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企業管理人戰“疫”之策

範凱洲律師注:疫情爆發後,我即與法舟律師企業拯救與破產重整部部長陳瑞律師交流有關破產重整企業的處理問題。現該部丁圓君律師撰文析策,可供行業同仁參考。


疫情洶洶,戰“疫”正酣。當前,新冠疫情的防控形勢依然不容鬆懈,各類企業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不僅包括正常的企業,也包括雖已進入破產或重整程序但仍需繼續生產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為需復工破產企業或破產企業)。管理人如何在這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勤勉盡職、妥善管理此類破產企業,既要經法院許可維持破產企業的生產經營、避免破產財產貶損,又要嚴防死守確保破產企業不發生疫情、減少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是管理人面臨的難題,也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法院以及律協等社會團體,就疫情期間管理人的總體工作出臺了相應的指導意見,為管理人工作提供了參考。筆者結合疫情對破產程序的不利影響,就管理人對於繼續運營的破產企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對策建議。

一、疫情對破產程序的影響

1.干擾了破產程序的有序推進

疫情發生後,全國大部分省市政府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切斷傳染源,阻斷傳播途徑,儘可能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債務人財產與財務賬冊、文件等資料的接管、債權申報及審核、債務人財產調查、招募重整投資人、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現場召開債權人會議、資產處置等日常的破產程序性工作,受疫情的影響將嚴重受限,無法正常有序推進,甚至於會突破破產法規定的時限要求。突發的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是對管理人執業能力的一場大考。

2.阻滯了破產企業營業事務的正常開展,加大了管理人的履職風險

為防控疫情,各行各業都受到了嚴重的影響,各地政府都制定了當地的復工規定。企業的復工受到嚴格限制,即使復工,疫情期間企業的生產業務量普遍下降,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逐步恢復正常。一方面,破產企業抗風險能力更脆弱。疫情增加了經濟市場下行風險和行業發展的不確定性,對進入破產程序後繼續生產經營的破產企業的衝擊更為明顯。停工後,破產企業現金流被切斷,但破產營運期間的職工工資、水電費、稅費等費用仍要支付,對於破產企業無疑雪上加霜。上述不利影響降低了破產企業的營運價值和重整價值,增加了破產企業重整成功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疫情加大了管理人的履職風險。

江蘇高院最近發佈的《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第10條明確要求:“疫情防控期間,開展破產企業接管、清產核資、企業管理、企業復工等工作的,應嚴格落實地方政府防疫工作的各項要求。”。

面對疫情,管理人作為防疫第一責任人,需要依法、依規、高效的採取有力防疫措施,組織破產企業有序復工,承擔破產企業的安全管理職責,如果防控失職則須承擔履職不當的不利後果。

二、我們的對策建議

疫情之下,管理人更需要勤勉盡職履行義務,忠實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疫情的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破產程序的推進方式和營業事務的管理工作,有所作為有所不為。

(一)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調整破產程序工作的開展方式

關於債權申報與審查。暫停現場方式申報,及時告知債權人採取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申報債權,管理人對於債權申報材料依法登記造冊,申報債權的證據材料可以通過破產企業的財務資料及留存合同等文件、裁判文書網等途徑核實確認。對於因暫未提供證據原件而無法認定的債權先列為暫緩認定債權,待疫情結束後再行認定。

關於召開債權人會議。疫情防控期間不以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可依據破產法律規定,運用信息化、科技化的手段,在避免人員聚集的前提下推進破產工作。《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除現場表決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將相關決議事項告知債權人,

採取通信、網絡投票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採取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的,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後的三日內,以信函、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這一規定給管理人提供了非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的選擇。

疫情期間,管理人可利用現有網絡技術,優先選擇非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對有關決議(包括重整計劃)採取通信表決,也可以通過釘釘或者最高法院重整信息平臺進行網絡投票表決,推進破產程序。對於已經公告將以現場方式召開的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申請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或者變更為非現場方式,管理人要及時發佈延期公告或變更公告,並且通知到每一位已知債權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採取非現場方式表決,提前製作合規且具有較強操作性的表決規則尤為重要。

關於重整投資人招募困難及提交重整計劃草案。一方面,新冠疫情很大程度上會改變潛在重整投資人對重整企業的價值判斷和市場預期,毫無疑問會增加投資觀察期,投資決策難度加大。另一方面,盡職調查、商務談判以及和債權人溝通等活動存在時空障礙,管理人重整招募工作的活躍度必然大幅下調。因此,對於正在招募重整投資人的案件,需要管理人靈活改變工作方式,例如: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行業網站、電子期刊等多渠道進行項目推介,可以利用無人機技術拍取現場視頻,以補足潛在投資人無法到現場進行盡職調查的短板,通過召開網絡視頻會議、電話會議等方式解決無法面對面進行商務談判的問題,通過微信、釘釘等軟件解決與債權人和其他利益攸關方的充分溝通問題。在法律執行層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明確將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管理人可以依據破產法第四條之規定,向法院申請重整投資人招募延期,以及向法院申請延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當然,延期與否並非必須,且申請延期的時間長度應與破產企業受疫情影響的時間長度相適應,既要有利於促進破產企業重整,但也不能陷入隨意而損害債權人利益。

破產和解案件,處理原理與破產重整相同。

關於需處置變現的破產財產。如上所述,疫情按下了我國經濟活動的暫停鍵,對經濟的負面影響不容小覷,疫情期間資產買受人對破產財產的價值判斷無疑是謹慎和悲觀的,必然對破產資產的變現價格產生不利影響。因此,無論破產清算還是重整,對於需處置變現的破產財產,建議暫停網絡掛拍,待疫情形勢明朗之後、交易市場復甦之時再行掛拍,以最大程度提升資產處置價格,維護債權人利益最大化。至於是否暫停網絡掛牌,則需要通過非現場表決、電子郵件或手機短信確認等方式徵求債權人意見,如債權人未形成新的處置意見,則管理人仍需嚴格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法院裁定批准的財產處置方案繼續執行。

(二)嚴陣以待,防控疫情,推動破產企業營業事務恢復正常

1.有序推動破產企業復工,將疫情的影響降至最低。

疫情期間,企業復工面臨著巨大的風險,與正常企業靠自身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較強的執行力相比,作為非正常企業的破產企業在管理制度和執行力方面都存在劣勢,需要管理人為責任主體與企業人員共同制訂及實施相關防控措施,這意味著管理人需要承擔更加重大的責任和風險,需要採取更為嚴格的防控措施。那麼,管理人可以採取哪些具體措施來妥善安排破產企業復工呢?

首先,復工未始,制度先行。管理人應時刻關注政府部門關於疫情防控、復工的政策和通知,並據此提前制定復工後的防控細則。其次,成立管理人主導的防控領導小組,遵守當地政府對企業復工防疫的要求,及時上報企業疫情防控措施及進展,推動破產企業嚴格落實防控制度。復工前,應要求擬復工的員工,報告自身及家庭成員流動情況;外地返回的員工,特別是來自重點疫區的員工,應先隔離觀察滿14天期限,無異常後再復工;準備好充足的醫療防護物資如口罩、一次性手套等;組織人員對企業工作場所進行日常消毒;對復工的員工,做好嚴格的登記和體溫測量,復工第一天全員健康排查尤其重要,寧可慢不可錯,如有異常,第一時間採取隔離、送醫措施。管理人應當提前對上述工作進行具體安排,落到實處,切忌形式主義和麻痺大意。

疫情期間的防控安排、復工計劃、防控領導小組人員確定等重大事項,管理人應提前與人民法院和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彙報,重要文件應提前向人民法院備案,以加強疫情特殊時期溝通的及時性、合規性。

2.因企制宜,嚴格執行破產企業營運期間的疫情防控措施

疫情期間,針對不同種類的破產企業,採取的防控措施應因企制宜,具有針對性。

對於房地產類破產企業,因直接關聯居民區、商業市場,涉及千家萬戶,疫情防控工作任務繁重,且錯綜複雜。管理人在監督此類企業繼續營業的過程中,擔負著極大的責任和風險,需嚴格落實以社區防控為主的綜合防控措施。管理人除在企業內部建立防控制度外,也應與外界有各方面保持良好的銜接。管理人可與物業公司、商管公司、社區居委會等建立網絡工作群,接受群防群治工作指導,及時通報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全面配合社區疫情防控工作,共克時艱,共渡難關。

對於工業製造類破產企業,因存在人口流動大,車輛、貨物進出量大的特點,對於該類企業應當著重於防止疫情輸入、傳播、輸出,對復工人員一絲不苟的精細準備和不打折扣的嚴謹管理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稍有不慎即有釀成大錯的危險。管理人在防控細則中可涵蓋以下內容,並且從嚴執行:

所有員工、外來人員進入工廠前必須接受門衛測量體溫並保留檢測記錄,進入工廠必須佩戴口罩;

在衛生間、食堂等重要場所設置洗手液、肥皂或酒精棉球等,要求員工或外來人員飯前便後必須洗手;

定期對工廠進行全面消毒,對外來貨品需進行消毒後再運入廠區內部;

有任何員工發現身體異常,如發燒、乏力、乾咳或呼吸困難等症狀必須立刻上報其管理層,同時進行現場消毒、安排員工及時就醫並將確診結果通知企業和管理人;

定期統計儲備的口罩等醫療防護用品的庫存量和使用量,提前採購,保證物資充足;

疫情期間,暫時取消集體活動及大型會議,儘量減少或停止因公外出,並限制任何形式的人員聚集;

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如門衛、保安、保潔、食堂工作人員等,必須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護目鏡等;

在宣傳欄、企業微信群等宣傳有關傳染病防治專題知識,要求員工即使在離開廠區後,仍要做好自我防護措施,員工每天回家後、每天上班前均應自測體溫並向企業報備身體狀況以及家人身體狀況等情況。

在法舟律師承辦的一起大型鋼鐵企業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及時制訂了周密的疫情防控制度和復工計劃,同時通過地方政府、企業人員、外聘安保等多方銜接,促使各項制度嚴格貫徹落實。面對突發的疫情,管理人一方面繼續推進重整程序的各項工作,一方面積極、穩妥的做好破產企業的疫情防控和復工工作。

三、結語

對於需要繼續生產運營的破產企業,在當前疫情下的管理人工作,筆者提出如上初淺對策,希望能對管理人工作有所裨益。此次疫情,對管理人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是一個巨大的挑戰,我們集思廣益、共渡難關後,必然能從中獲得寶貴的破產管理經驗,以便於我們在未來的破產工作中,得以更為從容地應對各種意外事件的挑戰。

最後,向堅持奮戰在抗疫一線的醫務人員、防控人員、部隊官兵等疫情防控戰士們致敬!黑夜總會過去,黎明終將到來,願於春日裡,相見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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