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对没上班的员工能否停发工资解除合同?

疫情发生至今已近两月了,春节的假期及延长的假期也已结束,但因疫情的情况,各地复工情况不一,即便有些企业开始复工,但基于防疫需要,返回的员工也需先行隔离一段时间。那么在此期间,员工没有上班,企业是否可以停发员工工资呢?


一是延长春节假期工资支付问题。

疫情期间企业对没上班的员工能否停发工资解除合同?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国务院针对此次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之一。延长的春节假期应属于休息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灵活用工阶段(2月3日-2月9日)。
根据各地政府的不同安排,企业复工期不同。比如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劳动者在这两种期间内正常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需要明确。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上班),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月9日之后仍不能复工的,依据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共同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相关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在这里,“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意思即从上一次应该领到工资的时候开始,到这次应该发工资的时候为止。比如月薪,每月15日发的话,就是从上个月15日到这个月15日,这一个月的时间。
对于受疫情影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从严把握。
根据人社部《通知》,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疫情期间企业对没上班的员工能否停发工资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人社部《通知》,对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上述处于特殊期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未顺延至相应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认定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此次新型肺炎疫情,是一场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在防控疫情的过程中,需要我们正确理解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好涉疫情劳动争议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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