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和機關日常用文不是一回事

黨政機關及其部門機構單位,在開展工作、履行職能、處理事務、解決問題和溝通協調中,按規範程序制發的體式相對統一的文字材料,統稱為公務文書。公務文書主要包括三類:一是機關日常用文,如:計劃、總結、調查報告、講話稿等;二是機關事務性用文,如:賀信、喜報、唁電、證明等;三是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2年4月I6日印發、2012年7月1日實施)寫作處理的公文,俗稱“紅頭文件”,共有15種: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部門機構單位,要達到行文目的,首先應準確把握區分好公文與機關日常用文、機關事務性用文的適用範圍,三者不得錯用混用;二是公文寫作處理必須嚴格文稿起草、審核、簽發程序,只有簽發後的定稿才可作為公文印製、用印的依據,機關日常用文和機關事務性用文的定稿產生,相對公文而言要簡單些。

公文不僅與機關日常用文、機關事務性用文在文種及其適用上不同,文體寫作、行文方向、行文原則和處理程序等方面也都有區別。綜上所述,將機關日常用文和機關事務性用文表述為公文是不正確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