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因为员工不在公司上班不给员工发工资,违反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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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肯定是不合法的。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31-2.2)、不得复工期间(2.3-2.9)、2.10以后若仍不能复工的,企业如何安排工作和支付待遇,基于国家及上海、北京、广东发布的官方文件,整理如下:

一、延长春节假期(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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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上海:春节假期原本是到1月30日,1月31日是工作日,2月1日属于调休、要上班,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计薪,故而1月31日、2月1日这两天属于原本的工作日,员工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员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3、北京/广东:

员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二、不得复工期(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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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北京/广东规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这一限制针对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2月3日正常上班。

2、上海:2月3日至2月9日不得复工期间,其中2月8日、2月9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计薪,2月3日至2月7日这五天属于原本的工作日,员工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月3日至2月9日,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3、北京:企业可以要求员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北京未予明确2月3日至2月9日,员工未提供劳动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资,但毕竟这期间还存续劳动关系,即便按照待岗处理,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仍需要全额支付工资,从次月开始支付生活费。

4、广东:2月3日至2月9日不得复工期间,其中2月8日、2月9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计薪,2月3日至2月7日这五天属于原本的工作日,员工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2月8日、2月9日这两个休息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三、2月10日后仍不能复工

1、可以考虑优先给员工安排休年假;

2、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长期不能复工的,员工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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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因情况特殊,暴发疫情处在临近春节和春节假期里。使国内各省市采取紧急自救措施,整个假期让人们宅在家里,尽量不出门。与家人尽享团圆之年!

至于春节假期已过,各地有些企业还不能正常上班是非常时期。员工收入来源怎么办?看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再酌情安慰合理发放员工待遇!

在国定假日中和特发不确定的公共事件时,企业是不能折扣员工的工资。就算企业不景气也要铁保员工待遇!

讲到违反《劳动法》,目前各企业特殊情况特殊对待,首先企业高层会安抚好民心,明事理是最起码的人情常理。员工也知道困难是暂时的,我深信大家一定能共渡难关,战疫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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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停工的,员工不上班的,如果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正常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发放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企业停产停工的,应该正常发放工资,如果不发放工资的,员工可以与企业协商处理的,争取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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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期间,因为员工不在公司上班,不给员工发工资违反劳动法吗?

答:违反劳动法。这次疫情,员工不上班是国家明令强行休假。不属于员工个人行为,公司应给予发放工资。公司因员工不能上班,造成的损失较大的,可以酌情按当地最低标准给予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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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只有法定的假日可以支付工资,其他时间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具体的要求各省有差别。企业在疫情期间不能开工,企业找谁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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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得克扣)

其次,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不得克扣工资,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再次,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短期不能及时复工,先休年假(带薪)!

最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得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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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您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是否违法,而应该分时间段来分析。

首先,国务院发文通知: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该假期性质为休息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也就是说1月31-2月2日,本身就是法定休息日,在这期间,即使员工没有上班,企业也是需要发放工资的。

其次,考虑到疫情的严重性,绝大部分省市,都把假期延长到了2月9号。“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可以理解为,2月3日-2月9日,不管员工有没有正常工作,企业依然要支付正常工资。

而现在疫情拐点还没有出现,很多省市又把复工时间延长到了2月17日,是否还会延长现在也不确定。

所以从2月10日开始,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从2月10日开始,如果安排在家上班, 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比如北京市人社局明确,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江苏也提出,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第二种,从2月10日开始,如果不能安排正常工作,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各地并不完全相同。如广东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陕西也规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最后,如果企业以强制休假为名,不分情况,不发员工2月份整个月的工资,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

对于这种企业,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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