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在线诉讼工作出台了哪些措施?

2020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涉及到当事人在此期间如何行使诉讼权利,以及地方法院如何更好开展诉讼服务工作的规定,本律师针对该通知,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积极依托<strong>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可以通过上述在线渠道完成立案和文书签收工作。而对于网上立案事宜,最高法提出,立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及时要求补正,<strong>并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最高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在线诉讼工作出台了哪些措施?

第二,当事人同样也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完成开庭等诉讼活动。当事人最关心的如何开庭问题,最高法也明确,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对于庭审活动,最高法也提出要确保各方<strong>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提供各方诉讼参与人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

第三,关于开庭的的方式和具体要求,最高法也明确规定,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strong>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

。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strong>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

第四,关于开庭的场合和不到庭的处理,最高法也要求<strong>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strong>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即可能视为撤诉或缺席审理)。

第五,关于开庭笔录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积极<strong>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

在线确认,确保在线庭审活动效力。在线庭审过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

第六,关于诉讼文书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七,关于当事人对在线达成的<strong>调解协议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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