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公安再次通報涉疫情防控類案件7起!截至目前共查處87起,處理164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固原市公安機關堅守、奮戰在疫情防控一線,及時查處了一批涉疫情防控類違法犯罪案件,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營造了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繼2月10日固原公安通報查處涉及疫情防控類案件涉疫情防控類案件49起,打擊處理81人後;近日再次查處涉疫情防控類案件38起,打擊處理83人。

截至目前,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共查處涉疫情防控類案件87起,打擊處理164人。


固原公安再次通報

涉疫情類違法犯罪典型案例7起

固原公安再次通報涉疫情防控類案件7起!截至目前共查處87起,處理164人!

妨害公務罪


原州區公安分局

2月8日晚,馬某某與同村村民十餘人在原州區開城鎮郭廟村水溝林場職工金某的宿舍內聚眾飲酒,後林場場長馬某發現後進行勸阻,馬某某等人不僅不聽勸阻,還動手毆打馬某。


後公安機關處警途中,馬某拒不配合,毆打處警民警。經鑑定,兩名處警民警傷情均構成輕微傷。2月9日原州區分局以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並對馬某某取保候審,2月12日移送起訴,2月18 日原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無視國法,聚眾飲酒,又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妨害社會管理行為


【案例一】原州區公安分局

2月12日,原州區某商務酒店對入住的旅客身份信息不按規定進行登記,並存在一人登記多人入住的情況。不落實固原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發布的《固原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公告》(第四號),不對入住旅客消毒、測量體溫,不落實疫情防控期間旅館業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後,處以行政罰款1000元處罰。


【案例二】原州區公安分局

2月13日,原州區馬某某等7人無視疫情防控期間相關規定,在一餐廳內以打麻將的方式聚眾賭博,該餐廳老闆蘇某某為賭博提供條件。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後,對馬某某等6人處以行政拘留15日,對餐廳老闆蘇某某處以行政拘留20日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案例一】原州區公安分局

2月9日,原州區中河鄉村民海某某酒後到本村疫情檢查點無故辱罵值班人員,並揚言稱其要採用極端手段殺死值班人員全家。公安機關調查後,對海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處罰。


【案例二】隆德縣公安局

2月9日,隆德縣溫堡鄉村民張某某多次撥打110報警稱隆德縣吳溝村有武漢疫區來的人,其本人也是武漢疫區返回隆德人員的虛假警情,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後,處以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500元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侵犯人身權利行為


【案例一】西吉縣公安局

2月11日,西吉縣將臺堡鎮村民火某某以本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點影響自己生產生活為由,心懷不滿,在本村微信群中辱罵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影響極其惡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後,處以行政拘留8日處罰。


【案例二】涇源縣公安局

2月9日,涇源縣六盤山鎮夏某某居家隔離期間,對政府採取的居家隔離措施不滿,私自外出,並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後夏某某持鐮刀砍傷工作人員。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後,處以行政拘留15日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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