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斷“亮劍”治隱患 戰疫大局保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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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查處涉疫案件112起、違法人員129人。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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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警方從嚴從快打擊12類涉疫違法犯罪行為。陳偉東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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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志成城,齊心戰疫。

自1月23日廣東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以來,梅州已經緊急戒備了20多天,此時,尚處於防疫的窗口期。這個時機極為寶貴,轉瞬即逝,把握不好,便可能喪失主動權。同時,“復工潮”“返學潮”疊加,人員流動高峰隨之而來。

然而,在這緊要關頭,仍有一小部分市民漠視公共利益,非但不積極配合防疫工作,還不聽勸阻,隱瞞病史、干擾防控、妨害公務、製假售假、造謠滋事等。為此,梅州公安毫不手軟,對漠視公共利益者果斷“亮劍”。

據瞭解,梅州警方近日發佈了《梅州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依法嚴厲查處利用疫情進行電信網絡詐騙、造謠傳謠、傷害醫務人員等12類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對公共衛生安全的破壞者果斷“亮劍”。

特殊時期,需要特別手段,《通告》的發佈,進一步明確了查處的重點和方向。數據顯示,自1月25日至2月14日,梅州警方累計查處各類涉疫情違法犯罪案件112起,查處各類違法犯罪人員累計129人。其中,查處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違法案件7起7人;查處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件31宗52人;查處阻礙政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案件8宗8人;查處野生動物交易、運輸違法行為2起2人;查處網上造謠滋事違法犯罪11起30人;查處涉疫情電信網絡詐騙案件54宗30人;累計止付涉案資金37489元。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面前,人與人之間的命運息息相關。抗拒檢測的人怎麼處理?傳謠、造謠有什麼後果?買口罩遭遇電信詐騙怎麼辦?來看以下典型案例,聽聽民警怎麼說。

▶▷亮劍一

口罩詐騙

2月9日9時許,梅州市五華縣公安局接到事主何先生的報警,稱其在網上購買口罩被人詐騙5000元。接報後,該局立即啟動涉疫情案件快偵快破機制,組織刑偵、華陽派出所民警迅速對此案展開偵查。

經查,警方發現古某範、吳某升、古某標3人經常聚集,有重大作案嫌疑。懾於法律嚴威,2月12日,其中一名涉案嫌疑人古某標(男,20歲,五華縣華陽鎮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偵查布控,民警分別在華陽鎮和梅林鎮將嫌疑人古某範、吳某升二人抓獲,並查扣手機、銀行卡等涉案物品若干。

經審訊,吳某升、古某範、古某標3人均對其合夥在網絡微信平臺通過虛假銷售口罩實施詐騙5起、獲利7萬餘元的犯罪實施供認不諱。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上述3人實施刑事拘留。

“市民購買醫用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物資,要在藥店進行購買,如選擇網購,則要選擇正規購物網站,不要輕信他人所謂的‘特殊渠道供貨’等虛假信息。”五華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劉波說,當對方提出提前付款的要求,或者是匯款、轉賬、提供驗證碼等信息時,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發現可能被騙,記清對方電話號碼、銀行卡號、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號信息,保留固定相關證據,及時撥打110或者到就近公安機關報案。

同時,公安機關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亮劍二

聚眾賭博

近期,梅江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根據掌握線索,發現梅江區環市北路某家棋牌室有人聚眾賭博,現場查獲涉賭人員鄒某某、謝某某等11人,繳獲賭資3000多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嚴峻疫情面前,這個不足10平方米的鐵皮房內竟足足擠滿了11個人,且多為兩夫妻,老公在麻將桌前賭博,老婆則在旁“吶喊助威”,大部分人還未戴口罩。

經查實,鄒某某等人因覺得待在家太無聊,便相約打撲克賭博。經過訓誡警告後,公安機關依法對鄒某某、謝某某等7人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對4名賭客家屬作了行政警告處罰。鄒某某等11人均表示,已吸取教訓,確保做到不聚集、不賭博、不串門,不給疫情防控工作添亂。

在梅縣區丙村鎮,丙村派出所民警在巡邏中發現,丙村公園內有多名群眾不聽勸阻、聚眾賭博,而且未戴口罩。民警現場抓獲參與聚眾賭博的違法嫌疑人4名,並依法對涉賭人員作出治安處罰。

“賭博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尤其當下正是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請廣大人民群眾從愛護自己和家人的身體健康出發,自覺執行疫情防控期間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履行社會責任,做到少走動、不聚集,以實際行動支持疫情防控阻擊戰。”梅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五大隊四級警長王健彬表示,對於聚眾賭博等突出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嚴懲不貸。

警方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同時,根據《意見》,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亮劍三

不配合防控工作

2月10日19時許,梅州市五華縣公安局橫陂派出所接到轄區橫陂村村幹部的報警,稱有人衝撞村委設置的防疫檢查點欄杆,並且毆打村幹部。

經查實,違法人員魏某堂如實供認,當晚,其因覺得村口防疫檢查點的欄杆妨礙了他的日常通行,一怒之下便駕駛摩托車將2處欄杆撞壞,並把欄杆和警示牌移至村主幹道中間,阻攔主幹道車輛的通行。在該防疫檢查點值班的村幹部上前勸阻,他非但不聽,反而用語言威脅和拳腳對抗村幹部,導致一名村幹部的脖子、腿部多處皮外受傷。五華警方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處罰。

同日,梅縣區一名男子駕駛麵包車從該區鬆口鎮駛往松源鎮,途經松源鎮寶坑村、案背村、白玉村防疫檢查站點時,連續三次駕車衝卡。接到報警後,松源派出所民警快速出擊,在松源鎮橫坊村門前將違法男子截獲,並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民警王健彬呼籲廣大群眾,自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攜手並肩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當人員和車輛途經政府設置的疫情防控卡點時,要自覺配合體溫檢測、車輛消毒等防疫措施,服從政府依法採取的隔離措施。對於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切實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警方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以及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意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亮劍四

傳謠造謠

2月14日,一則以“華城鎮人民鎮府”名義發出的“明天開始嚴格執行‘六個一律’的緊急通知”在網絡傳播。當日,五華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迅速發佈闢謠信息,聲明以上所謂的“緊急通知”不屬實,請廣大市民群眾不要聽信謠言,不造謠、不傳謠。

五華縣公安同步介入調查。經查,擅自以“華城鎮人民政府”名義發佈該“緊急通知”的違法人員,是現居住於深圳市的五華縣華城鎮女子孔某雲。由於當前孔某雲處於居家隔離中,待解除隔離後,公安機關將傳喚其到案。

“疫情期間,廣大市民應關注權威部門發佈的信息,以官方信息為準,不要相信未經核實的小道消息,更不要隨意傳播擴散。”五華縣公安局華城派出所民警劉世偉表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市民應學會培養自己獨立思考的能力,善於“去偽存真”從相關報道中篩選科學、真實的信息,不要被虛假的謠言矇蔽,做到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警方提醒,《意見》明確提出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製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藉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法嚴懲。對於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亮劍五

隱瞞接觸史

近日,梅縣區警方在進村走訪過程中發現線索,依法查處一起隱瞞疫區工作史案件。辦案民警介紹,涉事女子梁某娥去年10月開始在武漢務工,今年1月20日乘坐高鐵從武漢回到梅州,後搭乘公交車回到梅縣區松源鎮青塘村家中。回來後,梁某娥沒有主動向當地政府報告。

1月22日下午,當地鎮、村幹部對其進行調查訪問時,梁某娥因害怕自己從疫區回來要被隔離,便刻意隱瞞這一事實,謊稱從東莞返鄉。2月5日,公安機關和鎮村幹部在走訪過程中,核實到其從武漢回來的信息後,依法將其傳喚回派出所調查,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梅縣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梁文進表示,對於有武漢居住及旅遊史的人員,一定要主動隔離。在返回第一時間向所在社區、單位(企業)報備,自行做好行程記錄,包括記錄詳細的地點、時間、車次、搭乘的其他通勤工具、是否有聚餐或聚集情況等,每日做好自我體溫檢測,從抵達之日起14天內自我隔離觀察,避免外出。在自己有發燒咳嗽的情況下,一定要主動如實上報,不要隱瞞自己的行蹤和病情。“對於刻意隱瞞疫情相關信息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嚴懲不貸。”

警方提醒,根據《意見》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案說法

拒不執行隔離 行政拘留七日

《通告》中,第一條便是嚴厲查處“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部依法發佈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隱瞞到過疫情發生地或與確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人員密切接觸情況,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記、報告的”。

2月10日,梅州市平遠縣公安局便快速出警,查處了一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決定、命令的違法人員。

當天,該局大柘派出所接到大柘鎮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報警,稱新冠肺炎病毒密切接觸人員張某明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請求協助,民警迅速趕赴現場處置。經查,當天上午,工作人員到達張某明家門口,通知其一家作為新冠肺炎病毒密切接觸人員,需要進行24小時居家隔離,隔離期限至2月9日。但張某明卻不聽勸告,拒絕進行居家隔離,還對工作人員做出推搡、面部哈氣等動作。為此,在張某明隔離期結束後,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南方日報記者 黃韜煒 通訊員 黃鈺然 王兆明 黃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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