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擊破:離婚糾紛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201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清華大學作專題講座時透露,在離婚糾紛案件中,提出離婚最多的是女方,佔比74%,過去婚姻是“七年之癢”,現在是三年。從民政部門公佈數據來看,我國離婚率連續15年上漲,從1987年的0.55‰上升為2017年的3.2‰,並且還呈上漲趨勢。


各個擊破:離婚糾紛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我國離婚率統計(部分)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工作中,我也經常被諮詢各種有關離婚的法律問題,其中一些問題非常普遍和典型,今天就寫篇文章來總結一下:


Q1:沒有結婚證可不可以離婚?

A1:這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登記結婚了的,但是結婚證丟了或者在對方手裡,這種情況呢喊對方再去補辦顯然是不現實的,可行的做法是自己去婚姻登記機關調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的檔案,這個檔案也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係;


第二種情況就是雙方確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重婚、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等)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後才同居生活的,一律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而且單獨就解除同居關係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無法以離婚為由起訴到法院。


Q2:分居滿2年以上是不是就可以自動離婚了?


A2:絕對不可以,分居多少年都不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以上只是感情確已破裂的表現之一,而且這裡強調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如果是因為務工等其他原因分居,顯然不能認定感情確已破裂。


總之,離婚只有兩種途徑,一是雙方好合好散到民政局協議離婚,二是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起訴到法院後判決離婚和調解離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目前沒有第三種離婚方式。


Q3:一方出軌導致離婚,能不能讓他(她)淨身出戶?

A3:不能。離婚時原則上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是均分,之所以產生這種誤解,可能是因為《婚姻法》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顯然,大多數人是把出軌和同居混為一談了,法律上的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生活中的出軌通常是指有配偶的人與婚外異性偶爾發生婚外情,因此生活中的出軌不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情形。此外,該法律規定明確的是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並沒有規定有過錯一方不能參與分割共同財產。


Q4:按農村風俗給了彩禮但女方跑了,可不可以要回彩禮?

A4:可以的。如果查明屬於:(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其中第(2)、(3)種情形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前提。必須要說明的是,上述情形可以主張返還彩禮,但是能夠返回多少比例就不一定了,這個要結合彩禮的用途、雙方的同居時間、彩禮的金額等因素來認定。


Q5:法院是怎麼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

A5:大原則: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具體處理意見是:


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有以下情形:(1)患有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2)有撫養條件不撫養;(3)其他原因導致子女無法隨母生活,可隨父生活。


2週歲以上8週歲以下子女根據雙方的撫養條件、是否有利孩子健康成長等情形綜合考慮。


8週歲以上,一般需要徵詢和考慮孩子的意見。


PS:8週歲的調整是根據《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作出的,即八週歲以上未成年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是10歲,該意見明顯是根據《民法通則》中關於10週歲以上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現《民法總則》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已經降低到8歲,故實務中也應對考慮孩子意見的年齡作出相應調整。關於子女撫養,前述最高院意見還有許多細化規定,在此不再贅述,可自行查閱。


Q6:夫妻一方所欠的債務是不是都屬於共同債務?

A6:未必。當夫妻一方一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雙方共同確認債務的,否則不予認定共同債務(也就是說需要債權人來舉證)。


只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所負的債務,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簡單來說就是“共債共籤”或者事後追認)。


Q7: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約定是否有效?

A7:有效。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內財產、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進行自由約定,可以約定為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但是該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且財產歸屬的約定並不影響夫妻雙方對外共同承擔債務,除非債權人知道該約定。


Q8:離婚後,尚有未分割的共同財產,可否再次起訴要求分割?

A8:可以的,只要是屬於離婚時沒有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就可以起訴要求進行分割。


完。還有什麼常見的問題大家可以評論留言,我再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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