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我区检察机关公布涉疫情典型案例


引以为戒,我区检察机关公布涉疫情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高检院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先后制发《关于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两高两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相关规定的工作意见》及联合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时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明确27条依法从快措施、九类涉疫犯罪快捕快诉、依法严惩,为全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即日起,我们将陆续刊登全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连浩特市袁某某

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二连浩特市一副食蔬菜商店买菜时,对正在该店内依法检查疫情期间物价情况的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何某、邢某某、王某3人无故进行谩骂,工作人员向其说明正在执行公务后,袁某某不依不饶,将烟头扔向王某后背,并殴打何某,还大吵大闹,致使执法人员无法正常执行公务,影响恶劣。


2020年2月4日,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2020年2月13日转为刑事案件,并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刑事拘留。2月14日下午,侦查机关以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二连浩特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二连浩特市检察院仅用半天时间便完成了告知、讯问和阅卷等工作,并且详细向袁某某讲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属了具结书。2月15日上午,二连浩特市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袁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当日下午15时30分适用速裁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袁某某拘役三个月。袁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乌海市海南区杨某

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6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被告人杨某不佩戴口罩进入乌海市海南区黄河小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测、登记,且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杨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拉僧仲街派出所依法以行政案件进行办理。同日,拉僧仲街派出所民警郝某、辅警张某某、何某某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杨某时,杨某拒不配合,在海南区康源足疗店门前将辅警何某某右手大拇指咬伤,并扬言要杀害民警和辅警,威胁执法公务民警和辅警,后被民警制服。


案发当天,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以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2月10日,海南区公安分局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2月12日,海南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杨某决定批准逮捕,同日,海南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3日,海南区检察院完成了讯问、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杨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次日,海南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2月17日,海南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网络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包头市青山区颜某某

涉嫌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2日下午,在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5号街坊景华小区大门口,犯罪嫌疑人颜某某不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不出示通行证及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登记,硬闯小区大门。防疫工作人员康某追至该小区37栋1单元门内,康某要求颜某某回去配合登记,但颜某某拒不配合,并用自行车链锁将康某打伤,至其头部流血。


案发当天,青山区公安分局以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青山区检察院通过视频方式提前介入该案,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提出继续侦查补证建议。2月14日,青山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颜某某,当日,青山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颜某某批准逮捕。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张某某

涉嫌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5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山口村北村口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执勤卡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其男友武某某驾车欲进入红山口村,因被要求出示证件并登记与卡点执行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高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随后,接到防控人员电话的片区民警张某某赶到现场,并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摄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用言语威胁、辱骂民警及卡点防控人员,并用手将民警张某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外壳打掉在地,后又两次用脚踢到民警张某某腿部,后被其男友武某某制止。


2020年2月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对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未投所),同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月13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某,次日,新城区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薛某某

涉嫌诈骗案


2020年2月3日至5日间,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金地花园10号楼6号车库中通过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批发售卖口罩信息,在收到被害人支付货款后将被害人微信账号加入黑名单,骗取2名被害人共计16900元。经查明,薛某某无生产批发零售口罩等医疗用品的相关渠道。


2020年2月5日,该案由河南籍被害人报案至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案发。2020年2月7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收犯罪线索后于当日立案侦查。同日,海拉尔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通过阅卷提出介入意见、引导侦查。2020年2月10日,海拉尔分局以薛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请审查逮捕。2020年2月11日,海拉尔区检察院以薛某某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依法严惩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通辽市开鲁县马某某

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0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微信名“king劉”的口罩销售人员,微信名“king劉”自称销售的“N95”口罩,因工厂生产量大,没有质检报告,不能在口罩上印上“N95”字样。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明知销售的“无生产标识、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合格证”口罩是用于预防传染病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共计销售“三无口罩”约32700个,销售额179852.5元。

2020年2月3日,开鲁县公安局收到报案,称有人贩卖假口罩。2020年2月5日立案侦查,开鲁县检察院随即介入案件引导侦查。2020年2月12日,通辽市开鲁县公安局以马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向开鲁县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2020年2月13日,开鲁县检察院以马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批准逮捕。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张某某

涉嫌非法经营案


2020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山东烟台绿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计17000只口罩,共计16.6万元,其中,带换气阀口罩15000只(单价10元),不带换气阀口罩2000只(单价8元)。2020年1月28日,该批口罩通过物流和租车陆续运至乌兰浩特市。随后,张某某通过其经营的开生大药房将15000余只口罩以单价25、30、3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零售,剩余不足2000只。张某某本人供述已非法获利2万余元人民币。


2020年2月3日,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有人高价销售口罩,隧展开调查。2020年2月8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接到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后,以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同日,乌兰浩特市检察院提前介入研判案件、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提出继续侦查补证建议。


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任意损毁疫情防控设施,或者随意殴打疫情防控相关人员,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张某某

涉嫌寻衅滋事案


2020年2月8日22时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个人积怨,酒后将海卜子嘎查疫情防控检查点的办公帐篷(当时帐篷内无人)点燃,造成帐篷及内部物品焚毁。经鉴定,焚毁物品价值4110元。


2月10日,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驻旗公安局检察室成立办案组了解案情,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侦查方向等提出建议,并跟踪案件进展情况。2月12日,四子王旗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对本案立案侦查,2月13日,张某某经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月14日,四子王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同日,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2月17日,四子王旗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赤峰市巴林左旗张某某

涉嫌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28日,赤峰市巴林左旗三山乡新立村村民张某东、吴某忠、方某民、金某献(女)按照村委会接到的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在路上设卡,对过往车辆、驾驶员进行登记。当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其姐夫王某某驾驶车辆途径该路段,张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金某献要求王某某对车辆及同行人员登记,将登记用的长条桌踹翻损毁,将“从外地回新立村人员统计表”撕毁,对金某献辱骂、殴打,用石头对上前拉架的金某献儿子张某伟实施殴打,致金某献、张某伟二人头部、面部、嘴部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金某献、张某伟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1月29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2月1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审阅卷宗、参于案件讨论,提出指导意见。2月4日,张某某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2月17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系统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通辽市开鲁县梁某某

涉嫌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30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酒后乘出租车途经304省道与常兴村路口防控疫情检测点,拿刀要割断拦停车辆进行管控登记的绳子。防控点检查人员李某刚上前询问情况时,梁某某持刀威胁李某要求放行。开鲁县公安局于1月31日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2月12日,梁某某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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