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讓法院快給執行呢?

侯中傑15199845631


我國有很多申請執行人都會有一種錯誤的想法那就是“我已經申請強制執行了,而且對方每天吃喝玩樂肯定有財產,我只要在家舒舒服服的等著執行完了拿錢就行了”。但是如果真的這麼簡單哪來的執行難呢?

其實目前我國司法資源十分緊缺,每位執行法官每年要處理幾百件執行案件,這麼多的案件導致會有大量案件的堆積,執行法官肯定會選擇優先辦理證據充足、辦理簡單、標的額較小的案件。

所以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後,一定要提交所有自己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如果自己沒有線索,可以採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獲取到被執行的財產信息這樣可以對於執行案件的推薦會有很大的幫助,也會有很大幾率加快執行的進度。


東友律師團


本人曾在法院執行局工作,辦理過千餘件執行案件。

與其說如何讓法院快點執行,不如我來告訴大家,哪些案子會執行得很快。

1、有明確財產線索的案件。對於有財產的案件,法院的處理力度是相當大的,大概包括訴訟中保全到了財產、對方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案件有不動產抵押等幾種。所以如果想要法院加快執行,找到明確的財產線索是很重要的一點。

2、被執行人願意前往法院協調。執行案件的關鍵還是在於被執行人是否有真誠的還款意願,如果被執行人願意前往法院協調的,那麼說明其身上的債務往往還在可以承受範圍之內,而且不願意採取逃避的態度,希望將事情解決。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促成原被告之間的合理還款協議,幫助案件得到解決。

3、被執行人明顯不具有償還能力。都說債多不愁蝨多不癢,當一個被執行人有著幾百起執行案件的時候,法院往往也會直接通知申請人,關於這個案件不要想太多,等待其他關聯案件追償結束後等待分配即可。

其實想要推動執行,最重要的還是前往法院跟法官當面溝通。

畢竟每個承辦法官都承辦著近百起案件,多去跑跑肯定對你的案子多多上心的。


法律小專家陳小彬


很多申請執行人不知道,其實法院的執行是有期限規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雖然司法解釋案件一般應該在六個月內執結,但是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的執行局現在人少案多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有的東部發達地區基層法院的執行法官年均辦理執行案件數超過500件。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還要求法官全部在六個月內執結,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那怎麼才能讓法院快給執行呢?首先建議你經常性的和執行法官保持電話溝通,在理解的基礎上適當催促一下。但一定要注意態度和說話的方式,因為執行法官不欠你錢而是幫你要錢的。其次,你需要主動向執行法官提供被執行人的信息和線索。比如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找到被執行人的經常居住地等。這些信息和線索也有助於執行法官的執行工作。最後,如果案件仍然沒有進展,那麼你可以想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以上,希望能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榨汁小二郎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辦理案件,也一直在協助執行。對於您的問題,我想我還是有發言權的。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執行案件跟審判案件一樣都是辦案責任制,也就是說進入執行局的案子都將會採取執行措施。至於是否能不能執行回來,能執行回來多少,執行的快慢,不是取決於執行法官,而是在於被執行人有無財產,有財產的話自然執行的快,沒有財產的話,執行法官窮盡執行手段後都會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措施暫時停止執行。這不是執行法官隨意採取的,而是有清晰的法律依據的。接下來我會根據辦案經驗及司法實踐,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您釋疑支招。



首先,一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期限是兩年,也就是說你的案子生效後,兩年內,你必須申請執行,如果兩年期限過了,你還是沒有申請執行,很遺憾,你的權利喪失了。所以,要想盡快執行回來你的財產,最起碼的你得抓緊時間申請執行,越來越好,因為有的被執行人就是在這期間轉移的財產,試圖躲避債務的,你申請的慢,你損失的就越多,要知道,對於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目前還沒有什麼特別有效的手段規避。

其次,一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局,你根本不用擔心執行法官不給你辦理案件,也許過去會存在這種現象,但是現在我很負責任的告訴你,擱置不管的現象絕對不存在。因為現在是辦案責任制,每個法官都要為自己的承辦的案件負責,超期未辦理會被要去追責,也就是說在規定期限內,所有的執行措施和程序做完後,必須對案件有個結果,執行最常見的結果就是終本。至於執行案件的辦理快慢,完全取決於被被執行人有無財產可以執行和能否找到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有財產執行,你的案件自然會快速辦理,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以執行,你的案件自然辦理的機會慢一些,等到執行期間一到,還是沒有財產,那隻能進入終本程序。什麼是終本呢,簡單來說就是通過查控,被執行人目前沒有可以被執行的財產,所以暫停本次執行。但是不意味著你的案子結案了,今後如果發現他哪天有財產了,一樣可以執行的。


再次,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被執行人找不到且通過查詢發現他名下也沒啥財產,這個時候就是連拘留都拘留不了,因為找不到人,如果能找到人,對其拘留也是一種打擊的措施,可是現在,這個措施也不能用,被執行人還沒有錢,所以沒啥辦法,就是執行不了。這種情況在執行案件中最常見。真的不能怪執行局不幹活,因為他們也沒辦法,畢竟法院不是公安局,有些手段根本用不了。還有就是執行工作,每個季度都會被上級部門檢查辦案進度,真的不用擔心,你的案件會被擱置,現在的每個執行案件都有卷宗可查,通過卷宗,就能知道執行局到底辦理沒辦理你的案子,這些卷宗都是要被定期檢查的,執行快慢與否,根本對執行沒啥影響,畢竟都是有期限的。

最後,要想自己的執行案子快速辦理,我們要做的就是多多與執行法官溝通,多抱著理解的態度,儘可能的配合執行局工作,比如說幫忙打聽打聽被執行人的下落,多多關注一下被執行人的消費,如果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及時報告順便恢復執行。因為執行難的問題不是一天兩天能解決的,你的執行的案件要是那麼輕鬆解決,執行法官肯定會及時幫你追過財產的,畢竟你的案件圓滿結案,對於他的業績有很大的幫助,誰會不願意做呢。還有就是千萬不要跟執行法官起衝突,將執行不能的原因,不分青紅皂白一律怪在法官身上,那樣對你百害無一利,因為你的案件的法官是不可能輕易換人的,合理的溝通才是王道。

我是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有問題及時提問,我會一一回復,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支持,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憂君


法院執行工作有結案率和執行期限的考核,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報院長批准。

基於執行期限和結案率的考核壓力,執行法官往往會將快過執行期限、容易執行、有首封財產的案件儘快予以處理。目前法院執行案件分辦案團隊,主要分為終本組(沒有財產)和普執組(有首封財產)。

如果你在訴訟過程當中就已經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或者查封了被告的房產、土地、車輛,那麼到法院強制執行階段就可以直接申請法院評估、拍賣了,如果是銀行存款則直接申請法院扣劃。

對於有首封財產的案件一般分到普執組,超過了6個月還未執行完結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上一級法院向該執行法院發出督促執行令,責令限期執行。也可申請上一法院提及執行或者指令轄區內的其他法院執行。

如果你的案件沒有首封財產,同時也沒有任何財產線索,一般案件會分到終本組,法院一般會按照程序在法院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一次財產調查,如果有存款或者便於執行的財產會通知你,如果沒有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件就會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


法律知道


大家好!

關於題主的問題,我認為有以下幾點:

我認為法院執行的快與慢有很多因素

一、法院執行案件數量,現在我們都是知道,法院執行案件數量較多,尤其是基層法院,每個執行法官執行案件每年平均幾百件,就是說每天要執行一到兩件案件才可以。

二、申請標的,如果申請標的小,比如幾千幾萬的,那可能會快一點,法院可以通過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所有的財產,如果足額會凍結、扣劃、查封。如果申請標的大,比如幾十萬、幾百萬這樣的可能慢一點,因為標的大,被執行人又無可供執行財產,那麼這樣的案件執行是困難相對大一點。



三、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有些被執行人確實是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即使將所有的強制措施都對其採取,最終還是履行不了義務。


一般的執行期限是六個月,在六個月內法院通過網絡查控、傳統查控等所有的查控手段,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控分析。如果在執行期間,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或者強制執行完畢。這種就很快。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這種會慢一點。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墨文軒自媒體


自己努力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找到越快執結越快。你自己都不努力,還指望別人替你努力?


喪鐘鎮的小殭屍


表示表示


大笑三生666


弱弱地想問一句廣西東興市法院,究竟杜志烈和杜明成欠廖錦壽多少錢?!!!(2015)東民初字1709號民事裁定書廖錦壽訴前查封保全了建安公司名下八間商鋪,市值三千多萬,(2016)桂0681執81號之二之三,把被執行人偽造成申請執行人又查封建安公司名下十六套商品房,查封拍賣南山聰皇溝旅遊開發公司景區經營權,又利用(2017桂)0681執504號之九裁定,捆綁查封南山聰皇溝公司一千二百萬,如此算來杜志烈、杜明成應該欠廖錦壽不少於五千萬,更恐怖的是,廖錦壽放棄了廖錦軍、廖海韻、凌海東等人對建安公司的執行分配、在沒有履過一分錢的情況之下就匆忙申請解除了杜志烈、杜明成失信人名單,把虛假訴訟費、保全費、受賄費用,統統算到一起,參與我案件的執行分配,一張三百萬的借據,東興市法院卻幫弄成五千多萬來執行,從工商登記備信息顯示,防城港綠樹旅遊有限公司法人是農小軍,但韋克既非綠樹公司法人更不是股東,卻以法人身份授權杜志烈和廖錦壽訴杜志烈、杜明成民間借貸案的訴訟調解,承擔廖錦壽的債務。一個證據確鑿的民間借貸來,從起訴到二審用時二年,執行二年後又變訴了,偷偷把本人訴前查封保全的財產,拍賣處置到被執行人老婆名下,事情敗露後,又讓廖錦壽按權重比例參與分配,玩左手換右手的遊戲,查封價值幾十萬的名貴紅木傢俱,卻被東興市法院強行以六萬的價格,退還給被執行人,東興市法院只管讓本人不斷的交費訴訟,來拖延執行,篡改判決書,亂造案號,主辦法官光天化日之下在立案大廳明目張膽地受賄,因為(2015)東民初字第1709號虛假民事調解書錯誤百出,所以東興市法院篡改了防城港市中院的(2016)桂06民終642號民事判決書,和我打了多年官司的人,被東興市法院認為是冤枉的,所以執行時適當進行了更改,為掩蓋其犯罪事實,此後所有凡涉及本人的案卷全部製造錯誤,執行轉移完財產,然後再進行更正,不斷地重複錯誤再重複更正,千方百計地讓判決書變成一張廢紙..如有所述不實,本人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用戶5762393624


我在訴前做了保全,可執行法官卻要終止執行,難道做了保全也不能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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