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立教育督導與行政審批、處罰、執法聯動機制

中新社北京2月19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強調壓實問責制度,整合教育監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審批、處罰、執法的聯動機制。

對年度目標任務未完成、履行教育職責評價不合格,阻撓、干擾和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的被督導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通報並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於民辦學校存在此類情況的,責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督促學校撤換相關負責人。

對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群眾反映強烈,因履行教育職責嚴重失職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的被督導單位,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於民辦學校存在此類情況的,審批部門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督學在督導過程中,發現違法辦學、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師及學校合法權益、教師師德失範等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問責和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佈。

《意見》強調,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的被督導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將教育督導結果、工作表現和整改情況通報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建議其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評先、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被督導事項建立“回頭看”機制,針對上級和本級教育督導機構督導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隨時掌握整改情況,防止問題反彈。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要加強對《意見》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落實情況要作為對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落實工作成效顯著的責任單位及負責人,按照規定予以表彰;對落實不到位的責任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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