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愛好是別人用錢買來的”

●懺悔人:魯瑞森

  ●原任職務: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政府黨組成員、岱嶽工業園黨工委書記

  ●觸犯罪名:貪汙罪、受賄罪

  ●判決結果:2018年12月20日,山東省寧陽縣法院對魯瑞森貪汙案、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貪汙罪判處魯瑞森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魯瑞森受賄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汙所得依法返還原單位。

  ●犯罪事實: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魯瑞森利用擔任泰安市岱嶽區房村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安排下屬採用虛開發票入賬報銷的方式,將房村鎮財政公款共計64.4萬餘元非法據為己有或用於個人消費;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魯瑞森在擔任岱嶽區房村鎮黨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泰安恆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周某等4人財物合計37.8萬餘元。

  我是一個出身貧寒的農家子弟,在組織的培養教育下,26年來靠著自身的不懈努力,一步一步走上領導幹部崗位。在成長進步過程中,我曾有雄心壯志,要做一個心繫百姓、服務百姓、清貧做官、立志做事的好乾部,但我卻把組織和領導的信任當作換取個人愛好和撈取政治資本的籌碼。隨著職務和工作環境的變化,我變得浮躁起來,漸漸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把本來是黨委書記組織的政治教育當成抓經濟項目的累贅,淡忘了黨員幹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在面對組織和下屬幹部時,我常常把“初心使命”掛在嘴上,但說一套做一套,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是典型的“兩面人”。在工作中,我政治敏感性不強,“四個意識”淡化,在明知周某等人的所作所為時,置之不理甚至推波助瀾,給當地百姓造成極大傷害,破壞了全鎮經濟社會發展秩序,我作為鎮黨委書記罪不可恕,對法院的判處我認罪服法。

  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愛好不是錯誤,但我的錯誤在於愛好是別人用錢買來的。在這方面,剛開始我也心虛過、推辭過,抱著僥倖心理,感到我幫助別人賺了很多錢,收受他們的禮品心安理得。但是,沒有組織的信任,沒有組織的培養,哪裡有我魯瑞森今天的崗位、今天的職務!

  回想自己的犯罪歷程,我現在腸子都悔青了,如果現在我的面前有把刀子,我恨不得立刻割掉雙手,因為我恨這雙手不爭氣,伸出去後就再沒能收回來。世上沒有後悔藥,到頭來換回的只能是冰冷的手銬和法律的嚴懲。我知錯,我悔改,我認罪,我自願接受法律的制裁。

  (凡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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