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不合格防疫產品怎樣主張賠償?採集、公佈個人信息和行動軌跡是否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瀋陽中法解答來了

買到不合格防疫產品怎樣主張賠償?採集、公佈個人信息和行動軌跡是否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瀋陽中法解答來了

瀋陽中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民事糾紛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級法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就審判實踐中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民間借貸、消費者權益保護、醫療糾紛及健康權、名譽權侵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做出以下解答。

一、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債權人如何確保債權不因疫情而受影響

1.當事人是接受治療的“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因疫情防控被依法隔離、觀察、滯留人員、因交通關停受阻人員或者是執行抗擊疫情任務的醫療衛生人員、人民警察等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申請立案的,且不能及時起訴的事實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本次疫情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徵,故訴訟時效可因此發生中止。當事人可在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但需要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

2.權利人也可以通過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方式實現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3.瀋陽市兩級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因疫情防控原因暫時關閉期間,開通線上立案渠道,保證當事人能夠及時申請立案。當事人可以通過遼寧法院訴訟服務網、遼寧移動微法院等線上渠道進行網上立案。不便網上立案的,可以選擇郵寄方式立案。

二、當事人因受疫情防控影響,不能在法定期間內完成應訴、舉證、上訴的,當事人如何保證訴權

疫情蔓延及防控措施的實施,對當事人的應訴、舉證、上訴等都產生了較大影響。當事人對於因疫情導致的客觀障礙,造成權利人不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訴訟權利的,可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向法院申請順延,法院將依據具體情況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應當保留相關的證據,以備法院審核。

為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因疫情帶來的線下訴訟不便,全市法院藉助智慧法院系統全面開展網上訴訟活動。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協已共同發出倡議,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12368訴訟服務熱線、遼寧訴訟服務網、遼寧移動微法院等電子平臺完成查詢、提交訴訟材料、聯繫法官、在線庭審等訴訟活動。

三、債務人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暫時經濟困難,無力按時、足額償還借款的,如何應對違約風險

債務人因疫情導致還款能力下降,不能按時、足額償還借款的,不能因此免除還款責任。為避免產生更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債務人應主動與債權人協商,取得債權人理解,通過延長還款期限、分期還款、還本減息或還本免息等方式,對借款協議內容進行變更。對因政府採取的防控措施及疫情形勢導致債務人延期還款的,法院在審理中將根據個案情況予以衡量。

四、疫情期間,部分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因資金壓力大,急需融資時如何防範高利貸風險

年息24%是法律規定的利率紅線,各種以“違約金”“手續費”“抵押金”“保證金”“中介費”“展期費”“服務費”等形式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行為均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保留相關的證據,證明實際使用借款的利息情況。出借人存在套路貸、非法放貸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

五、疫情期間,消費者在超市、藥店等處,或者通過微信公眾號、朋友圈、微信群、網絡直播平臺等線上渠道購買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產品或者保健食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應向何主體主張賠償

1.消費者在購買到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防疫產品或者保健食品後,應當保留好產品實物及相關的購物憑證、購買記錄等證據,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待疫情消除後向法院提起產品責任糾紛訴訟。

2.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六、疫情期間,經營者在銷售防疫產品過程中,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虛假宣傳或誇大產品功效、虛構產地信息等行為,或者銷售的防疫產品、保健食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消費者或受害者可以主張哪些賠償?能否主張懲罰性賠償

1.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經營者提供不合格商品造成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賠償合理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可以要求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經營者在銷售防疫產品過程中,實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虛假宣傳或誇大產品功效、虛構產地信息等行為,構成欺詐,消費者可要求按照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可要求按照五百元賠償。

3.經營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4.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不含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情形),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可要求按照一千元賠償。

七、在與疫情相關的診療活動中,患方與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患糾紛的,患方能否向醫療衛生機構主張損害賠償

1.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因患者或其近親屬不如實陳述與疫情有關的出行情況或接觸史,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規範的診療,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2.因“新冠肺炎”屬於新型病毒引起的突發疫情,醫療衛生機構採取的診療措施受當時、當地的醫療水平和醫療條件限制,診療的效果受到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等因素影響。因此,在醫療衛生機構已經採取緊急救治措施、不存在延誤治療或者治療方案無明顯過錯的情況下,應認定醫療衛生機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在與疫情相關的診療活動中,發生個別患者及家屬毆打、辱罵醫療衛生人員、嚴重擾亂診療秩序的行為,醫療衛生人員如何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疫情防控期間,醫療衛生人員在醫療衛生服務中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如被謾罵、恐嚇、侮辱、誹謗、推搡、毆打,醫療衛生人員或其近親屬被騷擾、跟蹤的,醫療衛生人員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實施侵害或危及醫療衛生人員安全的行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及時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或拘留的處罰。

2.醫療衛生人員名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九、因被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與“新冠肺炎”患者接觸被確定為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而發生醫療費用或因被採取隔離措施發生損失的,能否向肺炎傳播者主張損害賠償

上述被感染者、因接觸被定為疑似患者或因密切接觸被隔離者,應提供證據證明肺炎傳播者明知自身處於確診感染、疑似感染或者具有感染的高度可能性,仍故意隱瞞病情、行程,或未按照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防控要求到定點醫院就診、進行隔離,導致疫情傳播、流行,給當事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即當事人應對肺炎傳播者存在主觀過錯、實施侵權行為,當事人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後果,以及肺炎傳播者的侵權行為與當事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等事實完成舉證責任,才能獲得賠償。

十、疫情防控期間,醫療衛生機構、社區、公共交通部門採集公民個人信息和行動軌跡,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相關人員信息,是否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把握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護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平衡點。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社區(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新聞媒體基於疫情防控需要,根據相關規定和防控舉措要求有權依法採集、公佈相關人員信息,相關單位主觀上不存在明顯過錯,沒有超過合理、必要限度,未給相關人員隱私權、名譽權造成嚴重損害的,一般不認為構成侵權。

以上意見,如與上級法院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法院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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