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老員工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無期限合同怎麼賠償?

東哥277066062


1.應當訂立而沒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但應當在應當訂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因超過仲裁時效而得不到保護。

2.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單位單方解除且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才有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1”,N指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果剛剛滿11年則計11個月,如果超出11年不到11年6個月的,則計11.5個月,如果超出11.6年的,計12個月。1指替代通知金,即你的勞動合同解除前一個問題的工資。


守護燈塔心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我曾經經歷過,所以把我的經歷告訴你。
首先,你在公司工作了11年的老員工,按勞動法規定,公司應該跟你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此點公司已違法,建議你收集好相關證據,用於必要時證明自己已連續工作11年。
其次,按勞動法規定,非員工個人主動(未刑事犯罪或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賠償N+1薪資,N是工作年數,1是代通知金。所以應該賠付你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例如:你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資是5000元,那賠付5000*12=60000。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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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子阿萬


第一,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一定有得賠償,比如你已簽了固定期勞動合同,此時你已同意簽訂固定期的合同,雙方合意達成的,又比如你從來都沒簽過,超過一年未籤,視為雙方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擬定的。

第二,解除合同也看情況。公司解除的,是什麼理由?合法解除又分兩種。一種是一毛不給,一種是支付經濟補償。員工解除的,是個人原因沒有補償,還是勞動合同法38條的理由,有經濟補償。

由於不清楚你的解除理由,只能回覆到此。我是專業的勞動法律師,兼職仲裁員。


晉科律師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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