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黑龍江通過這個《決定》,疫情防控有法律依據


立法!黑龍江通過這個《決定》,疫情防控有法律依據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專門加開的第十七次常委會會議於18日下午閉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決定》出臺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決定》的主要內容和主要特點又有哪些?


《決定》出臺後將如何助力我省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提高我省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


2月18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時鵬遠就此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

●為確保中央和省委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實落地提供法治保障

當前,我省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省人大常委會作出這個《決定》,目的就是為確保中央和省委關於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實落地提供法治保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應對疫情指揮部實施必要的防控措施補足法律依據,進一步動員廣大人民群眾依法共同參與疫情防控,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


“我們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我省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明晰和細化。”時鵬遠說。


“物業服務企業封閉小區,限制或禁止人員進出的措施,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封閉小區對所有人採取的預防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僅規定對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應當採取隔離措施或醫學觀察,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但沒有對正常人員的出行加以限制”、“物業服務企業、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自治組織採用鎖門、斷路、堆放物料等硬性應急管理措施封鎖小區和道路。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條僅規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採取封鎖有關場所、道路等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沒有賦予其他主體行使該項權力”。針對有的沒有上位法依據、有的超出法律範圍、有的主體不適格等法律依據不充分的情況,《決定》給予了進一步明晰。


《決定》還強化了備案工作。《決定》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可以依法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如發佈疫情防控通告,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實施交通管制,臨時徵用場地,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但同時從依法防控的角度,規定政府採取的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應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司法行政部門對疫情防控相關政策要加強合法性審查,以確保採取的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相關政策保持一致。

●為我省實施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撐

《決定》是省人大常委會在特殊時期、針對特殊事項作出的,這就意味著,以問題為導向是其顯著特徵。


《決定》共12條,主要內容包括進一步細化賦權政府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自治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採取並實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的屬地責任、部門責任;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主體責任以及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義務;有關企業和基層自治組織不得采取的行為等四方面內容。


《決定》突出管用有效的特點,“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對疫情指揮部可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規定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要保證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剛性需求,並對未經批准擅自採取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等內容凸顯地方立法特色,成為《決定》中的一大“亮點”。


為避免因簡單粗暴的硬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引發糾紛,《決定》規定,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民主原則,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實行人性化管理,保證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出行等剛性需求,並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工作。


“這就要求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採取設卡攔截、斷路堵路、阻斷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采取封門、焊接出入口、堆放物料等硬性隔離措施封閉村莊、小區等場所;除依法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措施的人員以外,不得限制其他已採取防護措施並配合臨檢工作的業主或者租戶返家。”時鵬遠解釋說。


此外,《決定》明確了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捐贈等內容,對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的津貼、補貼;對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補助、撫卹。

●為各地各部門嚴格履行屬地責任 對勞動用工待遇等問題給予明確回應


《決定》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省、市(地)、縣(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村)等防護網絡,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做好疫情監測、地毯式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輸出、防擴散。堅決做到應收盡收、應治盡治。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隔離留觀場所等重點區域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維護醫療、隔離留觀秩序,對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實行定點治療,中西醫結合治療,對危重病人實行“一人一策”的治療方案。


《決定》規定了新區、自貿區(黑龍江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統一部署,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市(地)、縣(區)統一部署,組織、安排、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志願者組織等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做好轄區內疫情防控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並做好生活服務保障工作,對從外地返回人員的管理服務要嚴格遵守政府的相關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從疫情嚴重地區返回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決定》針對企業職工普遍關心的勞動用工和工資待遇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企業靈活妥善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和工資待遇問題。


《決定》明確指出,因受依法隔離等疫情防控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對疫情防控中違法行為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對個人而言,《決定》要求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瞭解疫情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和聚集活動;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覺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不得歧視、侮辱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不得懸掛、刊播帶有暴力、歧視性質的防疫標語。


不僅如此,《決定》還對疫情防控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強化。明確指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公告、通告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確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觸史、逃避隔離或者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將其失信信息納入誠信檔案,並依法採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等懲戒措施。

(看齊整理自黑龍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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