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謊稱有口罩 騙取兩位受害人

2020年2月11日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薛某明決定,其涉嫌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涉嫌詐騙罪。

疫情期謊稱有口罩 騙取兩位受害人

出生1988年初中文化的薛某明,2018年從部隊服兵役回來後,在哈爾濱南崗區從事外賣送餐員工作,由於生意不好,2019年10月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親戚家從事大理石安裝行業。由於全國疫情發生, 2020年春節無所事事的他在微信上以“努力”的網名加入“互聯網森哥泰木谷”微信群后,就想出一個在疫情期間發財的主意。

疫情期謊稱有口罩 騙取兩位受害人

2020年2月3日薛某明以網名“努力”在“互聯網森哥泰木谷”微信群裡發了一條“批發售賣口罩”的信息,晚上23時許,群裡網名為“東方衛視”的人加了他的微信,2月4日的下午, “東方衛視”詢問了薛某明口罩的樣式,薛某明給其發了一張口罩圖片,這張圖片是薛某明從手機快手上認識的一個人發的圖片,“東方衛視”又問帶閥的n95口罩怎麼賣,薛某明跟他說7塊錢一個,“東方衛視”的人說要一千個口罩,他倆就談了一下價錢,因為“東方衛視”的買的多以6.7元一個的價格定好了成交價,“東方衛視”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分兩次轉入6500元、200元,然後將收貨的地址發給了薛某明,薛某明和“東方衛視”約好在2月5日下午5點之前發貨,可是到了時間薛某明也沒發貨,晚上8點多鐘的時候薛某明直接拉黑了“東方衛視”的微信。

薛某明把微信裡的錢提現到他自己中國銀行借記卡裡,然後用銀行卡轉賬的形式償還借別人欠款。

2月4日,同在“互聯網森哥泰木谷”微信群中的盧海峰加了薛某明的微信,瞭解關於口罩的事,薛某明以同樣的方式發了口罩的照片,商量了口罩的價格,約定了一個一次性口罩1.5元賣給他,不帶閥的高級別口罩每個5元,盧海峰說買2600個一次性的,買1000個不帶閥的高級別口罩,並通過微信給薛某明轉了兩筆款,一筆是1900元,一筆是3000元,並在微信說當天支付限額,第二天又給轉賬4000元和1300元。薛某明跟他說找時間給他發貨,可是薛某明也沒有給他發貨,盧海峰一直催促薛某明給他發貨,由於薛某明沒有貨,就把他微信上拉黑了。之後薛某明仍舊把這些錢用來償還借別人欠款。

之後薛某明退出了“互聯網森哥泰木谷”微信群。

疫情在全國各地發生後,河南省項城市的盧海峰和村裡幾個人出於公益目的,為給當地群眾買些口罩,沒想到被騙,之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河南省濮陽市受害人,微信暱稱“東方衛視”吳相虎被騙後也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2月7日海拉爾公安分局收到呼倫貝爾刑偵支隊交辦通知,河南省濮陽市公安機關協查:當地居民吳相虎報案買口罩被騙事實。

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領導高度重視,要求對在疫情期間為幌子作案的人,嚴厲懲處。2月7日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機關,促進案件的準確性和高效辦理。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準確補充完善證據,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縮短期限,公安機關三天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2月10日接到公安機關提請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薛某明涉嫌詐騙罪一案的文書及案卷材料、證據,承辦人審閱了案卷,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聽取了犯罪嫌疑人意見、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核實了有關證據。按照高檢院的要求,妥善處理辦案與防控的關係,以案卷書面審查、電話或視頻提訊、會見等方式為主,減少人員流動、聚集、見面交流,保證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安全,同時,嚴格落實法定期限要求,不因疫情而延長辦案和羈押期限,切實保證案件辦理質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檢察院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薛某明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在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金地花園10號某號車庫家中通過微信群內發佈虛假批發售賣口罩信息,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貨款後將被害人微信賬號加入黑名單。薛某明以虛構事實的方式,詐騙被害人吳相虎6700元,詐騙盧海峰10200元,經查明,薛某明無生產批發零售口罩等醫療用品的相關渠道。薛某明以虛構事實的方式,詐騙被害人。

兩天時間,2月11日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作出對薛某明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決定。

疫情期謊稱有口罩 騙取兩位受害人

辦案人員溫馨提示

購買物品要到正規商場,要看到產品實物,不要聽信一方的承諾。如遇以上情況請及時向檢察院舉報。

舉報電話:12309 公安舉報電話110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