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團取暖?沒那麼容易!看回避制如何為保護皇權而將官員分散任命


抱團取暖?沒那麼容易!看回避制如何為保護皇權而將官員分散任命

因為迴避制,王安石阻止了親家當宰相

在《宋史》和《續通鑑長編》裡,都記載了一個叫吳充的人。宋神宗即位後,任用了敢於直言的吳充為同知諫院,掌握言路。不久,王安石由翰林學士提拔為參知政事,成了執政官,吳充便引嫌解諫職,知審判院,權三司使。

後來,因為朝廷內政嚴重缺員,宋神宗想要提拔吳充為參知政事,也被王安石以“迴避制度”給駁回,直到王安石變法失敗,離開朝廷,吳充才當上早該屬於他的丞相。

王安石和吳充各做各官,為什麼王安石提拔了,吳充為什麼要回避呢?原因很簡單,那就是他們二人是兒女親家,王安石的長女就是吳充次子的妻子。根據當時的官員迴避制,王安石和吳充兩人的親戚關係決定他們不能同部門為官也不能互為上下級。

那麼古代的官員迴避制到底是什麼?它的設計和存在有什麼目的和作用呢?

01、何為迴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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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是個“制度發明家”

任官迴避制度草創於西漢時期。雄才大略的漢武帝劉徹,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敏銳地意識到了異地為官對維護中央集權、對防止裙帶關係滋生、抑制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的重要意義。

最初的迴避制其實還是相對簡單的,就是“異地為官”“直系親屬不得同地為官”。但是隨著封建制度的逐漸發展和完善,帝王對於皇權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全面和周到,古代的官員迴避制度也變得越來越嚴格。按照其中的避籍制規定,最起碼的就是官員不能在自己的老家擔任職務,不僅如此,就是曾經寄居過的地方,也要回避。即使是臨時性的出差,也要絕對避免回本籍勾當公事,也就是說,在官員出差的時候,順便回老家看看,也是制度所不允許的。

在《大清會典事例》中,就記載了這樣一件事,乾隆四十三年,也就是公元1777年,浙江紹興府通判一職出缺,按人事任命制度,先由吏部文選司在初審基礎上選出符合條件的若干人選,再以抽籤方式決定取捨,結果,順天籍張廷泰中選。但在乾隆帝接見張廷泰時,聽出了他的紹興口音,因加詢問,得知其幼年曾隨父在紹興居住數年,於是乾隆取消原擬任命,讓張廷泰到福建任職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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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民敢於給迴避制開口子

《文獻通考》中也記載的一件事情,也可以側面看到古代避親制的影響:唐太宗時期,有廉能之名的賈敦實擔任饒陽縣令後,他的哥哥賈敦復又被唐太宗派往瀛洲任刺使,成了弟弟賈敦實的上司,按當時的制度,大功以下不得聯職,同一祖父名下的本家成員,都不能在一個部門任職,何況是親兄弟!但好在唐太宗卻打破慣例,以其兄弟廉謹,許令同州。

這件事也從反面讓我們看到了古代迴避制度的嚴格,沒有皇帝的恩准,兄弟倆是絕對不能在同一地方擔任職務的。

在宋代,還有一項特殊的迴避,那就是宗族、妻家在該地擁有田產物業的,當事人也不能在這個地方做官。《朱文公集》中就有這樣的字眼:熹祖鄉徽州,正屬本路,見有墳墓、宗族、田產在婺源,在法也合迴避。《吏部條法總類》確實是這樣規定的,凡應參選注闕官,俱須於差注前驗實本官委的有無祖產並妻家田產在所射處。

迴避制就是古代帝王為了地方勢力互相勾結從而對皇權形成威脅的一種分化制約措施,總結歷史上的迴避制度,主要有三項內容:親屬迴避,籍貫迴避和職務迴避。前文所說的王安石的故事,主要就是牽涉到親屬迴避和職務迴避,所以吳充不能與王安石同為宰相。

02、為什麼要設立迴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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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之亂引發了皇權集中新思考

中國古代歷史上有三個政權存在的時間最短:秦朝、晉朝、和隋朝,他們短命的原因在哪裡?亡“國”的諸多因素裡面有兩個原因最為重要:法制和道德。它們都是對人的規範,如果法治無力或者混亂,官吏必然刮取民財——貪汙腐敗,由此造成道德觀念變異,民生奸智。建立在這種基礎上的政權就很難生存下去。

把時間推回到公元前154年,即西漢初年的政治動亂——吳楚七國之亂。當時的統治者認真地考慮了一個問題:官吏與官吏之間為什麼會形成關係網?查官員的腐敗行為一查就是一大批,加強打擊力度,官吏們就聯合起來反抗中央政府。鑑於如此局面,統治者採納了有識之士的建議,於是,迴避制度就誕生了。

迴避制度誕生的根本目的就是防止官員們抱團取暖、結黨營私。從鬥爭戰術的角度上來,迴避制也能有效防止官員勢力坐地起勢、擰結成繩,便於中央政權對其進行勢力分割、從而各個擊破。

所以迴避制的誕生,其實反映了中央政權和地方勢力與生俱來的矛盾和不信任。皇權是自私的,首先考慮的就是自身的安全感,所以這種“防微杜漸”的迴避制是中央集權制度中的必然趨勢。

03、迴避制的演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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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到明清時期專制特質更突出了

西漢最初的迴避制內容是:有直系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地區或同一部門供職,官員不得在本籍供職;科舉考試時,考官親屬不能應試。西漢政府還規定:皇帝的親屬不得在京城做官,皇后的兄弟不宜做九卿。後來,皇帝又害怕皇親國戚結成了死黨,因此下令宗室成員不能擔任河東、河北及河南的地方長官,違者治罪。
到了東漢初期,親屬迴避有了新的內容:婚姻之家不得在同一地區同一部門任職。這是籍貫迴避和親屬迴避的結合體,漢靈帝時,把迴避制度發展為“三互法”,即甲地人在乙地做官,同時,乙地人又在丙地任長官,那麼,丙地人不能擔任甲地或乙地的長官;在此情況下,三個地方長官之家不得通婚姻。漢靈帝下詔,規定“三互法”適用於郡縣。
魏晉南北朝時,迴避制度由漢代的婚姻迴避擴大到一般的親屬迴避,即有一丁點兒沾親掛故的都不能在同一部門任職,不能同朝為官。當時的中央政府規定:父母兄弟、叔伯及相關外親,不能在政府的任何一個部門有上下隸屬關係,不得在同一個地區做官。

唐朝時,基本上沒有對迴避制加強,反而有所鬆動。如前文所述,有時候皇帝還會適當地送口子。唐朝的皇族雖不能在京師任職但還可以到外地做官。

而到了宋代,皇族人員在任何地方都不能擔任公職;對一般官員,無論近親遠親還是朋友,只要有統攝或相好關係的都得迴避。宋仁宗時,把迴避範圍擴大到旁系親屬的三代以上。英宗皇帝就來得更嚴了:武官任職前必須呈報親屬關係,武官與武官之間不得通婚。

明清時期是迴避制最嚴格也是最完整的時代了。明朝政府明令:官員任職前必須申報個人財產,卸任時由有關部門審查;皇室成員不能做官,不得參加科舉考試,只封爵供養;官員與皇室成員結親,官即改調外任;有女嫁給皇族的,不能在京城任職。對官吏的迴避規定得也更加嚴格:凡內外官員俱以親屬迴避。洪武皇帝又把親屬迴避推進了一步:父兄伯叔或弟男子侄在一地做官的只能留一人任職,其餘的一律改調;在同一個衙門的官吏,有親屬關係的下級人員必須迴避。

清朝政府在明朝基礎上規定:祖孫、兄弟、叔伯、外祖公、翁婿等,若在同一部門任職,官小者回避;在同一部門任同等官,後進者回避;凡是管理錢糧的官員,不分遠近,只要同族,官小者回避;府一級的官員,在衙門有同族的必須離開本府,到其他地方做官。清政府把親屬迴避擴大到師生故朋迴避;科舉考試中形成的師生關係的,於任職中要回避,上級官員不能任命和自己有師生關係的人為本衙門屬員。

04、迴避制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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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最開始就是異地為官

迴避制度是幫助統治者保證政權鞏固的措施,任何事物的開端總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因此,從西漢的吳楚七國之亂之後,漢武帝提出的迴避制度的內容越來越精細具體了。

籍貫迴避的目的是防止官員與地方勢力結成盤根錯節的裙帶關係,以免形成針插不進、水滲不透的獨立王國。在漢代,地方政府的官員,上至郡國守相,下到縣令,都不能用本地人,刺史不用本州人。唐代的迴避制度進了一步;官吏不僅不能在本籍任職,而且不能在本籍所在州的鄰縣做官。到了明清時代,把籍貫迴避規定得更加具體,洪武皇帝制定出“南北用人”之法。即南方人在北方做官,北方人來南方任職,除學校的教官以外,本地人不能在本縣任最高長官。清政府規定:總督、巡撫至州縣的官吏都不能在本省及距家500裡內任職,教官和中下級武官可以不迴避本省,但須隔府任職。

職務迴避和親屬迴避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從兩個方面來說一個問題

。這種迴避是防止官吏與官吏之間結成朋黨,互相洩露機密並毀傷他人。如宰相的親屬不能當諫官,地方長官的親屬不得為自己的部屬。
歷代的統治者們,在制定迴避制度的同時也有相應的配套政策,即為了保證迴避制度的貫徹實施,頒佈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規。如本人隱瞞不報籍貫、親屬關係而不迴避的官員,降一級使用;假報親屬關係或籍貫或誓師生關係借回避之名挑選官職的,予以革職;科舉考試時,考官的親屬應考不申報者,即要受到嚴厲的處分。

05、迴避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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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有點類似“調虎離山”的邏輯

親屬迴避、職務迴避和籍貫迴避,是以親屬迴避為中心的。它是封建政權對官員的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吏之間拉幫結派、收刮民財、一人做官全族人依附的局面,為維護封建政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迴避制度也有缺陷,由於中國幅員遼闊,各地文化和經濟差異巨大,異地赴任的地方官人生地不熟,如何施政只能憑衙門胥吏協助。《紅樓夢》葫蘆僧判斷葫蘆案一節詳細描寫了這種地方官赴任之初耳聾眼瞎的情況。如果沒有門子的幫助,賈雨村如何斷得清馮薛兩家的葫蘆案?而一旦地方官摸清底細後,又馬上要到任離職。代表國家權力的地方官無法有效、合理施政,反過來會限制地方文化和經濟發展。

中國古代以小農經濟為主體的經濟基礎,產生了它的上層建築——皇權。這個“皇權”為了自身的利益,於是就出現了迴避制度。

它體現了權利的制約與反制約,但是不徹底,因為“皇權”的本質意義是“家天下”:下級服從上級,所有官員服從皇帝,但老百姓無權選擇自己的管理者:官吏與皇帝。所以,迴避制度難以真正得到貫徹實施,避來避去都是換一種方式騎在老百姓頭上。
封建皇權的消亡是由生產力和生產關係所決定的,迴避制度挽救不了它必然滅亡的命運。只有人民大眾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才能克服社會自身諸多的毛病——我國古代迴避制度的各種內容及其形式,使我們必須考慮許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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