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個稅匯繳政策解析與風險應對!3大案例,6大關鍵詞,會計必看

  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新政策出臺,帶來了一系列變化,引起大家的廣泛關注。

  對於個稅彙算清繳計算方法、適用情形、以及個稅申報方式(可以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是目前讓很多財務人員很撓頭的事情,特別是可由扣繳義務人辦理,財務人員的工作量無疑又加大了,風險也增加了。

  上週秀財網《個稅匯繳解析》薪稅師專場直播,吸引近8000人報名觀看,就如何梳理財務人員的個稅匯繳痛難點的處理,一一幫您理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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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把直播內容和講義進行了整理,並且對大家熱門提問做了提煉,總結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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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算清繳基本概念

  彙算清繳是指居民個人自行彙總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依法計算本年度的應納稅額,減除已預繳稅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稅額或應退稅額,在法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結清稅款的行為。

  掌握基本概念,需要把握六個關鍵詞:

關鍵詞一:居民個人

  彙算清繳主體是居民個人。個稅上的納稅人綜合所得的納稅人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種。居民個人要做彙算清繳,非居民個人不需要做彙算清繳。

關鍵詞二:自行彙總

  需要自行彙總。至於如何自行彙總,可直接去個稅的APP上去找一筆一筆已經進行相應的個稅申報的數額。

關鍵詞三:納稅年度

  年度匯繳之所以稱為是年度,那麼僅限於計算和結清本納稅年度的應退貨應補稅額,不涉及以前年度也不涉及以後年度。

  舉例來說做2019年彙算清繳,只需要考慮2019年的收入,你不能也不需要考慮2018年的收入,也不考慮2020年的收入。

  以什麼來判斷屬於哪個年度呢?

  要注意了:個人所得稅是收付實現制,看實際發放日期屬於哪個年度。

  以年終獎來舉例,如何判斷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需要參加2019年度彙算清繳呢?

  原則一:看計稅方式

  選擇單獨計稅不參加彙算清繳,選擇綜合所得計稅參加彙算清繳

  原則二:看實際發放日期

  2018年年終獎,在2019年1月份發放,併入綜合所得算個稅,則參加彙算清繳

  2018年年終獎,2018年12月發放的,雖然申報日是在2019年1月,但是稅款所屬期是2018年12月份,所以不參加2019年度彙算清繳。

  2019年年終獎,假如是2019年12月份發放,稅款所屬期是2019年12月份,就參加2019年彙算清繳,2020年發放,就參加2020年度彙算清繳。

  結論:個人所得稅是收付實現制,所以是否參加,主要看實際發放日期。

關鍵詞四:綜合所得

  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獎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等的勞務所得。

  稿酬所得就是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等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是個人提供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使用費取得的一切所得。

關鍵詞五:計算公式

  本年度應退(補)稅額=本年度的應納稅額-已預繳的稅額

關鍵詞六:如何判斷

  需要補稅或者需要退稅的時候需要做彙算清繳,但是有幾種情況比較特殊:

  1)只有一家單位,預繳與匯繳結果完全一致的時候不需要做彙算清繳

  2)補稅稅額比較低,小於等於400的時候,不需要做彙算清繳

  3)有退稅金額,但是本人不需要退稅的時候。

綜合所得彙算清繳計算

  一、綜合所得預扣預繳

  1、工資薪金預扣預繳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彙算僅計算並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後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工資薪金的年度收入累計-5000*月數-專項扣除年度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年度累計-其他扣除項目年度累計

  專項扣除就是三險一金和住房公積金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贍養老人、住房租金、貸款利息、大病醫療、繼續教育、學歷教育

  其他扣除項目包括商業健康險、遞延養老保險等

  得出應納稅所得額以後,去查找綜合所得稅率表,找到對應稅率後,用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再減去速算扣除數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預扣預繳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杈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杈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杈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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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酬所得、特許杈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看一個勞務報酬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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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是勞務報酬,但要求是稅後,我們怎麼推算收入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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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1、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併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款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2、不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

  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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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計算總收入:

  (5400+4000)×12=112800<12萬

  結論:小王不需要做彙算清繳。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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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是先判斷總收入

  (6400+4000)×12=124800>12萬——別急,再看下一個條件,是否需要補稅或退稅

  已預繳稅金可以從APP或者電子稅務局上查,但是就這個案例來說A和B單位都沒有給小王預扣預繳稅金。

  124800-60000-1200*12-2000*12=26400——稅率3%——應補交稅金792

  結論:因為補稅金額大於400了,需要做彙算清繳。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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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計算年度收入額,勞務報酬的年度收入額計算方式

  20000*(1-20%)+40000*(1-20%)+30000*(1-20%)=72000

  應納稅所得額=72000-社保1000*12-專項附加扣除2000*12=36000

  年度應交稅金=36000*3%=10800

  預扣預繳稅金為

  20000*(1-20%)*20%+40000*(1-20%)*30%-2000+30000*(1-20%)*30%-2000

  3200+7600+5200=16000

  應交稅金10800-已交稅金16000=應退稅額5200

  結論:小張應該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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