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起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繳欠稅

如果A公司產生欠稅200萬、滯納金40萬,若A公司籌集120萬用於清繳欠稅,A公司先還的是哪一項呢?

一、2020年3月1日起可以先行繳納欠稅


2020年3月1日起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繳欠稅

(一)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一條規定:關於欠稅滯納金加收問題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二)政策解析:

例如,A公司產生欠稅200萬、滯納金40萬,若A公司籌集120萬用於清繳欠稅, A公司可以先將120萬全部用以繳納稅款,這樣“清欠”後A公司還有欠稅80萬、滯納金40萬,並按80萬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二、2020年3月1日前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

(一)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93號)第十六條:各基層稅務機關清繳呆賬稅金、往年陳欠和本年新欠時,應同時加收其滯納金。不能單收欠繳稅款,而不收其相應的滯納金;也不能單收滯納金,而不收其相應的欠繳稅款。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第三條第(三)項: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二)政策解析:

例如,A公司產生欠稅200萬、滯納金40萬,若A公司籌集120萬用於清繳欠稅,根據“配比”要求,此120萬中用以繳納稅款的部分為100萬、用以繳納滯納金的部分為20萬。此次“清欠”後,A公司還有欠稅100萬、滯納金20萬,並按100萬欠稅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綜上所述,2020年3月1日起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真是一項利好政策,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先行償還欠稅,避免滯納金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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