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不能及時到崗,公司把春節假期算為事假,合理嗎?

紅伊豆


今年的一切事情都有些特殊,按正常的假及後來的假期調整。2月10日之前的假期都是屬於正常放假,串休、調休完成的。2月10日之後,各個單位情況不同內部制度差異,做出事假處理,也有單位的難處。所以,什麼事情不不能一棍子打死。今年突發的疫情。無論單位還是個人,都是打的錯手不及,單位及個人,大到國家都經歷一場磨難。全國人民萬眾一心,共赴國難。最終一定會戰勝疫情的。


1962yu86


要確定這個是否合理,我們首先得知道此次春節假期間的幾種類型。

一、春節放假到1月30日期間。

這個是之前正常的春節放假,包含了法定假日三天,以及調休、補休,所以期間的工資,基本上沒有什麼爭議。

二、春節假期延長3天,也就是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這三天是為了應對疫情,對春節假期的延長。因此這個同樣適用於春節假期之間的工資算法。優先安排年休假,其次採用調休的方式進行。這樣說也不難理解。

三、各地又發通知延長到2月10日開工,也就是2月3日-9日期間。

這期間的性質有所不同,已經明確了,屬於因為疫情而引起的停工,適用於“非因員工員工造成的停工放假”,停工在一個月內的,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所以這期間是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的。

四、2月10日往後,很多企業仍然無法復工或則不符合復工的標準。

這部分雖然沒有明確的說明,但按照實際進行的意思是,企業可以在2月10日復工,但要符合和達成相關的要求,如果企業沒有達成要求,屬於因公司的原因不能復工。那麼一樣要適用於“非因員工本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放假”這一條。

因為疫情不能及時到崗,該怎麼算?

一、2月9日之前,不管有沒有到崗,都要按照上面的算工資。

二、2月10日之後,如果企業有要求,即便不能去公司正常辦公,也應按照公司的要求處理事務或到達公司所在城市待命(除非徵得公司的批准)。這種情況的工資現在還沒有定論,但有可能算缺勤或事假。

三、2月10日之後,如果是疫情重點地區或有確鑿證據證明自己前往不了公司,那麼這種情況的工資,是有明確說明的,應按非因員工本人原因停工放假來計算工資。

綜上所述,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區別,單純的把春節放假算事假肯定是不合理的!


打聽生活


嗯... 雖然我很普通!也只是一個打工者而已!但我個人認為因為這個疫情一些封禁等原因不能及時回到崗位工作的...肯定不能算事假!一些公司要遵循國家通告用人單位因春節疫情特殊原因工人不能及時回崗或回崗前實施15天自主隔離的都應視為帶薪放假...!所以應不能算為事假對待!當然也互相理解包容疫情帶給一些公司和個人的一些損失!!但法是法一些通告還是要遵循!![祈禱]



龍風語


根據人社部門的建議,對於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返回復工的職工,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遠程或網上辦公。不能安排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然後是調休、輪休等方式。如果沒有辦法安排以上形式,與員工協調安排待崗等。

然而規定是這樣規定的,很多公司也知道這樣的解決措施不符合操作。

可事實上,因為這次疫情影響很多公司已經處於入不敷出的階段,既然沒有收入,養著員工對他們來說,是情分,但有時候更是負擔。

因此就出現了公司把春節假期算為事假這樣的事。

對於這樣的事,我想你首先要想清楚,雖然公司不仁義,但至少它沒有倒閉。

如果你想呆在這家公司長期發展,那麼鬧到要打官司,其實吃虧的還是自己,賠償不一定下得了。

如果你覺得這家公司沒前途,那麼還是憑著自己的能力另謀他處吧。


侃侃殿影


不合理,對於因疫情未及時復工的員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員工年休假。除因員工個人主觀原因未如期復工的以外,不能按曠工處理。根據人社部門的建議,對於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返回復工的職工,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遠程或網上辦公。不能安排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然後是調休、輪休等方式。如果沒有辦法安排以上形式,與員工協調安排待崗,如蘇州第一個月足額髮放工資,第二個最低工資的80%生活費


宣律師


你好,我是拉菲,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首先“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另據《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對責任人可進一步追究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延期復工期間,對於休息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防疫期屬於特殊時期,除非特殊情形,企業擅自復工,不僅存在疫情風險,還會產生妨礙傳染病防治的違法風險。除非崗位的特殊需要,不能提前到崗復工。以上答案,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菲家影像


現在是疫情期間,員工不上班,工廠不開工,都是由國家的通知決定的。個別的工廠不能在此間內開工,屬於不可抗力的事由,如果某些工廠不聽勸阻,仍然堅持開工,國家會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如果你的工廠屬於這種類型,那麼你在此期間沒有去上班,並不屬於事假。因為你可以以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事由為理由主張自己不用上班的權利,維護自身利益。因為有些工廠請事假是有規定的天數,或者請假一天扣錢之類的現象,這對於你個人的工資會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就應當主張不去上班不為事假。


小文律師


春節假期是國家法定帶薪假日休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春節期間的初一到初三為法定假期,如果這三天公司算你事假,屬於違背勞動法,如果是延續初四以後是國家統一休假的說法,不是在法定的相關規定範圍以內,另外春節假日上班,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也就是應享受平時工資的三倍工資待遇,這次由特殊疫情造成的不得已休假,是全國一盤棋行為,大疫之下,公立事業單位或大型企業肯定都屬於正常帶薪休假,如果是私企小型單位就另當別論了。


白樺雨2


不知道題主是哪裡人?返回哪裡工作。

如果是廣東的深圳公司,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 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你這是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時上班,屬不可抗力,在一個(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月以內,可以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以上供你參考,希望能幫助到你。


明理知善踐行


特殊時期特別看待,對於工作人員年假過去了,卻不能去工作,沒有收入很困難,希望公司能照發工資,可有的企業不能復工卻沒有效益,無力去支付工資,所以什麼情況都有,不能一概而論,應該按實際情況去處理,建議再堅持堅持,等疫情過去,我們就可以放開,努力賺錢,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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