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無法營業物業費是否應當減免?哪些行為會觸犯法律?

防疫期間,小區物業開展的工作都合法嗎?

1、物業企業因為業主體溫高有權拒絕進入小區嗎?

答:可以。同時立即上報所在社區醫院、所在區級衛生健康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街道辦事處。

2、物業有權禁止武漢返鄉人員外出嗎?

答:有權。根據《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社區要發佈告示,要求從疫區返回人員應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區進行登記,併到本地衛生院或村醫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體檢,每天兩次體檢,同時主動自行隔離14天。物業公司應當配合所在社區做好武漢返鄉人員的居家隔離工作。

3、物業有權協助社區或居委會把業主家門封了嗎?

答:一般情況下,無權。根據《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社區要發佈告示,要求從疫區返回人員應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區進行登記,併到本地衛生院或村醫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體檢,每天兩次體檢,同時主動自行隔離14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因此,物業公司應當配合所在社區做好武漢返鄉人員的居家隔離工作,隔離人員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但物業公司無權協助社區封業主家門。

另,根據《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對劃為疫區的社區,必要時可採取疫區封鎖措施,限制人員進出,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等。即當社區被劃為疫區時,可採取封鎖措施,限制人員進出。(關於疫區的確認,詳見《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中疫點、疫區的劃分相關規定。)

4、按照社區居委會的要求做事,出現法律後果誰承擔責任?

答:在社區按照政府部門的規定履行職責,要求物業公司配合時,物業公司應當配合,相應法律後果應由社區承擔。

5、物業向業主贈送口罩、酒精、代購物資,業主投訴物業提供的東西有問題怎麼辦?

答:區分具體問題,不同情況不同處理。

贈送的物資,贈與人一般不承擔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根據《產品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若物業公司贈送物品時,沒有附義務,且沒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的,物業公司無需進行賠償。但業主可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向物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賠償。

物業公司代購物資的情況較為複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雙方構成“委託關係”還是“買賣關係”進行不同處理。

6、在沒有接到政府通知情況下物業對業主採取的哪些措施是違法的?

答:封閉小區、禁止業主進出入均是違法的。

7、什麼是有效的政府通知可以讓物業按照執行而不承擔法律責任?

答:物業公司應當密切關注政府部門發佈的官方消息,以政府部門官方發佈的通知為準。

8、近期大量通知是沒有公章的,我們可以相信是有效的嗎?

答:應以官方渠道發佈的通知為準,如官網、官微等。

9、假期返回物業有權拒絕回家嗎?

答:不能。

目前並無禁止人員流動的任何法律及規定或政策,故物業無權拒絕業主正常返家。

10、對於拒絕配合測量體溫(拒絕登記)的外省市返回人員,物業是否有權拒絕其進入小區?

答:有權。

根據《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規定,城鄉社區組織要在疾控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指導下,會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追蹤到人、登記在冊、社區管理、上門觀察、規範運轉、異常就醫”的原則對來自疫情發生地區的人員、外地返回居住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管理,加強發熱和症狀監測,追蹤、督促其居家醫學觀察14天。有條件的城鄉社區可在社區、小區出入路口對外來車輛、人員進行登記。

11、物業企業是否有權臨時關閉小區部分大門?

答:可以。但首先應考慮是否滿足業主的出行需求,其次應提前向業主通知或公告。

12、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期間業主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時間交納物業費,在成立業主大會的過程中能否被認定為“未及時交納物業費”的情形?

答:視情況而定。首先,看物業是否有交費時間臨時變更的通知,由通知的按通知時間執行。其次,對於可以線上交納物業費的小區,業主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期為由拒交物業費的,應認定為“未及時交納物業費”;對於不能線上交納物業費的小區,建議不宜認定為“未及時交納物業費”。

是否及時交納物業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判斷,而《物業服務合同》應適用於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13、業主進入小區時,物業量體測溫發現異常怎麼辦?

答:物業企業在檢測中發現有體溫≥37.3℃的業主,①仔細詢問其是否有武漢旅居、接觸史。若明確無,同時身體沒有嚴重慢性疾病的,則建議其服用感冒退燒藥,居家觀察,有異常情況及時去醫院發熱門診就醫;②有武漢接觸史的或者本身有嚴重慢性疾病的,建議其前往醫院進行檢查,或安排人員送往醫院進行檢查,佩戴口罩做好防護同時對接送車輛進行全面消毒,確保安全。同時上報屬地社區、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

14、因疫情導致商鋪長期停止營業,物業費是否仍應收取?

答:疫情問題導致部分店鋪長時間無法營業,由此產生無法營業期間物業服務費是否仍應繳納的爭議問題。考慮到此次疫情影響已經接近非典,因此通過檢索非典時期的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案例,從檢索情況來看:

①大部分法院支持減免租金,其中有法院認為可以全免,也有法院認為應當雙方合理分擔租金損失,因此支持部分免除。

②仍有少數法院不支持減免租金,其中主要理由為疫情為正常商業風險的一部分。據此,若有商鋪提出減免物業費的要求時,建議各物業企業首先看合同約定,看是否有類似“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傳染疾病、市政建設、自然災害、戰爭等事)致使無法正常經營的,應減免該期間的物業費”等相關的條款,若沒有相關約定,則建議通過協商達成書面協議,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可建議對方通過其他途徑主張權利。

15、小區業主在交流群中散佈疫情謠言,物業服務企業應怎麼做?

答: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小區業主交流群中一旦發現散佈謠言的情況,應及時的對散佈謠言的行為進行制止並對謠言進行正確的解釋,同時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關部門舉報該散佈謠言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疫情期間無法營業物業費是否應當減免?哪些行為會觸犯法律?


16、對於小區內業主自發組織的聚集性活動,物業服務企業應怎麼做?

答:《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中規定:“限制人員聚集:社區內限制或停止集市、集會等人群聚集的活動”。鑑於疫情的傳播方式,應儘量減少人員的聚集,物業服務企業一旦發現小區內存在聚集性活動,應及時的進行勸導。

17、物業企業是否可以組織募捐活動以及如何做好募捐工作?

答: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聯合業主委員會組織本小區針對疫情的募捐活動,為疫情的防控出力。在募捐活動的進行中,要保證公正公開,將募捐的方式、用途、金額等信息進行公開,同時做好宣傳工作。

18、部分小區規定外地(疫情嚴重地區)返還人員(業主、租戶)觀察待家14日,該人員未遵守,物業如何處理?

答:建議物業服務企業嚴加防控、可以與小區內業主委員會溝通對其進行約談,並及時上報屬地社區、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

防疫期間業主違法案例,請各位業主引以為戒

案例一:【不配合小區防疫檢查,夫妻倆把車堵到進出口,雙雙被拘留!】

2月6日晚9時許,咸陽某小區業主樊某某(男,49歲)駕車進入小區,因該車輛不符合防疫期間的進出規定,工作人員不允許該車輛進入,樊某某及其妻子章某(女,46歲)拒不配合,與渭西辦防控人員、小區保安發生爭吵,將一名保安人員手機打碎,並故意把車堵在小區的進出道上,對小區疫情防控工作及符合規定的車輛進出造成嚴重影響。對此,彩虹公安分局第一時間進行了嚴肅查處。經審查,樊某某、章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章某、樊某某夫妻倆分別被彩虹公安分局西區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10日、7日的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提醒,市民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應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規定,主動配合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對於拒不配合,傳播疫情,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

案例二:【拘留!業主拒不配合防疫管理還毆打保安】

2月4日下午,達州市江灣城小區業主賈某和女友周某紅買菜回家進入小區大門時,拒不執行小區物業“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所有小區業主必須刷門禁卡進入”的規定,在物業保安溝通後仍不聽勸阻,強行通過大門,並對物業保安徐某進行毆打,致徐某受傷倒地。目前,周某紅因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案例三:【拒不配合測體溫還毆打保安 樂山一男子被行拘5日】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後,樂山住建部門要求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進一步加強出入口管理,做好外出回家人員排查登記、體溫檢測等相關防疫工作。疫情當前,但仍有個別業主太任性,拒不配合小區物業管理。2月4日下午13時許,樂山市犍為縣威爾頓莊園小區49幢出入口,謝某某未攜帶門禁卡被拒絕進入。隨後,謝某某又拒絕配合物管人員測量體溫,並用磚頭暴力破門後,衝進門崗毆打保安。經調查,謝某某對疫情防控期間小區管理相關規定置若罔聞,行為影響惡劣,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5日。公安機關提醒,當前正值防疫關鍵時期,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對拒不配合造成嚴重影響者,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案例四:【不配合防疫管理、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依法拘留!】

2月3日14時許,何某(男,漢族,38歲,合肥市蜀山區人,系金色池塘3期小區業主)與其妻子駕車到金色池塘小區外取快遞後,從小區西門返回(何某妻子駕車),由於車輛未在小區電子識別系統登記,道閘無法自動打開,小區保安拒絕為其開門。何某和其妻子下車與物業工作人員交涉,物業工作人員向其解釋因疫情防控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車輛如未在物業登記,需要業主先到物業辦公室登記後方可進入。雙方爭執後未果,何某突然駕駛車輛撞壞小區西門道閘並進入小區,後駕車撞壞南門道閘外出。

案發後,蜀山分局井崗派出所民警第一時間抵達現場展開調查取證,將何某傳喚至井崗派出所接受調查。

2月4日,何某被蜀山分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消毒工作要做好,安全使用消毒用品需記牢

1、使用醫用酒精消毒時要注意防火

醫用酒精是乙醇和水的混合溶液,其中乙醇的濃度為75%。醫學實踐證明,這個濃度的醫用酒精消毒效果最好,能夠殺滅多種細菌和病毒,也能夠有效殺滅新型冠狀病毒。

乙醇除了用於消毒外,在工業上的重要用途是作為燃料。比如乙醇汽油,就是將乙醇混入汽油中作為汽車燃料使用,這也說明乙醇和汽油具有某些相似的性質,它們都具有較強的揮發性,極易燃燒。醫用酒精雖然不是純乙醇,但是濃度已經相當高,已經具備極強的可燃性,在使用酒精時,一定要遠離火源,防止酒精點燃而引發火災。

使用醫用酒精時除了不能直接接觸火源以外,還要防止酒精蒸氣導致的燃燒和爆炸。在使用醫用酒精時,特別是進行噴霧消毒時,由於酒精揮發性強,容易產生酒精蒸氣,特別是在密閉的空間,如門窗關閉的房間中,可能導致酒精蒸氣聚集,達到爆炸範圍,遇到火源則引發燃燒,甚至爆炸。

總之,使用酒精時,要遠離火源,不要使用噴灑式消毒用法,使用毛巾蘸取適量酒精對物體表面進行擦拭,並注意開窗通風,;存放的酒精,也要遠離火源,切忌放到廚房等與火源接近的地方。

2、使用84消毒液時要防止中毒

84消毒液是次氯酸鈉和氯化鈉的混合溶液,消毒時起作用的是次氯酸鈉,氯化鈉是生產時候的副產物,不起消毒作用。其消毒原理為,次氯酸鈉以及次氯酸鈉與二氧化碳等作用產生的次氯酸具有強氧化性,可以殺滅細菌和病毒,對新型冠狀病毒也有效。

次氯酸鈉及次氯酸氧化性非常強,不但可以殺滅細菌和病毒,對人體細胞也具有很強的腐蝕性,因此在使用84消毒液的時候,要按照使用要求進行稀釋,還要戴上手套等進行防護,避免身體接觸,防止吸入人體。

由於84消毒液是次氯酸鈉和氯化鈉的混合溶液,二者可以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氯氣,這就是在使用中會聞到氯氣味道的原因。氯氣具很強的毒性,對呼吸道具有較強的傷害,過量吸入會導致中毒死亡。在正常情況下使用84消毒液,產生的氯氣量不大,在敞開體系下是安全的,但是在密閉空間則可能由於氯氣聚集而產生中毒危險。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84消毒液不能和酸性物質(如醋、潔廁靈等)混用,混合後會產生大量氯氣,導致人員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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