市場,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了保障。

2.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完善訴訟證據體系。有針對性地引導收集、規範證據,進行涉案物品鑑定,不斷完善證據鎖鏈。建議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劣質口罩進行扣押、追回,盡力避免劣質口罩流入市場。

(案件承辦人:餘杭區人民檢察院 高瑛金慧壘)

張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關鍵詞】妨害公務 涉疫案件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要 旨】不法分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並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造成了負面影響。檢察機關從快從嚴打擊該類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保駕護航。

【基本案情】2020年2月4日10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在途經疫情防控檢查卡點時,拒不配合工作人員履行體溫檢測工作,腳踹、推搡卡點工作人員和出警民警,抓傷一名工作人員和輔警,並推倒卡點隔離欄杆,導致現場聚集大量圍觀群眾,嚴重妨礙該卡點防疫工作。

當日下午,張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依法訊問,多次辱罵民警,並向民警吐口水。

【案件辦理情況】2020年2月4日晚,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介入該案,積極引導偵查取證。2月11日,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報捕的張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件後,指派員額檢察官審查案件,並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2月12日,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快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以妨害公務罪批准逮捕。

【典型意義】1.依法提前介入,強化溝通協調,精準把握案件事實。本案中,檢察人員適時介入偵查活動,引導公安機關收集、補充證據,運用視聽資料等客觀證據,查明其不僅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還暴力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措施。

2.依法快速處理,震懾違法犯罪,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檢察機關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理念,將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作為頭等大事。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僅用1天時間,完成了審查案件事實、證據以及依法訊問等工作。通過依法嚴懲破壞疫情防控管制措施的犯罪,保證國家各項防疫措施的全面精準運行,以鐵的法律手段降低病毒的傳播風險。

(案件承辦人: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姜琪 謝添)

張某甲等三人涉嫌非法獵捕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關鍵詞】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源頭防控

【要 旨】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在破壞自然資源的同時,容易導致病毒的傳播和擴散,對公共安全構成隱患,增加各類傳染病疫情防控風險。在新冠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充分認識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的重要性,依法嚴厲打擊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加強源頭防控治理。

【基本案情】2020年1月3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張某甲、王某某、張某乙經事先預謀後,一同前往杭州市臨安區太湖源鎮射干村山上一處竹林,採用佈設鳥網、播放鳥鳴聲誘捕的方式獵捕野生鳥類,後獵捕到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松雀鷹1只。

【案件辦理情況】案發當日,杭州市公安局臨安區分局對該案以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立案偵查,並對三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獲悉該線索後,臨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辦案骨幹第一時間提前介入,並就固定作案工具等方面提出意見。2月7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列為涉疫情刑事案件掛牌督辦。2月9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後,臨安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於當日對犯罪嫌疑人張某甲、王某某、張某乙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典型意義】1.從嚴從快辦理,重拳打擊涉疫犯罪。臨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該案偵查,從嚴從快審查逮捕,第一時間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通過依法及時、從嚴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檢察保障。

2.加強宣傳引導,促進野生動物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國家的寶貴自然資源,具有重要的生態、科學、社會價值。臨安區人民檢察院在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同時,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引導宣傳,加強以案釋法和輿論引導,切實增強人民群眾野生動物保護意識和法治意識。

(案件承辦人:臨安區人民檢察院 黃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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