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間沒上班,員工工資怎麼計算?

大屁鼓


看公司的情況而定吧,公司情況好點的,資金充足的,能遠程辦公的,那就還是按照正常工資發放。公司資金充足,但是不能復工的,可以給員工發個基本工資,把員工養著,畢竟再去招人也不太容易。如果公司情況不好。乾脆裁員好了,那是沒辦法的。


小鎮青年好


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全國,形勢嚴峻,各地相繼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以防止疫情擴散,中央及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一系列防治措施和相關政策。因疫情波及面廣,涉及人員眾多,許多地方停產停課。春節假期結束,以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問題值得關注。

1.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者,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離者,用人單位需給予必要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應支付勞動者必要的勞動報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因疫情導致勞動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交通中斷),企業應當給予勞動者必要的假期,企業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來支付。如果企業因此導致停產停工,按照人社部的相關規定,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的相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民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該規定比法定假日延長了兩天,關於這兩天假期的性質,究竟是法定節日還是公休日存在很大分歧,有認為是法定節日也有認為是公休日,定性不同影響到以下實施中的問題:一是如果定性是法定節日,勞動者在法定節日工作的,企業不可安排補休而應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定性為公休日,而勞動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業可以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勞動報酬。二是加班的工資報酬標準不同,法定節日加班的,企業按照工資300%支付勞動報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企業按照工資200%支付勞動報酬。關於這兩天假期的性質,筆者以為可以定性為“公休日”。理由是:第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春節為我國法定節日,假期是3天;第二,上述1號文規定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同時還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因此,定性為公休日更加合適一些。



鄉村阿元vlog


那要看是什麼單位了:

如果是央企,現在是為了國家的大局出發,

響應國家號召,為避免人傳人。

上面要求不上班,那單位可能給員工發工資的。

像全國各鐵路集團公司,

疫情期間,直達武漢的所有高鐵,動車,列車已全部停運。

還有其它的一些高鐵,動車都停運了。

像這樣的單位,員工的工資應該都是發放的。

還有一些國企單位,為了當前的疫情,

有的也停業了,員工的工資應該也是發放的。

但是,一些私企,小微企業,

在這個特殊的時期,已經停產不開工。

如果能享受到國家,政府的補貼,

員工沒有上班,產量,產值,收入,

都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影響,

可能員工的工資,還能發一些。

如果不能享受國家政府的補貼,

那可能就此業績下滑,

經濟效益嚴重受挫,

可能員工的工資就發不出去了。

有發的可能也是很少一部份。

總之,不管是央企,國企,

還是小微企業,個體,私營,

經濟效益嚴重下滑,

那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具體的事情,

還得看單位以後的規定,

咋樣發放員工的工資。

抱歉!可能回答不全面!

2020,2,21

文,一葉幽蘭





一葉幽蘭9


大家好,我是於你之城,很高興受邀回答你的問題。

那這段時間的工資的核算方法,要看你們所在企業的規模、性質、效益、當地規定、自己平時的表現還有老闆的一些想法,各個公司的規定也不同。

如果你們企業一直以來效益還不錯,你平時工作能力也不錯,那老闆應該至少會給發放基本工資的。畢竟老闆也想開工了好好進行復工,留住好的員工。

我們公司是2月10日復工的,不過1月29日我就開始在家辦公了,儘管在家辦公不用打卡,該做的工作還是要做的。開工之後只要疫情不結束每天公司給補助20元,每天一個醫用口罩,一副手套,工資是正常發放。

總之每個公司這段時間的計薪方法個有差異,最起碼還是要按照國家的規定來,待崗期間,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沒上班的發放生活費。不過生活費的標準就是各有差異的。

希望疫情早點結束,我們的工作生活都能恢復正規,也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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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你之城


這個應該根據企業的情況和員工在公司的工作職務和個人價值而定。物競天擇,適者生存!新冠疫情給很多企業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活下去”是每個企業當下最重要的思考!這次湖北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對原本就困在傳統落後的經營管理中的企業幾乎算是致命一擊,只有“活著”的企業,政府、銀行和相關資本才能給予支持,幫助他們渡過難關,從而解決更多人的就業問題。而對於疫情期間員工的薪資問題,我覺得應該按該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價值和其崗位職能來考慮。掌握著公司核心技術、重要支撐或長年為公司做技術科研的人員應該首要考慮給工資或補貼;掌握公司客戶的人員,正好在此階段測試該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因為掌握客戶的營銷人員最清楚市場的情況,應當根據公司的現狀和市場客戶情況主動為公司提交一份“疫情渡關計劃”;而對於一些不求上進,安於現狀,將公司當“人生客棧”的員工,則可以不發工資,任其去留。這樣對他們的人生也是一次警示,因為這樣的員工,基本上只愁生活費,沒有夢想和責任給他們壓力,他們只需要省吃儉用一陣子就渡過難關,重回企業工作了。


行者無知Y


這個有幾種情況,國企央企外企一般都是會按照國家提倡的精神去實行工資的發放。另一種就是私企老闆,如果他是心善的老闆會響應國家的倡議,又處處為手下員工考慮。他不會計較個人得失也會給你發工資。有的老闆心態不好手頭再緊點,心裡只有自己的那點得失,你就別指望他給你發工資了,即使開工了不壓你工資就不錯了。

發不發工資,困難是暫時的,每天都有好消息傳來,各地區都已經陸續復工,就當自己休個長假,還給國家做貢獻了[捂臉]人生要活的精彩滋潤,不要把自己當牛🐮,得過且過勞逸結合,物質追求無止境,疫情期間沒被感染就是最大的幸福[贊]你還要求什麼呢?



咹境




庫管大龍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人社部等7日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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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隔離和患病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由上述條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離,導致的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等情況。此時,工資待遇計發,應當採用“視作出勤”的規則。故,該情況下,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計發工作報酬。

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的勞動者,一旦被確診,“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則應當按照病假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企業可以以減少工作為由,降低員工薪酬嗎?

首先明確一點,降薪是典型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為,若是企業不經協商單方向宣佈降薪,勞動者可以主張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出勞動仲裁。

但是,在人設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綜上所述,受疫情影響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首先應當穩定就業,不可輕易裁員。可以通過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是要充分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若是企業出現減產乃至停產的,在停工的第一個月時工資應當正常發放,但若超出了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而員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可是適用各省市應當發放生活費標準發放工資。但在超過工資支付週期內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的發放的工資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內部管理問題彙總

一、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經患過傳染病的員工返崗工作嗎?

經確診無風險的,無權拒絕返回工作崗位。經治療後或隔離以後經確診無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員工返回工作。

當然有一些是在家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以安排員工在家完成,如果員工拒絕在家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的。

按照對《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當中按勞分配的原則,若不提供勞動則可以不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還可以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工傷?

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2020]11號),明確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配置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生活護理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是全國統一標準外,其他待遇標準按照國家、省市標準執行。

三、《延長假期通知》應當如何運用?

國務院本次假期延長屬於調整了《全國年節假日放假辦法》的臨時性調整,因此具有行政強制性,所有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的此次通知,將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

另外根據國務院通知第三條明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結合《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文件,我們可以理解為應當休息日加班的情形,那我們應該首先安排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標準工時員工支付200%的加班費,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支付150%的加班費。

鑑於國務院本次通知明確了“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不能休假的職工”這一前提,因此用人單位若非因疫情防控需要如生產口罩、醫療用品、急救物資等,否則請用人單位暫時不要復工生產,這就是配合國家完成疫情防控作戰,也是對廣大職工最有效的保護。

另外,國務院本次假期延長屬於春節假期的特殊延長,此休假期間不扣工資、不抵充未休年假病假等,一句話就是春節假期延長2天。


一個會思考的小青年


從表面上來講,國家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辦?

從實際上看,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正規企業,包括國企,外企,正規的私企,這種企業一般不敢違背法律規定,但也很少在法律規定外會給與員工額外的福利

另一種,廣大的微小企業,如個體經營戶,私人小廠,在當下的經濟環境中,他們想在經濟大潮中立足盈利,抵抗外來風險,有一定的困難,此時,如果微小企業沒有抵抗風險的能力,很難談的上給員工開工資,因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老闆和員工能夠互相體諒,各讓一步,共渡難關,也許小企業還能再現轉機,畢竟,關一家企業容易,開一家企業艱難,員工辭職容易,找工作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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