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收小區業主停車費,這件事合理嗎?

嘿嘿64619212


很高興與大家交流。

關於"小區物業違規向業主收取停車費,還向小區以外的人收取停車費,合理嗎"的問題,我們一塊討論交流:

一是你說物業違規向業主收取停車費,首先我的理解是違規一般指違反政府規定和規範性文件,以及業主大會規定規約,不知樓主說的是那一種違規?其次不管是前期物業或是業主大會騁請的物業公司,在物業協議中都有車位車輛管理的條款,會有車位收費不收費的約定。但政府不會對於物業小區停車怎樣收費做規定,是不是樓主把違反協議當做違規了。

二是若是物業公司違反物業協議亂收仃車費,這種情況業主可以拒交,若物業公司與你理論,你可拿出物業協議與其對質;有業委會的可找業委會反映解決,若事實存在,業委會會沒收物業公司這部分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

三是沒有業委會的小區發現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可以調查一下物業公司是否根據部分業主要求規範小區停車實行收費停車。遇到這種情況要查看物業公司關於小區停車收費的徵求意見原稿,看是否超三分之二業主簽字並核實真實性,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沒有。若以上物業公司資料齊全,程序合法,物業公司可以收取停車費。不過停車費總收入減去車位管理成夲,其餘歸全體業主所有。若上面資料不齊,程序又不合法,物業公司就屬違規收取停車費,業主可攜資料向社區、住建局投訴處理。

小區車輛管理是小區秩序維護的一部分,對於公共車位,可收費可不收費,具體有全體業主決定。若物業公司違規收停車費,可拒交併向有關部門舉報。若不違規,物業公司用收費方法加強車輛管理,既規範了停車秩序,又為全體業主創收,何樂而不為,廣大業主應給於支持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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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侯王666


物業沒有任何權利巧立名目增加業主的收費項目。之所以物業敢亂收費,是物業背後的利益鏈和保護傘☂️,這個利益鏈就是基層住建局和街道辦事處的“蒼蠅”,以組織的形式剝削人民,採取刀刀吃的方式,反人民、反社會。當務之急,打黑掃惡從“蒼蠅”和物業開始,深挖保護傘,建立和諧社會。


手機用戶5785681570


小區院裡停車收費,肯定不合理!因為小區是業主的,不是物業的。現在的物業,跟強盜沒啥區別。現在有些業主,對物業的不合理收費,敢怒不敢言。有的物業,甚至具有潛在的黑社會性質。所以,堅決呼籲取消物業管理。並支持社區管理!


福197121361


各個小區的情形不同,所以,收費的方式也不一樣。有的小區地面是不能停車的,有的小區可以停,但必須停在劃線內。還有的小區,在小區內路邊專門闢有停車位出售。

比如筆者所在的小區,由於小區內道路狹窄,路程短,且樓層高住戶多在小區內玩耍的孩子也多。所以,筆者所在的小區是不允許車輛進入的。如果允許的話,小區的居民肯定會鬧翻天,人們路都會沒辦法行走了。

我老丈人那邊的小區是沒有地下停車位的,在小區內的地面上開闢出一些停車位,開盤後不久,這些車位就全部出售給小區業主了。但這也僅僅是杯水車薪,隨著小區業主的車越來越多,很多沒有小區內車位的業主只能將車停在小區內靠花壇一側的路牙上。但還是不行,其餘的車只有在小區外找泊位了。

另有一種情況是,小區內可以停車,且在路的一側劃了專門的縱向停車位。這種情形凡是小區業主的車都可以停進來,但前提是必須還有空位,如果沒有空位也只好停到外面去了。一般情況下,小區的這種停車位是按車收取費用的,基本上每個月幾十塊錢。不管晚上停不停,反正這幾十塊錢是必須要按月交的。

所以,如果你的車停在小區裡,物業肯定是要收停車費的,這個費主要是管理費。說實話,如果小區地面停車沒人管理,還真會亂套的。到時可能會形成大家都在小區內道路上安車位鎖的現象,那小區道路豈不成了私人的專有車位了?


海哥觀世事


物業又不是政府部門,其就是一個企業,到居民小區來打工就是強加於民的,就象家政公司,居民不需要你,你能強行到人家做事嗎?強行要錢嗎?還說什麼服務、管理,甚至以領導者自居。政治上壓迫居民,綠濟上剝削居民。實行物業機制是不得人心,小區應取消物業。


白雲深處


合理,因為小區公共停車位,是小區全體業主的,業主有的有車有的沒有車,這樣,沒有車的業主就吃虧了,不公平,所以,物業服務公司可以收停車費,但要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而且收的費用70%用於小區的公共費用,30%才能用於物業服務公司管理費等


HSG99


“自己的車停在小區裡,物業要收停車費,這合理嗎?”這個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是否合理。

小區車位產權一般分為三種:第一種屬於業主共有車位;第二種屬於開發商所有車位(業主從開發商手中購買的車位辦理了產權證後屬於業主個人所有);第三種屬於人防車位產權歸國家所有。

所以產權屬於誰的車位由誰決定是否出租、是否收取停車費。

其中業主共有的車位由於屬於全體也祝所有,所以需要全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決定如何使用。

開發商所有車位有開發商決定如何使用,一般開發商會採取出售、出租(一般授權給物業收取停車費用)、買房附贈等方式處置這部分車位。

業主購買的產權車位也可再次進行出售或出租,雖然業主購買產權車位後出租的現象很少,但是屬於合法處置自己財產的行為。

而人防車位雖然產權歸屬於國家,但是為了避免造成資源浪費,所以國家支持利用人防車位,將人防車位的管理權交由開發商,開發商可以選擇出租。

並且除此之外,由於車位需要定期進行清潔、維護,所以部分小區與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當中約定,物業提供車位維護服務收取一定的車位管理費可能也以停車費的形式收取。

所以“自己的車停在小區裡,物業要收停車費,這合理嗎?”業主們可以根據上述條件進行核實,如果屬於業主共有車位,業主並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決定收取停車費物業私自收取就屬於違法行為。


東友律師團


在取消物業之前,這個問題還是按照物業法執行。

小區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地下人防設施代車位不是開發商單獨投資開發的,這是國家硬性規定,小區建設必須設置人防設施,屬於國家,而且,這部分產權已經包含在業主購房款裡面了,使用方法由政府出面協調。小區以外有人投資人防設施也應當辦理《產權證》,地下車位只要開發商拿不出《產權證》的,也屬於全體業主。

物業收取停車費用來做什麼?物業為自己收費這就是問題了。不屬於物業的車位你物業收費業主肯定不答應。既然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業主都可以免費停車,沒有人有資格干預。物業以各種藉口收費都是不行的,物業強行收費就暴露了物業的本質,物業就是一夥強盜 !


般般175042148


題主的問題代表許多業主的想法。我也是業主,就所知道的與業主們共享。

一、地下車位。小區的地下部分是沒有計入公攤的(地下機房例外),產權由兩部份,一是人防工程面積,產權屬國家,由開發商出錢建設,管理由相應部門委託開發商按要找求進行。這部分面積的停車位由開發商管理,不能出售只能出租,收益歸開發商。二是開發商自建面積,產權歸開發商,售租均可。

業主購買地下停車位後仍需交管理費,用於管理人員、設備、照明、保潔等方面的支出。這跟買房後應交物業費道理一樣。

二、地上車位(規劃審批的)。地上停車位是屬於公攤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注意是屬於全體業主的,並不是單屬有車業主的。地上停車位經正規程序是可以收費的,不管由誰收(物業或業委會),其收入分兩大塊,一塊是成本和管理費用,由管理方所得,約佔總收入的三分之一。第二塊就是全體業主所得,但不一定分給全體業主。一般是總收入的三分之一補充維修基金,三分之一做為業委會的經費。

各個樓盤、小區情況不同,但大致如此。談的不對或不全面,實屬本人孤陋寡聞,勿噴,望見諒。


笑看風雲85081988


小區公共場合本來就是業主共有,是否用於停車等,是否收費都應該也必須由小區業主決定。未經業主同意物業服務公司無權收費!同時為保障小區業主生活在安全安寧的環境中,建議立法嚴禁小區地面停放機動車和電瓶車。(一律停放地下停車場;沒有地下停車場的停放專業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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