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下,面對公司破產、裁員,被失業的你該如何面對

在剛剛過去的2019年,我們都對2020年充滿了期待並已制定了一些準備在2020年完成的計劃,但現在,相信每個人都希望2020年能夠重啟。

如果不是這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我國的經濟仍舊會持續快捷穩定的發展,我們每個在追夢路上的人腳步都不會停下來,但自疫情爆發以來除了每天不斷更新的讓人難受的新增確診、新增死亡病例等各種數據,我們的經濟發展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創,國家統一延長春節假期、各個地方政府紛紛出臺延遲復工政策、企業復工的報備審批、一人確診整棟商業大廈被封、防護物資供不應求、村裡封路、外地返工人員需要隔離等等客觀原因導致假期結束已久的大家未能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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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餐飲、旅遊、娛樂、建築施工、酒店、投資、房地產等行業受影響最大,無法正常經營直接可能導致零收入,但是工資、房租等最大的固定成本不得不支出,企業的現金流能維持多久,這是所有現在瓶頸期的企業遇到最大的難題,就連餐飲巨頭西貝集團董事長都說自己企業的賬上現金流撐不過3個月,那些中小企業目前的處境可想而知。

現已經有很多企業開始抗不住了,有的宣佈倒閉整個公司關門,有的宣佈裁員,2月7日成立13年營收破億掛牌新三板的兄弟連教育宣佈倒閉,2月10日新潮傳媒宣佈裁員500員......2020年春節假期放著放著就失業了,這是我們很多人沒有想過的,疫情當前企業的困難作為勞動者我們也能理解。

但是面對突然被失業,到底有沒有賠償金或補償金,很多人都不知道,當然任何主張都需要有法律依據,下面看看法律對這類問題如何規定?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下,面對公司破產、裁員,被失業的你該如何面對

一、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和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公司可以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經法院作出裁定受理該申請後經審理如認為公司符合法定的破產條件會作出裁定宣告公司破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此時不管是否已到期的所有勞動合同全部終止,同時公司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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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進行裁員的,如裁員人數和程序合法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裁員人數和程序不合法即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受疫情影響,很多公司無法復工或業務量急劇下降,為減輕資金壓力開始選擇裁員,但因為不熟悉我國相關勞動法和對不可抗力的錯誤解讀,很多公司誤以為直接向勞動者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就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但這一行為直接引發的法律後果是解除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構成違法解除,公司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公司如果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裁減人員,該法條對裁員人數有要求,也就是說公司因生產經營困難需要辭退勞動者的人數必須要達到二十人以上或雖不夠二十人但是佔了公司職工總數的10%以上才可以進行裁員準備。

比如公司有100個職工,現在公司準備裁員8人,則該公司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經濟性裁員,將構成違法解除。如果公司需裁員人數符合要求,程序也必須合法,很多公司都會忽略工會和勞動行政部門這一環節,裁員一不注意沒經過法定程序即使理由充分合理也可能會被認定是違法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司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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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這個特殊時期被失業的你,不要忘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也紛紛出臺了政策扶持企業,呼籲企業儘量不要裁員,少裁員,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困難只是暫時的,我們也相信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大家團結一致一定可以早日戰勝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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