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土方挖掘清运如何纳税?

幽兰5952


建筑业土方挖掘清运如何纳税?土方挖掘清运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工程合同印花税。

从实践来看,建筑业土方挖掘清运业务包括土方挖掘、找堆放场地、运输至堆放场地三块内容,但从成本构成来看,以土方挖掘为主,所以这项业务以建筑服务为主,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及附加。

1、增值税。

(1)如果工程承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施工项目为实行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则增值税率为3%。

(2)如果工程承包方为一般纳税人且施工项目为实行一般计税的新项目,则增值税率为9%。

(3)如果工程承包方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元,免征增值税。但作为施工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可能性非常小。

(4)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

二、印花税。

与建设方签订的承包合同,须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工程承包方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企业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则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有些承包企业以自己名义给建设方开具部分发票,另从运输单位开具部分发票给建设单位,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运输单位的发票应开给承包企业,由承包企业给建设单位开票。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金典财税


这个问题中午看到后匆忙做了回答,但是感觉比较忐忑,下午咨询了单位前辈,分享一下老师的观点吧,我自己有点不太确定了。

建筑业“土方挖掘”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他建筑服务”,税率9%,“土方清运”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税率9%,建筑垃圾清运属于“生活服务”税率6%。

因此建筑业土方挖掘清运属于增值税兼营业务,即: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兼营,属于两个税目,虽然一般纳税人税率都是9%。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土方挖掘部分,清包工 可以简易计税,税率3%。

运输部分不能简易计税。

以上是老师的观点。

我个人观点:也未必就要按兼营,主要看这个业务的主体,如果业务主体是以土方挖掘为主,清运附属 可以按照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一般计税,税率9%,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如果清包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3%。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疑义 征收率3%。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都归在了“其他建筑服务”,比如:钻井、拆除建筑五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都属于其他建筑服务。

需要分辨的是,不是所有和工程有关的行业都是建筑服务,比如: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不属于建筑业而是现代服务业下的“研发和技术服务”。


新税视点


这个问答是关于记账本位币从价计征的概念!看似土石方比较抽象,但工程量通过货币核算,纳税数据不再成为问题!

一、记账本位币的概念

记账本位币是指用于日常登记账簿时用以表示计量的货币。而我国现行征管环境主要是依据会计账簿的货币计量从价计征和以票控税为主!

二、建筑业土方挖掘清运的纳税申报

建筑业土方挖掘清运不适合从量计征,是典型的从价计征的应税项目!也就是说,其主要的涉税事项依照挖掘清运的土方换算为相应的货币计算税款!

另一种说法:“以票控税”!这样的说法不能完整的反应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仅包含了纳税人开票部分的纳税义务!因此,建筑业土方挖掘清运的纳税义务包含开票部分和不(未)开票两部分收入!用完整的货币化的工作量作为计税依据比较贴切!

例如:A企业承担某建筑项目的土方挖掘清运工程,工作总量为20000方,每方25元,共计不含税价款500000元。分别计算其增值税和所得税应纳税额。

1、A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纳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500000*3%=15000元

企业所得税预缴(小微企业优惠实际征收率5%)=(500000-合理的成本费用)*5%

2、A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纳税

该建筑项目是清包工项目,增值税适宜简易办法征收,相应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

增值税应纳税额=500000*3%=15000元;

企业所得税预缴(小微企业优惠实际征收率5%)=(500000-合理的成本费用)*5%

3、小结

建筑业土方挖掘清运的承包商,从主体划分有多种组织形式,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纳税人的涉税事项不仅仅包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文只陈述主要的税种,实际工作中以实际纳税义务产生的事项为重!

三、综述

根据相关税法,无论是从价还是从量计征,均能找到纳税依据。建筑业土方挖掘清运,选择从价计征,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工作总量,就是其计税依据!选择适用税法规范,根据上述概论,很方便就能计算出相关税款!


顺通财税段贤明


按照装卸搬运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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