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個人自行補繳社保費,需要承擔滯納金嗎?

睡杲杲_


職工在遇到補繳社保的時候,往往會被告知要徵收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這筆滯納金究竟是什麼呢?又如何理解呢?


什麼是滯納金?

滯納金本質上是行政機關對不按照期限旅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主要目的是為了督促相對論,儘快履行義務。

徵收滯納金,一般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法定性,跟我們違約要支付的違約金並不相同,滯納金是必須有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強制性,是指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懲罰性,只對超過國家規定期限的繳納稅款而採取的措施。

現實生活中滯納金不僅僅有社保滯納金,還有稅款滯納金等等,另外還有追繳、補收和罰款的區別。比如范冰冰2018年被罰8.83億,其中滯納金0.33億,其餘的8.5億元是追繳的稅款和罰款。

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實際上,早在1999年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中,徵收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就有明確規定。第13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滯納金應當由誰負擔?

其實,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滯納金的主體都是用人單位。

《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中明確,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因此,從有關責任角度上分析,企業負擔著給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造成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都是應當由企業承擔,不管是職工本人部分的滯納金還是企業部分的滯納金,都沒有理由要求職工承擔。

不過,滯納金是可以減免的。如果用人單位按照社保法第63條規定提供擔保,並與社保徵收機構簽訂緩交協議,可以免收緩交期間的滯納金。如果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性的嚴重困難,經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但現實情況比理論上覆雜。一些企業由於經營困難陷入破產停滯狀態,也沒有任何財產可以清償社保費,更不用說滯納金。一些企業還是個人企業,對於社會保險費的認識不足,在申請補繳社保時個人和企業本身是一家,因此會出現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這種情況下,為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滯納金一般是要求必須徵收的。因為,即使是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在繳納的時候法律也只認可是企業繳納的,所以滯納金很難減免。

破產企業社保費規定

國家可以按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對破產中職工的利益進行保護。企業破產法中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依照有關順序清償。第一順序是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傷殘補助、撫卹金、經濟補償金,所欠應劃入個人賬戶的基本保險和醫療費用等。由於是職工本人需要承擔的部分,即使沒有清償,本來承擔也沒有問題。

第二順序才是破產企業欠繳的,除前款規定的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所欠的稅款。滯納金也應當包含在社會保險費用中。如果說企業剩餘財產不足以清償第二順序款項,那麼也就只能這麼算了。

這樣職工只要繳納本人部分,就不應當影響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

但是,往往由於破產程序複雜,確實存在一些情況,職工本人承擔社會保險費繳納並退休的情況

綜上所述,按理說職工本人不應當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由企業承擔。為了避免因企業破產倒閉等情況導致社會保險費補繳困難,還是建議職工在遇到社會保險費拖欠時及時維權,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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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個人自行補繳社保費,需要承擔滯納金嗎?

現在一般個人是不能補繳社保費的,只能以公司單位名譽補繳。

如果是以個人補繳,只能補繳中間斷繳的。個人補繳社保是要承擔滯納金的,還要補繳繳費的利息。

帶上身份證和社保卡去補繳,社保局會用電腦計算你補繳的月數,計算出該補繳的金額,利息和滯納金。利息是計入個人帳戶。滯納金和利息也不多。能補繳還是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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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果稅務局追繳公司以前沒交的社保,那麼員工是不是也應該補繳呢?

是的,員工也應該補繳,因為補繳費用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實際上題主說的應該是城鎮職工社保的補繳費用的責任劃分。單位原因造成社保未繳、欠繳、少繳的補繳費用分為三部分:一、單位應繳的社保統籌費用;二、個人應繳的社保個人賬戶費用;三、滯納金。其中第一項費用由單位承擔,第二項費用由個人承擔,對此一般都不會有異議。那麼第三項滯納金由誰承擔呢?答案是應該全部由單位承擔,因為和一、二項份內必然費用不同,這是一筆額外費用。在法律上,依據責任推定原則,是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才產生的滯納金,理應單位承擔。但在實踐中,有例外。

一、單位應承擔的社保費用

大家都知道,陳真職工社保分為五種,分別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社保費用按繳費基數的固定比例徵收,各地徵收標準不同,具體以地方政策為準。通常單位要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繳費比例為14%-20%左右;各地醫療保險單位費率通常為6%-10%;各地失業保險單位費率通常為0.5%-1.5%;各地工傷保險單位費率通常為0.2%-2%;各地生育保險單位費率通常為0.5%-1%。各地單位應繳費率合計約為21.2%-34.5%。

二、單位應承擔的社保費用

通常各地個應要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繳費比例為8%左右;各地醫療保險個人費率通常為2%,另外還需繳納大病統籌互助金,一般為每月2元-5元;各地失業保險個人費率通常為0.2%-0.5%;各地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個人都不需要繳費,全部費用由單位承擔。各地個人應繳費率合計約為12.5%-13%。

備註:補繳時,一般只補繳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另外三險在實踐中補繳的案例很少。

三、滯納金

按照法律規定,自欠繳之日起計徵的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應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在實踐中,有些單位會要求員工個人承擔個人部分金額的滯納金,於法無據,屬於違法操作。也有上述一二三項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的,多見於個人掛靠單位補繳情況。

另外有些讀者來信反映,有地方違法操作的,比如下崗職工補繳下崗前費用,理應全部由單位承擔,但單位和員工私下達成協議,全部由個人承擔,不然不給你辦。因為目前大多數地區的社保機構只接受單位補繳,不接受個人補繳,所以有些人為能達到補繳目的,能湊夠15年的繳費年限,辦退休,領養老金,考慮到依法維權,困難重重,扯不起,就忍氣吞聲,自己承擔了所有費用。現實很骨感。

四、補繳費用怎樣收取

用人單位造成的未繳、欠繳、補繳,由用人單位去社保機構辦理補繳手續,所需所有費用由社保機構向用人單位一併徵收。其中個人應承擔的費用,再由單位向個人收取或代扣代繳。實踐中,有經驗的單位一般都會先收取個人費用,再去辦理繳費,不然不給補辦,以免扯皮,難以追繳。

五、歷史欠繳社保由稅務局負責追繳,是對政策的過度反應

2018年以前社保的補繳工作,通常是民不舉,官不究的。2018年國家公佈了新政策,2019年1月1起將由稅務局負責社保費用的徵收工作。稅務局掌管著用人單位的主要經濟信息,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單位造成了很大的衝擊和震懾力,這無疑對今後依法繳納社保工作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那麼對歷史欠繳社保,各地稅務局是否會一追到底,徹底清查呢?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個人認為,不會。不然很多經濟實力不夠的企業可能會因多年來積累起來的巨大的社保補繳負擔,力不從心,經營困難,甚至破產倒閉,員工不但社保補繳難以實現,還會失業。所以這樣做不是國家政策改革的初衷,是對政策的過度反應。個別地區稅務局心血來潮,大規模大範圍徹底清繳,是對政策的過度解讀或誤讀,社會負面反應弊大於利。個人理解大多數地區在追溯以往社保欠繳問題時,仍然會民不舉,官不究的,但今後社保繳費會越來越嚴格了,這倒是真的。有補繳需要的朋友該依法維權還是要依法維權,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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