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放兼职人员工资时,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税吗?

内心Blank


单位兼职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是绝对的,有些兼职人员也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在实务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容易混淆。两者主要判断标准在于个人提供的劳务是独立的,还是非独立的。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一定时期内稳定的人事雇佣关系,在用人单位任职、受雇,较长期提供个人劳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详细列举了26项具体的劳务范围。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进行过明确——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对兼职收入专门回复过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请示——《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根据常规判断,单位兼职人员一般不签订雇佣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何对兼职劳务行为进行定性?

可能会有一些“杠精”会说,兼职人员也是定期为单位提供劳务的啊,虽然不算正式员工,也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其实,这里要探讨一下到底兼职人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字之差,适用项目就大不相同。

在某些特殊行业,例如建筑业,往往很多实际上的建筑工人并不与用人的建筑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往往只发工资,不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如果劳资双方在事实上成立劳务关系,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兼职个人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这个文件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所以,要判断兼职个人提供的劳动是否事实上构成了劳务关系,如果确实构成了,那么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其实,税务总局曾经对建筑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专门下文进行规定——国税发[1996]127号《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到底如何适用税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也发生过很多争议,例如2015年曾经发生一起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公司诉原沈阳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的案件,该官司最后打了两次,诉至沈阳市中级法院,对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公司与临时雇佣的建筑工人的关系就终审认定为存在劳务关系,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所以在实务中不能搞“一刀切”,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税收之家


单位发放兼职人员工资时,是否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首先要看该兼职人员是否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中职工的定义明确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职工首先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对其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

3、企业通过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薪酬,也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兼职人员如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税。如果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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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郑的财务家园


新个税法认可居民个人可以取得两处或多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居民个人的兼职所得,既有可能是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可能是劳务报酬所得,这个要根据是否有雇佣关系来判定。

兼职人员和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其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发放环节要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

不具有雇佣关系,兼职收入就是劳务报酬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那么兼职人员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没有正式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在代开劳务发票环节,达到起征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由兼职单位预扣预缴,并做扣缴申报。


新税视点


这个现在税务局都联网了,想偷税几乎不可能了。你还是省省吧。


嘉树


兼职收入是按劳务收入发放和代扣的。兼职人员在年底可以去税务局进行汇算清缴。代扣时:按2万以下扣20%,2~5万之间部分扣30%,超过5万部分扣40%。汇算清缴的时候,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应扣个税。多退少补。


清茶弈盘_Joe


应该,个人所得税,这都不是话提,工人超,4千一5千,带扣个人所税。没有特出。


为了你1103


通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个税


向阳财税


看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前者可扣,后者不扣


投资小孟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兼职人员与公司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那其取得的工作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仅因某一特定临时事项为公司工作,那其取得的工作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汇瑞


应该代扣代缴。但是取得者本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将两处或者多处所得汇总计算,选择一地进行汇交申报,补交差额,因为其每个任职单位扣缴都扣除了5000元,汇缴时合并所得只能扣除一个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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