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犯罪嫌疑人凌某某以銷售口罩名義收受被害人李某某購買口罩的12.5萬元後,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提供口罩並將李某某微信拉黑。經李某某報案後,犯罪嫌疑人凌某某於2月1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2月15日,集寧區檢察院快速受理該案並指定檢察官承辦該案件,依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依法從嚴從快辦理該案,當日以涉嫌詐騙罪依法對凌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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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21:11:30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2月7日,犯罪嫌疑人凌某某以銷售口罩名義收受被害人李某某購買口罩的12.5萬元後,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提供口罩並將李某某微信拉黑。經李某某報案後,犯罪嫌疑人凌某某於2月1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2月15日,集寧區檢察院快速受理該案並指定檢察官承辦該案件,依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依法從嚴從快辦理該案,當日以涉嫌詐騙罪依法對凌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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