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借條但是沒有收到錢,被告上法院,開庭怎麼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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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需要當出借人提供借款時借款合同才生效,借貸關係才成立,與一般簽訂即生效的合同不同。如果真的沒有收到錢,開庭時直接說沒收到即可,原告還要繼續就提供借貸款項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責任不能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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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借條但沒收到錢,被告到法庭,應該怎麼答辯?這屬於借款合同未履行完畢,這種情況基本不存在,但我卻是遇到過幾次這種情況。我有三次對方聘請律師,在法庭上以此為由做辯解,以已簽署借款合同,但債權人未履行合同為由想賴賬。大家想想可能嗎?你與債權人簽署借款協議,你寫了借條,但債權人沒有把錢支付給你,那你怎麼同意了呢?你是一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發生了這種事情,你怎麼當時不處理?非要等到對方把你告到法庭,你在諮詢尋求大家給你出主意?想利用法律為自己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的行為開脫責任,是這樣嗎?同樣假如你和對方沒有任何的關係,他逼迫你寫借條這就是故意侵害他人合法財產,是犯罪行為。(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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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有打借條,沒有給錢的,因為對方是本地的借貸公司,有黑社會性質,找幾個人弄住你,你讓你打幾張打幾張讓你籤什麼東西,籤什麼東西,然後他再起訴,為啥說金融次序亂呢,因為借貸公司,當地的黑社會都起來了,因為他是個暴利行業呀,遇見這事兒,有種了可以呀,反正我就是一條命,我就不亂籤,你隨便,但是碰見沒有種的,讓籤幾張籤幾張,誰欠錢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打官司,都是遭到威脅了,太怕了,當時的政策警察又不管,所以才沒有報警,怕接受更大的報復,所以才導致很多黑道拿著這些條去法院起訴,既然做他們就很完善,連保證也有,我沒有碰到過,但別人碰到過,我是那種死,我也不會亂籤的人,而且需要錢,家裡面週轉,不需要去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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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不用怕,假的就是假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嚴格要求法官按辦案程序走。2015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規定,有借據,還要有借貸事實發生。隨後最高院副院長江必新指出法官在審理民間借貸案,強調法官沒有調取銀行流水,屬於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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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就要看借款的額度大小了,一般情況下大額的借款,都是通過銀行轉賬,只要是銀行轉賬就有轉賬記錄,到了人民法院把借據和轉賬記錄提交法庭,就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會採信的。如果借款的額度較小,一般人們和會採用現金交付,那麼你就要有別的證據來證明借款的經過了,比如證人.電話錄音.微信等等,如果你沒有其他的證據來證明,那麼,人家拿出來借據起訴你,恐怕你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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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模版:今有張三因為XXXX原因,所以向李四借款人民幣大寫XXX元,借款支付方式為出借人張三向李四的X銀行卡XXXⅩXXXXXⅩ轉入借款(金額以實際到賬為準)。餘下寫借款期限,利息等等約定,不管多少資金,借款人都敢籤,簽了就等資金入賬,資金不入賬這張借據就是廢紙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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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借條但是沒有收到錢,被告上法院,開庭怎麼答辯?

法庭喜歡實事求是,假如你是被套路了,不管你沒有收到錢或是收的的數額與借條的事實不符,你都可要向法庭實事求是的陳述,法庭會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假如起訴人涉嫌高利貸或者套路貸,就涉嫌違法犯罪,法院按照規定會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假如你有收到借款,又以對方未履行合同為由,也請你放棄這個念頭,一般的借款合同都是把錢點清了,接著出具借條,或者出具完借條,接著查錢,一氣完成的。怎麼會,你打完借條了,對方不給你錢,你怎麼就同意呢?你是一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啊?你沒有看到錢,或者對方不給你錢,你可以不打借條,或者當場要回借條啊。也不能等到對方起訴你,你才諮詢大家啊!從道理上就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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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就跟一個打工崽所經歷的事情一樣: 跟威海華夏公司打工幾年,離職時,寫下了這樣的協議: 協議簽字時一次付清,末付工資丶加班費丶薪資補償丶帶薪年假工資報酬。……最後一條寫著: 自協議簽字之日起,乙方放棄向甲方及其關聯公司主張權利,不能通過仲裁或起訴追究甲方民事或經濟責任。 簽字後,甲方即單位沒有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乙方多方討要工資等,甲方也不支付,仲裁時,說簽了協議,不能仲裁; 請大家評評理: 明明是單位欠員工的工資丶加班費丶未休年假工資,不給員工,員工卻不能依法討要,有這個道理嗎? 正如: 打了借條,沒把錢借給人家,能說借錢成立嗎? 難道借錢的人向債主討回應借款項不應該嗎? 請大家評論。


愛的海洋18


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把相應款項交付,合同才成立有效。主要是看金額多少。如果金額少的話,情況對你稍微有點不利,不排除對方聲稱是以現金方式給付,如果是大額的話,對於僅提供借據的大額現金支付,你提出合理懷疑之抗辯的,除就債權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借款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等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天中大哥


如果財產數額比較少,以現金交付就可以了,對你非常不利。如果幾十萬以上說現金很可能法院不會採信,借款未履行的可能性就有,對你會有利。

在法庭上可以直接給法院說沒有收到對方交付的款項,不應該還錢,對證據質證時就一直強調沒有交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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