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律师进行罪轻辩护的三种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要说服法院作出完全无罪裁决的可能性比较小,很困难,于是,很多人都会采取“由重罪向轻罪”转化的辩护思路,也就是平常所说的罪轻辩护。

关于罪轻辩护,主要有三邘表现形式:

一是,将重罪名改为轻罪名。

即,将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一项罪名推翻或论证其不成立的同时,论证被告人构成另一个较轻的新罪名,并依此作出较轻的刑事处罚。

这种方法虽然让公诉方和法院都容易接受,但很易受到各方的质疑。

这也是律师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现实利益的无奈之举,是避免最坏结局的辩护策略。

【需要注意】采取这种策略前,必须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取得同意和授权。

如果委托人不同意该方法时,要么从事单纯的无罪辩护,要么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并退出本案辩护。

二是,减少指控的罪名。

在公诉方提出多个罪名指控的情况下,律师提出被告人不构成其中部分罪名的辩护意见,以减少起诉的罪名数。

三是,降低犯数额。

在一些特殊的罪名下,有些数额是入罪情节,有些数额是量刑情节,很有研究的必要。

刑事诉讼中,律师进行罪轻辩护的三种表现形式

主要观点来源于陈瑞华教授所著的《刑事辩护的艺术》,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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