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的走法律程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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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離婚的形式可以是協議離婚,也可以是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雙方需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

由婚姻登記機關對以下事項進行逐一審查:

1. 雙方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 雙方意識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

3. 是否對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的?

4. 是否辦理過結婚登記?

事實婚姻只能通過訴訟離婚途徑。

當離婚雙方都符合上述條件時,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併發放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訴訟離婚依據是否達成調解可分為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

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首要審查依據。

訴訟離婚中,當事人應注意採集以下證據:

1. 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2. 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3. 如果涉及到撫養權的爭奪,則應證明自己具有撫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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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確定一個問題,你父母是何時結婚?因為這關係到他們在法律上是哪一種關係:是領結婚證的夫妻/事實婚姻(無結婚證但有其他要求)/同居關係。

如果是構成事實婚姻和有證的夫妻,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並且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的,就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了(也就是打離婚官司)~特別注意,我們國家要離婚就只有這兩個途徑,不存在自動離婚等離婚方式。

如果是同居關係,那在法律上就和戀愛關係一樣,雙方分手即可,不存在離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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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雙方都願意離婚就簡單了,不管那一方向法庭上交一分起訴離婚狀,法庭會電話通知另一方什麼時候開庭,一般半個月至一個月開庭,這一段時間是給你雙方考慮的清楚的。去了雙方簽完字就OK了,我就是這樣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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